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日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57/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November 2017.
1. 本案之被告人鄭日洪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搶劫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
DCCC 65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5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鄭日洪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搶劫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發時間是2017年5月22日上午5時17分,地點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之元美大廈門外。其時本案之受害人為一名女子正在上班途中,被告人自後用手箍著她的頸部,令其跌倒,並將之強行拖入一條後巷,該名女子因此暈倒。被告人乘機取去該名女子之手袋及袋內的財物,包括一個錢包、一些個人證件、智能手機、少量現款及八達通卡等等。被告人取得受害人之財物之後就逃離現場。 3.事後警方根據在附近裝置之閉路電視所錄得之片段,認出被告人,並在5月25日上午左右,將被告人拘捕。 4.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行劫,並在其帶領之下,在元朗安寧路近行人天橋下的位置,及康景街的公廁外的花槽及公廁內的某廁格起回大部分財物。警誡之下,被告人更承認他是因為希望坐牢而向該女子搶劫。警方事後調查,確認被告人是國內居民,他在2017年5月16日下午來港,但在干犯搶劫罪當日下午離港,他在2017年5月23日上午再來港,並在兩天之後被警方拘捕。 5.本案之案情涉及暴力,但控辯雙方均同意受害之女子雖然受驚,並曾一度暈倒,但並沒有受到任何表面的傷害。本席亦留意到本案並無涉及任何武器,因此,本案並非搶劫罪中最嚴重的案件。但無論如何,香港是一個知名的安全地方,所有旅遊書籍都在介紹香港時均指出在香港外出並不需要擔心個人安危,被告人的行為很明顯令香港這個美譽受損。 6.相類的案件較為著名的是茆廣生[1981] HKLR 610一案,上訴庭就涉及武器的搶劫罪定下了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但於HKSAR v Ting Chiu and another [2003] 3 HKLRD 378一案中,上訴庭再在量刑方面作出更詳細的陳述,一般的搶劫案如果並不涉及武器,法庭在量刑時所採取的量刑基數應該比茆廣生 一類案件中的持械行劫更低,所以上訴庭認為此等案件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在Ting Chiu一案中,涉及兩名被告人向兩名正在行山的人搶劫,該案中並不涉及出示武器威嚇受害人。 7.此外,被告人的律師亦提供了另一案件,以供本席參考,HKSAR v Ku Kwok Wai [2012] 4 HKLRD 563,該案亦涉及兩名被告人,兩人跟隨一名年青之女子進入其居住之大廈,其中一名被告人推向受害人的背部,並把她的手機搶走。上訴庭參考了其他案例之後指出,是次犯案是有計劃之行動,其目的是搶去受害人的手機,所以認為主審法官最後採納三年零三個月為量刑起點並不為過。 8.本案涉及的是一名被告人,而使用的暴力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的,本案之大部分失物亦在被告人的協助之下尋回,當然受害人因為被告人的行為而受驚,而發生劫案的時候是凌晨,地點亦是公眾場所,這些都是本席在量刑時得考慮的因素。 9.考慮過上述種種因素之後,本席決定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 10.本席又考慮到控方提供之背景資料,以及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的求情,本席得知被告人是內地居民,在內地以務農為業,但犯法之時已經退休,他在內地已與其妻及兩個兒子分開居住。 11.被告人來港是因為其居住在內地的母親生病,希望來港向其居港的妹妹求助,但來到香港之後,他無法與其妹妹取得聯絡。被告人來港的理由其實是有點奇怪,因為他是第一次來港之後,已發現無法與其妹妹接觸,他第二次來港不單會令到其在內地生病的母親無人照顧,同時他亦聲稱來港是希望坐牢,那與他第一次來港的動機似乎有點不符,因為似乎他是為了幫助其母親,所以才來香港,既然在香港無法得到其妹妹的協助之後,他自然應該回到內地照顧其母親。當然,要是被告人不再來港,他可能不會被拘捕,但這是題外話。綜觀被告人之背景、其來港之動機及其年紀,均沒有有限的求情因素,因此,本席並不能就此再予以減刑。 12.考慮過本案之案情、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述已解釋的理由之下,本席下令被告人就本案得入獄32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