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明珠係被控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已經係認罪嘅,咁係交付嚟高等法院嘅原訟法庭判刑。
根據被告人承認案情顯示,喺2014年7月24日,當時被告人就喺呢一個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度,係畀海關人員截停。咁搜身嘅時候就發覺,喺佢嘅腰部係纏咗八包嘅危險藥物,咁而當時拉咗被告人同埋警誡被告人之下,被告人就話,綁喺佢身上嗰啲就係「K仔」毒品嚟,咁而就係話,有一個男子喺深圳將呢啲毒品交畀佢,叫佢帶番嚟香港,事成之後會有3,000鈫嘅報酬。
咁後來,被告人就係參與一個錄影嘅會面。咁喺錄影會面嘅時候,當被問及話腰上面纏咗嗰啲係乜嘢,咁當時被告人就話唔知係咩嘢嚟嘅,唔肯定係咩嘢嚟嘅。咁而被告人當時其實係有8,000鈫喺身上嘅,佢就解釋嗰8,000鈫係喺賭場贏番嚟嘅。咁而當然到最後,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亦都喺本席席前,承認咗嗰啲嘅危險藥物其實就係佢係販毒嘅。咁而驗咗之後,亦都知道係有1.97公斤嘅粉末,而入面包含咗係1.20公斤嘅呢個氯胺酮。咁呢個就係案情。
咁關於被告人嘅背景事實同埋呢個求情陳詞方面,被告人而家就係55歲,冇先前犯罪嘅紀錄。咁佢話,就係話畀呢個警方聽,有一份即係我哋俗稱叫做三世嘅口供,就話係單身,冇職業,同埋亦都唔係一個吸毒者嘅。
代表被告人嘅馬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本席聽,其實喺1979年被告人已經係結咗婚,咁但係不過就喺2007年同先生離咗婚,而當時同即係已經離咗婚呢位先生,其實就生咗有五個仔女嘅,不過喺案發嘅時候就得番一個仔同一個女仲係同被告人一齊住,另外嗰三個已經搬走咗,後屘就先生仲過埋身添,咁過咗身之後,就冇剩低話任何呢個財產係畀被告人或者嗰啲仔女嘅。咁而案發嘅時候,基本上一家三口,被告人、同一個仔、同一個女,就係靠喺綜援度得到嘅4,500鈫一個月嚟過活嘅,因為大啲嗰三個、搬走咗嗰幾個仔女,就冇話畀家用畀被告人嘅,咁而當時被告人嗰個經濟環境方面就係非常之有沉重嘅擔子。而馬大律師幫被告人求情嘅時候亦都話畀我聽,被告人雖然曾經嘗試過去做嘢,係做呢個侍應,但係因為有骨刺嘅情況,所以就唔能夠久站,即係企唔得耐,所以就做唔到。咁另外被告人喺事發嘅時候,亦都有一個身體上有毛病,就係子宮出咗問題,當時就擔心係會病變,可能引致有癌症,而或者係需要做手術。咁就係話,喺咁樣嘅情況之下,就係受到呢一啲不良份子嘅引導,而自己係愚蠢咁樣干犯咗咁嚴重嘅罪行,咁而家被告人嗰個情況據講就係,即係關於子宮嘅情況,就並冇係繼續變壞落去,咁而亦都喺監管嘅期間係繼續由得佢睇醫生,睇住個情況嘅。咁而馬大律師亦都好坦白承認,被告人只不過係將佢點解干犯控罪嗰個背景話畀本席聽,但係佢被告人自己嗰個嘅詳情,即係嗰個背景嘅情況,就並唔係構成令本席可以唔依隨上訴法庭頒下嘅量刑指引嚟判刑。
販運危險藥物係一項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咁當然就係拉到嘅時候,一定係重判嘅,因為根本上法律上嗰個規定可以判刑終身監禁嘅,咁當然喺呢件案件就唔會終身監禁,但係即係話,法律嘅睇法就係,販運毒品係可以嚴重至去到最高嘅刑罰係終身監禁。
咁喺頭先其實大律師都已經提過,就係一件叫做許守城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嘅案件,就係上訴法庭頒下咗販運氯胺酮嘅量刑指引。咁簡單啲講,因為已經係超過咗1公斤,而家係1.20公斤,咁所以根據嗰個量刑指引,就嗰個量刑起點一定係要喺14年起㗎喇,由14年起嚟計。
咁而另外一件案件就係叫做單松健 [2013] 1 HKLRD 622嘅,係稍後嘅案件,係2011年嘅案件。咁喺嗰件案件,上訴法庭就考慮係多過1公斤嘅氯胺酮,咁講出就係,如果係一公斤至到兩公斤,即係去到兩公斤,可以話,2,000克,咁就會係喺14至18年呢一個考慮量刑起點嘅,就喺單松健嗰度講咗。
咁喺呢件案件,我要考慮嘅就係話一個量刑起點,咁呢個量刑起點就係以初犯,而就即係睇咗個案情,未計呢個減刑因素、又未計加刑因素而達至嘅,咁樣先至叫量刑起點。當然,我考慮呢個量刑起點,係當然以被告人初犯呢一個範疇嚟睇,我都考慮到被告人已經係成55歲喇,先至係首次干犯控罪,所以我就考慮咗呢件案件係點樣喺個管制站度睇到妳帶啲毒品,咁樣呢個詳細嘅情況,我就認為14年嘅量刑起點係啱。咁因為被告人妳係將啲毒品由深圳帶嚟香港,呢一個係構成一個加刑嘅因素,就要將嗰14年係向上調,令到嗰個起點係高咗。
咁我考慮咗一件案件,就叫做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嘅,即係外籍嘅人士。咁嗰件案件就係處理超過1公斤以上嘅呢個海洛英,唔係呢個「K仔」嘅,唔係氯胺酮嘅,嗰件案件係關於海洛英嘅。不過喺嗰件案件,即係其中一樣嘢我認為同呢件案件係有一個關係,就因為嗰件案件講咗,如果嗰個被告人係帶1公斤以上嘅海洛英嚟香港,即係有呢一個跨境嘅性質,就嗰個量刑起點嗰個加刑嘅範疇係唔應該少過兩年。咁當然,我就要考慮到,因為呢件案件涉及嘅就唔係海洛英,係氯胺酮,咁而氯胺酮同海洛英嗰個量刑係有分別嘅,即係氯胺酮嗰個量刑較海洛英為低嘅。咁所以我考慮過之後,我就認為喺呢件案件嚟講,加刑1年係適合嘅。
咁即係話,以14年嘅量刑起點,因為加刑因素再加多1年,變咗喺未減刑之前就係15年。
咁好喇,被告人的確係非常之合作,喺最早可以認罪嘅時候已經認咗罪,咁可以得到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被告人嘅家境、佢本身嘅情況、佢受到財政上嘅困難,呢啲全部都唔係構成特別嘅理由,令本席可以再係將嗰個刑期嚟遞減嘅。咁變咗以15年呢個量刑起點,減咗三分一之後,嗰個刑期就係10年。
因此,以呢個被告人妳干犯咗被定罪嘅販運危險藥物罪,需要服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