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英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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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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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D2否認一項販毒罪,但他承認管有案中的毒品作為自用,案中涉及的毒品為一張20元紙幣包著的0.14克粉末,含0.13克可卡因,與及兩包共重47.6克的固體,含43.9克可卡因,全部毒品重量為47.74克混合物,含44.03克可卡因。 2.審訊後,D2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他承認的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 案情 3.案情顯示,D2在2016年9月1日晚上借了朋友的車子,到九龍城向相熟的毒販以33,600元買了案中的兩大包可卡因,該毒販曾從其中一袋毒品挑出一些給D2試貨,所以案中還有那20元紙幣包著的小量可卡因,全部毒品合共為47.74克混合物,含44.03克可卡因。 4.D2把那20元紙幣包裹留在車內的一個儲物格內,那兩大袋可卡因則放在車內的冷氣風槽內。 5.D2說,他原本打算把毒品帶回家中放好,他會放在一個上鎖的抽屜內,但因為事發當晚他和車主朋友一早約好,趕忙之下,便先載那朋友到牛頭角德朗邨去探望一位女性朋友,叫阿Ling。 6.D2和那個朋友上了阿Ling的家,D2把毒品都留在車上。他和朋友後來分別下樓,給警察捉著。 7.警察找到案中的毒品時,D2馬上承認他管有該等毒品作為自用。 8.警方後來帶D2回家搜查,找不到任何包裝及吸食工具。 9.D2被捕後一直被還押,他被送進懲教署管轄的地方,被驗到體內有可卡因痕跡,證明他是一位可卡因使用者。 10.D2在庭上說,他十多年前開始吸毒,大約四年前開始吸食可卡因,每星期會用上可卡因三、四次,每次用一、兩克可卡因混合物,即一個月會用上三十多克可卡因混合物,每克的平均來價為700至720元。因此,他每月會用上兩萬多元去吸食可卡因,而他的正職及兼職收入每月也僅是兩萬多元,即他會把每月的大部分收入用在吸毒上,每月最多只得幾千元可作生活開支。 11.D2說,案中的毒品夠他自己用上大約一個半月,他不會向人售賣該等毒品。 案底 12.D2現年34歲,以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3.律師說,D2和父母及哥哥同住,D2未婚,他有正職及兼職,每月合共收入兩萬多元。 14.律師呈上D2的多位親友撰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D2說情。 15.律師說,D2被捕後,一直被關押起來,至今將近一年,他在被還押期間感到十分後悔,決心改過,看來不會重犯。 16.律師說,案中雖涉及四十多克可卡因毒品,但該等毒品引發的潛藏散發風險不是最嚴重的一種。律師指,D2沒有管有任何包裝工具,他打算把毒品放回家中,放在車上的時候也是好好收藏,那兩大包毒品是秘密地藏在冷氣的風槽內。 17.律師提及一些判刑案例,包括Minney案(FACC 2/2012)、Wan Sheung Sum案(CACC 438/1999)及Mok Cho Tik案(CACC 165/2000)。律師又呈上十宗判刑案例,顯示潛藏散發風險的加刑會因案情而有輕重之分〔見律師所撰備的列表〕。該十宗案例對潛藏散發風險的判刑的加刑幅度有高有低,低的為十多個百分比,高的則達基本判刑起點的三分之二,即六十多個百分比。 18.律師說,本案的毒品所引發的潛藏散發風險不是最嚴重的一種,因此法庭不應加刑高過百分之五十。 戒毒所報告 19.由於D2只是被判管有危險藥物罪成,本席得按法例為他拿取戒毒所報告。 20.律師說,戒毒所報告內講及D2使用毒品的情況並不完全正確,所提的只是D2早期使用毒品的情況,近年的情況則如D2在庭上所說。 21.不過,律師同意戒毒所報告的結論,即D2現在已經沒有毒癮,不用進入戒毒所。D2被捕後一直受到還押,至今近一年。 判刑 22.由於D2不用進戒毒所接受治療,判處監禁是唯一可行的判刑選擇,因為案中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少。 基本判刑起點 23.根據Wan Sheung Sum案及Mok Cho Tik案訂下的原則,一般管有危險藥物作為自用,即使份量不少,判刑起點應在12至18個月監禁之間。當然數量巨大的,即使被告人僅是管有,判刑起點亦可再提高。 24.本案涉及的可卡因毒品以純量計,為44.03克,份量不少,即使被告人以前沒有任何案底,他管有案中的毒品亦只打算自用,本席認為基本的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 潛藏散發風險(latent risk of distribution) 25.不少案例都講及潛藏散發風險的判刑考慮因素。簡單而言,法庭考慮潛藏散發風險的加刑時,應考慮毒品的份量、收藏的方法、被告的個人背景及其吸毒習慣。當然,最主要的考慮還是毒品的份量。 26.本案涉及47.74克混合物,內含44.03克可卡因,大部分載在兩個膠袋內,另有那20元紙幣小包,含小量粉末。案中涉及的包數很少,只有三包,但毒品份量則不少。以純量計,可卡因的重量為44.03克。 27.本席信納D2打算把毒品帶回家裡鎖好,亦打算將毒品自用。按他說,案中的毒品夠他用上大約一個半月。 28.一個半月是一段不短的時間,D2成為癮君子多年,必有不少同道中人,不時碰面,那些同道中人很有可能向D2要毒品。我們都知吸毒者基於「家家有求」的心理,很容易把手上多餘的毒品轉讓給別人,即使是無利可圖;若可賺錢的話,則更成誘因。 29.D2的兩份工作每月收入為兩萬多元,絕大部分花在毒品上,所以D2的經濟也算緊絀,若他一旦遇上同道中人向他邀讓毒品,可以圖利的話,他極可能受到誘使而把毒品出讓給別人。 30.D2管有四十多克可卡因毒品,自己食用也要大約一個半月的時間才能耗掉全部,那是一段不短的時間,期間有不少同道中人可能向D2邀讓毒品。 31.本席認為案中的毒品引發的潛藏散發風險很大。不過,D2以前沒有任何案底,他在案中亦沒有管有任何包裝工具,例如大量膠袋或電子磅。因此,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本案的加刑幅度不應超過百分之五十。本席認為案中的毒品份量不少,引發的潛藏散發風險很大,所以加刑幅度亦不應少於百分之五十。本席認為加刑百分之五十是合適的,因此將18個月的基本判刑起點調升為最後判刑起點27個月監禁。 32.D2在第一時間承認管有案中所有毒品,他可得到三分一的寬減。因此,本席在D2承認管有案中的毒品罪名成立後,對他判監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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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Lee Chun Man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聶多女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Minney, John Edwi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雅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惟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輝
HKSAR v. Kwok Mei Ki, Maggie
HKSAR v. Cheuk Chi Hong
HKSAR v. Chan Cheong Ming
HKSAR v. Lai Kok Ping
HKSAR v. Chan Chee Ke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迎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俊輝
HKSAR v. Cheung Ka Yan
HKSAR v. Minney, John Edwin
HKSAR v. Chan Yuet Yu, Philip
HKSAR v. Wong Kam 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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