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浩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43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December 2016.
Cites 4 cases
|
HCCC 43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35號 ----------------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係轉介原訟法庭判刑嘅。 罪行嘅詳情指,被告人喺2016年1月19日,喺土瓜灣下鄉道66號嘅土瓜灣遊樂場對開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係一個1,943(原文照錄)克粉末,內含1,232克嘅氯胺酮嘅。 案情嘅撮要喇,咁就係警方咁就留意到,被告人坐咗喺一部的士,咁嗰個時間就係2016年嘅1月19號晚上8點30分嘅時候,的士就係停咗喺呢個土瓜灣遊樂場對開冇移動到嘅。呢個被告人當其時坐喺呢個乘客坐位喇,警員上前喇,咁就打算向呢個被告人作出調查嘅。咁但係當呢個被告人知道佢哋係警員之後,就立即攞住佢自己攜帶嘅背包就嘗試逃走喇,咁但係就畀警員截停咗喇。咁後來喺呢個背包裡面就搵出八個膠袋,然後裡面就搵出嗰頭先提到嘅1,942克嘅粉末,最終就確認裡面含有1,232克嘅氯胺酮嘅。另外亦都係話搵到嗰啲嘅有一啲未用過嘅顏色卡紙,另外一張就用過嘅,上面寫咗五個地點喇,咁而最後嗰個就係「土瓜灣下鄉道」公園咁樣寫咗喺度嘅,亦都喺呢一個被告人嘅背包裡面搵到嘅。 於是被告人就被拘捕喇,警誡之後佢承認佢係幫人去運毒嘅。喺後來嘅錄影會面紀錄裡面,佢交出進一步嘅詳情喇,咁就話係喺流浮山一個不知名嘅男子嗰度攞到嗰個背包,然後有一個叫做「阿林」嘅人就指示去將嗰啲背包裡面嘅氯胺酮就係運送嘅,咁而每送一包就有500鈫現金,而嗰啲送貨地點就寫咗喺嗰啲嘅顏色卡紙上面㗎喇。而1月份,2016年,嗰啲氯胺酮總共市值係252,460鈫嘅。 被告人冇任何之前嘅刑事定罪紀錄喇,佢而家係20歲,中六畢業,咁就與媽媽同埋妹妹就係居住嘅。佢不同意其中一項佢嘅認證經歷書裡面所講話佢係新義安嘅會員,咁佢就話其實係冇參與任何三合會嘅活動嘅。無論如何喇,喺被告人中六畢業之後,佢就喺學校嘅電腦室做助理,咁就做咗成一年幾喇。咁就當其時係一個合約嘅情形之下去做嘅,咁完咗合約之後,佢就係去咗有啲餐廳度做侍應生,咁就但係喺拘捕之前其實係冇工作嘅,當佢有工作嘅時候佢就賺到8,000鈫一個月嘅。 被告人嘅爸爸好不幸喺2012年嘅時候過世喇,咁就被告人當其時係經歷人生嘅低點嘅,而家庭亦都係頓時一個財政上面有啲嘅困難喇。咁另外被告人自己亦都冇好好控制佢嘅使費喇,同埋又要支持家庭。咁所以佢變成係借錢喇,咁跟住導致就愈借愈多,咁亦都還唔到錢。喺呢一個嘅財政壓力同埋不良嘅朋輩影響之下就干犯咗今次嘅控罪。今天佢嘅屋企人喇,媽媽同埋妹妹都喺法庭裡面支持佢嘅,另外亦都呈上咗佢哋四封嘅求情信喇,分別係佢嘅媽媽喇,被告人自己喇,同埋有兩個--有一個係議員喇,另外一個就係青年協會嘅李先生嘅一封信件嚟嘅。 代表被告人嘅葉大律師咁就係指出,被告人喺被拘捕之後係與警方合作喇,咁亦都將嗰個阿林嘅電話號碼交咗畀警察嘅,雖然似乎冇進一步嘅事情係做到。咁就但係被告人亦都喺最早嘅時間表示佢會承認控罪,亦都事實上係承認咗控罪嘅。葉大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係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喇,亦都係一個負責任嘅人,係對家庭有一個交代嘅。本質唔差嘅,佢話被告人,咁就希望法庭能夠係喺呢一個判刑指引嘅底下盡量嘗試對佢寬鬆處理嘅。 好,首先販運危險藥物嘅最高刑罰,一經公訴罪行定罪,就係最高罰款$5,000,000同埋係終身監禁嘅。咁而有關呢一個販運氯胺酮嘅判刑指引係喺呢一個案件Secretary of Justice v 許守城(CAAR 7/2006)裡面搵到,咁若然嗰個販運嘅氯胺酮份量係超過1,000嘅克的話,咁就嗰個刑期就會係14年或以上嘅--應該14年對上喇。咁喺我提到,而家打算提一個案件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Chow Yau Ching([2014] 2 HKLRD 639)喇,喺嗰個案件裡面,上訴人係承認一項嘅管有1.49克氯胺酮嘅控罪喇,另外一項嘅販運2,890克氯胺酮嘅控罪嘅。嗰件案嘅原審法官就採納咗分別九個月同埋十九年零九個月嘅判刑起點嘅。咁然後就各自係給予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變成係六個月同埋十三年兩個月喇。咁而命令控罪一嗰個管有嘅控罪,兩個月嘅刑期就係分期執行,所以最後就係十三年四個月嘅監禁嘅。上訴庭佢哋雖然係批准嗰個刑期嘅上訴,咁但係只不過係話原本嘅刑期都係不變嘅,控罪一、二嘅刑期不變,只不過就係命令佢哋係同期去執行嘅,換句話說,刑期就由十三年四個月變成十三年兩個月嘅。喺嗰個案件裡面,上訴庭就係亦都提到另一個案例喇,就係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2009] 2 HKLRD 437)。咁就話如果係販運600克同埋販運1,200克嘅海洛英,嗰個刑期之間必須有個meaningful distinction,有個有意義嘅分別,嗰個刑期上面。咁就而係呢個--我提到Chow Yau Ching呢個嘅案例裡面就確認,呢一個嘅原則係適合喺任何類型嘅危險藥物嘅,包括氯胺酮嘅。咁另外嗰個案件裡面亦都考慮到另一個案例嘅,就係HKSAR v Sin Chung Kin([2013] 1 HKLRD 622)。喺嗰個案件裡面,一個唔同成員嘅上訴庭就係曾經提到過話販運2,000克至到3,000克嘅氯胺酮,嘅刑期應該不少於18同埋20年嘅分別。咁而喺Chow Yau Ching呢一個嘅案件裡面嘅上訴庭,佢哋係就住之前嗰個上訴庭背後分析呀,同埋呢一個嘅睇法係確認番,亦都係接納嘅,佢哋係於是亦都確認番喺Chow Yau Ching本身呢個案件裡面,原審法庭嘅法官採納十九年九個月嘅判刑起點去處理2,890克嘅氯胺酮呢一個嘅刑期,係並無犯原則上嘅錯誤,亦並非係明顯過重嘅。 返番嚟我哋呢個案件裡面喇,我哋處理嘅氯胺酮係1,232克嘅,咁亦正如之前提到過喇,判刑嘅指引就係話嗰個刑期應該係十四年以上嘅。咁考慮到以上提到嗰個Chow Yau Ching呢個案例裡面嘅睇法喇,嗰個嘅說法,咁我就採納話十八年作為呢一個2,000克嘅氯胺酮嘅判刑最低嘅程度,咁就若然一個純粹用數學嘅出發點,就會帶我哋去到一個--如果係考慮緊1,232克氯胺酮嘅話,就會得出一個十四年十一個月嘅刑期嘅,即係179個月嘅判刑起點嘅刑期嘅。咁但係我係接納葉大律師佢求情裡面提到過喇,話呢個被告人嘅年紀喇,同埋佢之前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喇。另外佢一路同警方都係協助,完全合作喇,所以我係認為適合採納一個稍為低啲嘅判刑起點嘅,所以我係採納一個十四年六個月嘅判刑起點,即係174個月嘅判刑起點,十四年零六個月嘅判刑起點嘅。呢個我嘅睇法係已經係一個相對嚟講較低嘅判刑起點㗎喇,咁但係就始終我唔可以偏離呢個判刑指引太過遠嘅。 至於求情因素裡面喇,喺呢個案件裡面唯一嘅求情因素,就係被告人適時嘅認罪,咁就住佢咁嘅做法,將會得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嘅,喺三分之一嘅刑量扣減之後,被告人嘅刑期就係九年零八個月嘅即時監禁,116個月,九年零八個月嘅即時監禁。 以上係被告人嘅判刑。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