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樂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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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0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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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顯示,當被告人從一棟工業大廈行出嚟嘅時候,被警員截停,警員喺被告人手持嘅膠袋裡面搜出十包「K毒」,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佢幫人運一啲「K仔」畀人。之後警員帶同被告人返回嗰棟工業大廈,喺一個迷你倉裡面,以被告人身上嘅一條鎖匙,打開咗其中一間房,喺房裡面發現另外十包「K毒」,警誡之下,被告人話佢等錢使,先至幫人運一啲「K仔」,房裡面亦都有一個電子磅、一部封口機同埋一啲可再封膠袋。 之後喺警署裡面,被告人招認佢受一名叫阿強嘅人指示去租迷你倉,案發當日收取咗涉案嘅「K毒」同埋其他物品,被捕嘅時候,正係跟從指示去送十包「K毒」畀別人,如果成功送遞,會有4,000元嘅酬勞。被告人手中嘅係內含1.92公斤氯胺酮嘅2.46公斤粉末,喺迷你倉裡面嘅係內含1.63公斤氯胺酮嘅2.47公斤粉末。 被告人現年21歲,犯案喺兩年前,中三程度,曾經任職裝修工人同埋水吧,佢未婚,與家人同住。被告人係初犯嘅。 辯方曾大律師喺求情陳詞嘅時候,強調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適當嘅刑期扣減,佢亦都指出,被告人犯案係因為被告人當時年輕,為咗追求娛樂,不惜冒險去搵快錢,現在已經係有真誠悔意。 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親手撰寫嘅信件,喺信裡面,被告人表示已經深切反省,決心改過自新,亦都會進修,裝備自己。被告人嘅父母、家人、親友亦都撰寫咗信件,信件指出被告人本質不壞,亦都係一個關心屋企人嘅人,外公亦都需要一筆醫療費用,呢個亦都令到被告人當時操心,各人都為被告人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根據案例,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上訴法庭指出,販運氯胺酮,如果純量超過1,000克嘅話,應該判處超過14年嘅監禁。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喺本案冇理由不跟隨量刑指引。本席亦都參考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 458/2011),喺該案,上訴法庭並非定下量刑指引,不過上訴法庭指出,如果所涉「K仔」純含量係2,000克嘅話,可以考慮判處不低於18年嘅監禁;如果份量達3,000克,更可以考慮判處超過20年監禁。 上訴法庭喺之後嘅周祐正案([2014] 2 HKLRD 632)認同單松健案嘅背後理據,亦都指出,如果所涉毒品份量比量刑指引所列嘅最高份量多好多嘅時候,判處應該有顯著嘅分別。 曾大律師喺陳詞嘅時候指出,上訴法庭喺處理單松健案嘅時候,並冇顧及關乎販運海洛英嘅量刑指引嘅Abdallah案([2009] 2 HKLRD 437),而關乎販運「冰」毒量刑指引嘅譚伊真案([2014] 2 HKLRD 691)當時仲未判決,曾大律師亦都指出,單松健案既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上訴法庭喺該案亦都指出,法官喺判處嘅時候係有酌情權。 正如之前已經指出,本席唔認為喺本案有理由不遵從量刑指引,本席亦都深明,喺超過量刑指引所述嘅份量嘅時候要處理量刑,考慮唔應該單單跟循數學嘅計算。本席亦都顧及單松健案嘅判處考慮已經廣為法庭採用,本席亦都必須要顧及判處嘅一致性,同時本席亦都顧及咗曾大律師嘅陳詞。 考慮咗整體情況,就第一控罪,本席會採用17年作為量刑基準;第二控罪採用16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三分一就係被告人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根據上述理由,本席就第一控罪,判你監禁十一年四個月;第二控罪,監禁十年八個月。喺本案嘅情況而言,雖然你干犯咗兩項控罪,但係喺考慮總刑期嘅時候,應該以兩項罪行所涉嘅毒品總份量為考慮依歸,你販運嘅「K仔」總純含量為3.55公斤,本席認為以呢個份量嚟講,一個大約十九年九個月嘅量刑基準係合適嘅。 顧及你應該得到三份一嘅刑期扣減,亦都顧及整體量刑,本席命令第二控罪嘅刑期裡面22個月,同第一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你就兩項控罪,總共監禁十三年兩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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