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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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5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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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2.35千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達三十三萬六千港元。 本案原先為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58號,因為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需要審訊,審訊後,被告人被定罪,並判處18年監禁。期後,被告人就定罪上訴,獲上訴庭接納,命令將案件發還重審,之後被告人認罪。 案件發生於2012年10月10日,當日下午,警務人員在港鐵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大堂截停被告人,搜查後,在被告人的背囊發現一個黃色環保膠袋,內載有十二個印上「觀音王」字樣的密封袋,每個密封袋內有一個密實袋,內藏相關危險藥物。警誡之下,被告人說他因為沒有錢,才幫人帶「K仔」來香港,期後在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聲稱在福田遇見一個人,問其可否將氯胺酮帶去香港,報酬為2,000元,他答應後,那人便給了他一個背囊,指示他將背囊帶到沙田某個地方放下,然後便可以回內地收錢。 被告人35歲,教育至中三程度,被捕前聲稱是運輸工人,月入大概5,000元。被告人已婚,與太太在內地生活。被告人有四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於2010年12月和2013年1月被判處10個月和兩個月的監禁,本案在第二件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 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入不敷支而干犯本案。李大律師指,被告人的太太現在已經離開被告人,令到被告人深受打擊。李大律師呈遞了被告人、被告人哥哥以及兩位牧師的信件,各人在信中都指被告人在被拘禁的這段時間內已作出反省,並希望改過,而且已經有很大轉變,開始主動學習進修,希望法庭給他機會。李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在獄中修讀商業財務的證明書,指被告人希望將來可以在會計方面發展。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與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在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定下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高於1,000克,判刑起點應該超過14年的監禁。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一案中,說明若販運數量達2,000克和3,000克,量刑基準應分別不低於18年和20年。本案涉及的氯胺酮數量為2.35千克,根據單松健案,判刑起點應該是略高於18年的監禁。但就被告人而言,本席只採納18年為判刑起點。 除此之外,本案亦涉及跨境元素,理應加重刑罰,根據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一案,以本案所涉毒品的份量來說,應該加刑兩年,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第一次審訊時的判刑是18年監禁,似乎並未考慮跨境因素,在今次判刑裡面,就這個元素所增加的刑罰不希望偏離太遠,所以只加刑1年。雖然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但考慮到整體的刑罰,本席亦不打算為此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法庭為了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等都不應該獲得減刑。就被告人來說,最重要的減刑因素是認罪,但被告人在第一次審訊的時候並沒有認罪,法庭可考慮不給予一般的三分之一扣減,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適合的判刑扣減是四分之一,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由19年監禁減至十四年三個月。 最後,本席考慮到李大律師所呈遞的信件,顯示被告人有決心改過,並已經開始付諸實行,酌情再作出刑期扣減,將刑期減至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