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鐘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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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認罪後被裁定下列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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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5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67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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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認罪後被裁定下列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2.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及三分別以9星期、3星期及22½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在給予了上訴人因認罪而獲得的三分一判刑扣減之後,就3項控罪判處上訴人6星期、2星期及15個月監禁,並命令所有刑期同執行,即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3.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後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發下判案書。 案情 4.本席採納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所作的案情總結: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向本席陳述,她在內地的家中有3名子女,分別在中學和大學讀書,丈夫是農民,奶奶因中風行動不便,一家人本來靠她的工作收入生活,現因此案孩子們已不能繼續讀書。她現在已非常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6.在本案中,上訴人使用虛假身份證以獲得聘請在香港非法工作。就第三項控罪來說,案例早已確立15個月的監禁是一個適合刑期。裁判官亦正確地引用了相關的案例:
7.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9星期和3星期的判刑絕非過重,裁判官亦適當地考慮了案例[1]。無論如何,因為裁判官已下令全部判刑同期執行,這兩項控罪判刑對整體的刑期來說關係不大。 8.上訴人向本席哭訴她從來沒有想到所犯罪行如此嚴重,現在非常後悔,希望能早日返回內地和家人團聚。 9.雖然本席十分同情上訴人的處境,但是裁判官的判刑在法理上完全適當。本席認為,幾乎所有由內地來港非法工作的人士都是因為經濟原因,法庭不應視犯案人的經濟困難為有力的減刑理由。 10.基於上述理由,判處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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