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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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 (控罪一) 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控罪二) ,分別判處監禁15個月 及2個月 (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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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9/2018 [2018] HKCFI 26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1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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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 (控罪一) 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控罪二) ,分別判處監禁15個月 及2個月 (同期執行)。 2.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認罪及求情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控方案情 4.2018年4月5日,上訴人持雙程證以訪客身份來港,獲准逗留至2018年4月22日。留港其間,她不可以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同日,上訴人在長沙灣營盤街某食肆,使用1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1]應徵侍應。該食肆的經理聘請了上訴人,並複印了她出示的香港身份證存檔。4月下旬,上訴人開始在該食肆工作,時薪50元。這是控罪一。 5.上訴人曾於2018年4月22日至28日;以及5月9日至10日返回內地。 6.2018年5月29日,警員巡查該食肆時發現上訴人在內工作,拘捕了她。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控罪,並聲稱她在旺角某處購得假身份證,但已將之丟棄。這是控罪二。 上訴人的背景 7.她現年48歲,有一項刑事紀錄[2],已婚,有2名子女(長女23歲;幼子13歲)。丈夫因腎病沒有工作能力;長女在內地有穩定工作。幼子在香港出生,2017年10月安排他來港定居、入學;上訴人亦申請雙程證來港照顧幼子。由於經濟困難,上訴人在港非法工作賺錢。 上訴理由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表示,雖然兒子在港出生,但她和丈夫均是內地居民,所以在港沒有生活費。上訴人希望法庭能縮短刑期,讓她盡快獲釋回家照顧兒子。 本席的評論 9.上訴人的家庭狀況,裁判官清楚知悉[3]。 上訴人犯案時,理應顧及丈夫的健康及兒子的需要。服刑時才感懊悔,絕非求情或減刑理由。福利報告顯示,上訴人的兒子現時由在港居住的同鄉劉女士照顧,學業成績優異 。感化主任表示,孩子現時沒有社會服務的需要。 控罪一 10.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案指出:
11.上訴人向食肆經理出示偽造香港身份證而獲聘,裁判官判處他監禁15個月,完全正確。 控罪二 12.上訴庭在HKSAR v Xie Chun Mei [2004] 1 HKLRD 865案指,合法進入香港的人因在港工作而干犯「違反逗留條件」罪,認罪後的判刑應是監禁2個月[5]。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2個月,完全正確。 總刑期 13.裁判官下令,2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即總刑期15個月) 。本席認為,完全正確[6]。 14.本席駁回上訴,維持控罪一和二的刑罰及相關命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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