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雅倫

Case No.HCCC 31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1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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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湯雅倫 (Tong Nga-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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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4年5月19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李偉恩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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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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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湯雅倫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

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控方亦都係接納呢一個嘅認罪,而第二項控罪,被告人係承認控罪。

咁案情喇,睇番兩件案,兩件控罪都係發生喺2012年1月30號,當時已經係凌晨時分,大概1點17分喥,警方就係喺呢一個亞皆老街、上海街同埋快富街一帶係進行一個反搶劫嘅行動,咁當時警員係去到呢一個新填地街嘅時候,就見到被告人你當時係住一架白色嘅私家車,咁當時係截停咗被告人你,要求你就係交身分證同埋接受搜查,咁被告人你就唔理警方嘅要求,就突然間開車逃走。被告人你逃走嘅時候,就係由新填地街去到亞皆老街,中間係經旺角道、經上海街、快富街同埋砵蘭街,咁亦都曾經就喺兩條街即係快富街同埋砵蘭街 -- 仲係逆線行駛添。咁你開車走嘅時候,警方就追你,咁最後就係你落車嘅時候就係捉到你,咁就被告人你係同警方發生糾纏,最後畀三名警員係先至制服咗。喺你個左邊嘅前褲袋就搵到一包懷疑嘅毒品,咁當時拉咗被告人你之後,被告人你就係話嗰啲係氯胺酮,畀你自己食嘅,就要求畀一次機會你。咁跟住警方就帶番你返去嗰架私家車度,就搜嗰架私家車,喺嗰個司機位下面就搵到九包係懷疑呢個危險藥物。當時喺警誡你之後,被告人你亦都係話呢九包就係同先前喺你身上搵到嗰包一樣,都係畀你自己食用嘅。就係話當時因為驚畀警察拉到,所以就開車走。後屘係檢驗過之後,即係總共喺你身上搵到嗰一包同埋嗰九包加埋晒,就係129.31克嘅粉末,而入面係有55.39克係氯胺酮,當時有一個市值嘅,就係14,353鈫。

咁呢個就係第一項控罪嗰個詳情喇。

咁第二項喇,就係喺同一日,大概係01:26分開始,即係警方發現咗你在場呢件事件開始,你開車走,咁警方就係將你架車經過嗰個路線就全部就係封咗,然後就去搜查,咁喺01:48分,當時喺亞皆老街39至41號,就搵到有一包嘅懷疑毒品,同一個時間,就係喺呢個砵蘭街嘅283號就搵到四包係懷疑毒品,另外仲有三包懷疑毒品就喺嗰個馬路上面,即係喺附近馬路上面搵嘅,01:50分呢個時候就喺砵蘭街約289號出面,警方就搵到一個黃色嘅紙包,入面就有好多細嘅包,入面係裝住呢啲毒品,咁而即係喺頭先所講嗰三個唔同嘅地點搵到嘅毒品,最後就係證實咗係823.91克混合--呢個粉末,而載有390.54克氯胺酮,咁而呢個市值係91,454鈫。

咁講番拉咗你之後,咁就返到去差館,咁當時就係用呢個錄影會面嘅形式,喺警誡之下接受會面,咁你當時就承認咗喺架車上面搵到嘅,同你身上搵到嘅嗰啲毒品,都係內地有個朋友畀你嘅,咁就用5,000鈫買,就唥係畀你自己食用,咁而被告人你喺我面前就承認就第二項控罪入面所提及嗰啲毒品,你就係販運危險藥物嘅。

好喇,背景同埋求情陳詞喇。被告而家係33歲,香港出世,即係犯案嘅時候係31歲,結咗婚,就同太太本身冇細路仔,不過太太即係有--同前夫有兩個細路,一個16歲,一個11歲,太太同埋即係嗰啲細路全部都係住喺內地。咁你讀書就讀到去中二程度,即係中學,就曾經做過運輸工人,呢個司機、貨車司機咁樣。就代表律師係話畀我聽,話你仲試過係自己做生意,買一個輕型貨車做運輸,不過後屘就係生意失敗,喺犯案嗰陣時,就係做一個嘅推銷員。

咁被告人你亦都唔係話從來未試過犯案嘅,就睇番個紀錄,你係有六次出庭嘅紀錄,除咗1998年有一次就係呢個勒索,另外2004年有一次係偷嘢之外,其他嗰四項都係管有危險藥物,咁而你最後一次嗰個定罪同埋判刑就係管有危險藥物,咁當時係2011年嘅10月,就法庭判咗被告人要坐監6個月,就緩刑36個月,即係3年,咁即係話你喺干犯現時呢兩項控罪嘅時候,即係話其實係啱啱判咗兩個月喥啫,因為係2012年1月30號發生嘅,呢件事,咁而今次第二項控罪嗰個販運危險藥物係你第一次有呢一個咁樣嘅案底。

咁喺求情嗰方面,就李大律師就話畀我知,就係被告人你其實就係喺2012年1月拉咗之後,就後屘爸爸喺2013年就過咗世,即係當時你已經坐緊監,咁得番媽媽喇,媽媽就係做清潔工人嘅,咁而你係家中嘅唯一經濟支柱。咁被告人你對於即係今次干犯咗呢兩項控罪就係非常之後悔,亦都係要求可以早啲--即係一個監禁嘅刑期係盡量輕判,等你可以早啲出嚟係陪伴你媽媽,咁亦都話畀我知,你太太申請緊單程證嚟香港,但係就未成功。咁被告人你本身、你媽媽同埋一位牧師,就係呢個即係新生協會嗰個牧師,全部都寫信畀我,咁基本上全部都係求情信,希望本席係盡量輕判嘅。咁而你個代表大律師李律師亦都要求本席考慮到喺呢件案件被告人你個角色,即係基本上係一個帶家,唔係一個--即係冇其他嘅資料顯示你係有份去包裝啲毒品咁之類喇,咁亦都考慮到第一項控罪入面嗰啲五十幾克嘅毒品全部係畀你自己食嘅,咁亦都係今次你第一次干犯咗販運危險藥物罪,就希望本席係喺嗰個適當嘅範疇就係盡量輕判你,同埋亦都要求本席係將第一、第二項控罪係同期執行,亦都要求本席係酌情,唔好係執行呢一個緩刑。

咁好,講番判刑呢一方面喇。首先第一項控罪,當然就係一個販運危險--呢個管有危險藥物罪,咁因為呢件案件,被告人你承認,而本席係裁定你罪名成立,嗰個毒品嘅份量都相當多,即係五十五點幾克嘅氯胺酮,咁所以本席就係考慮咗上訴庭喺一件叫做溫尚深(譯音)(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嘅案件,因為喺嗰件嘅案件,就考慮咗以往嘅案例,就係裁定法官喺判處一名真正吸毒者管有危險藥物嘅時候係應該有三個步驟,就一般嚟講,就係話第一,就係法官要就管有危險藥物罪係定下1年至到18個月呢一個量刑嘅起點;第二個步驟,呢個量刑起點可以因應呢一個嘅危險藥物再被分配同埋流入其他人手中嘅潛在風險嚟上調,而呢個潛在風險就要根據每件案件嘅整體情況而決定,包括呢個毒品嘅份量、犯案人嘅個人狀況,而步驟三就係因應求情理由,譬如認罪,係再嚟調整呢個總刑期嘅。咁而上訴庭喺一件叫做莫祖迪(譯音)(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嘅案件,亦都確立咗上述所講嘅判刑步驟。不過喺另外一件嘅案件係英文名叫做Minney嘅,就係John Edwin Minney (HKSAR v Minney [2013] 16 HKCFAR 26),法庭--上訴庭包括--同埋呢一個終審法院都講咗一句,就係話如果法庭係用實質散佈風險為基礎,而將呢個刑期上調嘅話,法庭必須事先告知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等被告人能夠質疑呢一個嘅爭議點,而且有需要嘅時候係提供證據,法庭就唔能夠未經證實嘅販運意圖,對控--被控管有危險藥物嘅人係判刑。咁喺呢件案件,因為我已經考慮到被告人其實你當時被拉嘅時候,總共係涉及嘅毒品係445.93克氯胺酮,咁而被告人你已經承認咗55.39克係呢個管有,而390.54克係愛嚟販運,咁喺呢件案件個情況之下,本席就唔會再就55.39克呢一個嘅氯胺酮再去考慮嗰個風險,所以我係唔會就管有危險藥物係作任何上調。

咁就睇番呢件案件,咁而家講管有,管有危險藥物,咁以當時所有嘅環境、情況,而涉及嗰個份量就係55.39克,又加埋被告人你個背景唔係第一次犯管有危險藥物罪,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8個月。

而就販運危險藥物,咁當然喇,就係呢個上訴庭喺一件叫做許守城(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嘅案件已經訂下咗呢一個量刑嘅指引,咁而涉及嘅毒品係390.54克,咁即係話喺300至600克嗰個範疇,咁上訴庭就話個量刑起點係應該喺9至12年之間。咁本席考慮到呢一次係被告人你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咁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所有情況,我就認為九年半係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咁被告人你今朝係承認控罪,本席都接納係一個及時嘅認罪,所以我係會畀你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咁扣減咗之後,即係話第一項控罪就係1年嘅監禁,12個月喇,1年監禁,第二項控罪係六年四個月嘅監禁。

咁好喇,到呢一個範疇,本席就要考慮刑期嘅整體性,假如被告人你係兩項控罪都係販運危險藥物嘅話,咁當然販運危險藥物445.93克嘅氯胺酮,就一定會高過390.54克喇,咁但係都唔會話高得好緊要嘅,即係喺考慮咗呢點,一定唔會高得好緊要,以咁嘅情況去睇,本席就認為如果被告人你係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而需要服嘅刑期係長過一個被告人係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咁就變咗唔對喇,亦都對被告人你唔公平,咁所以我喺考慮晒整體狀況之後,我就即係接納喺呢件案件係恰當將兩項嘅刑期係判同期執行,即係夾埋晒都係六年四個月。

咁好喇,考慮嗰個緩刑嗰度喇,咁要考慮到緩刑嗰陣時已經係第四次,第四次係管有危險藥物定罪,咁而當時法庭其實係畀咗個機會被告人你嘅,就係話6個月嘅監禁,緩刑係3年,咁不過被告人你就喺嗰頭判咗之後兩個月鬆啲,就已經再次去干犯控罪,加上呢啲控罪亦都係同呢一個毒品有關,我就認為唔應當喺咁樣嘅情況之下行使呢個酌情權係完全唔將呢6個月嘅刑期係話要執行番。咁當然喇,喺要執行--係唔係執行晒嘅時候,即係呢6個月係咪全部執行呢,我亦都考慮到而家你已係被判嗰個六年四個月嘅刑期,咁亦都要再作一個整體性去考慮,咁考慮咗之後,就認為係需要坐兩個月,即係嗰6個月裡面其中兩個月,而家係要被告人你去坐番,咁即係話你總共需要服嘅刑期就係六年六個月。

咁就第一項控罪,正式嘅判刑係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係六年四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合共六年四個月,另外就被告人你本身嗰個6個月嘅緩刑,其中兩個月係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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