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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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鑒於琴日下晝喺本庭進行嘅法律程序途中,係發生咗有人喺公眾席上面叫囂嘅作為,本席琴日喺審訊完結之後,已經下令係禁止該名人士進入呢個法庭旁聽,換言之,該人士只可以由今日起,喺呢個法庭以外嘅大堂嗰度旁聽。當然,本席必須指出,以呢一個審訊嚟講,嗰個大堂嘅部分亦都係呢個法庭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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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8/2016 [2018] HKCFI 1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彭寶琴法官審理
裁定理由書 1.鑒於琴日下晝喺本庭進行嘅法律程序途中,係發生咗有人喺公眾席上面叫囂嘅作為,本席琴日喺審訊完結之後,已經下令係禁止該名人士進入呢個法庭旁聽,換言之,該人士只可以由今日起,喺呢個法庭以外嘅大堂嗰度旁聽。當然,本席必須指出,以呢一個審訊嚟講,嗰個大堂嘅部分亦都係呢個法庭嘅一部分。 2.法庭之所以有咁樣嘅命令,係考慮過所有相關嘅法律原則,以及呢一個審訊所可能涉及嘅各個相關事項,包括審訊嘅預計長度,以及正式審訊係會喺陪審團面前進行等等因素。 3.無疑,任何人干擾或者係試圖干擾法庭嘅審訊程序,均可能涉及藐視法庭嘅行為,法庭可以採納簡易程序處理有關嘅行為,並喺確定有關嘅行為係構成藐視法庭行為之後,考慮判處相關嘅人士,包括即時監禁嘅刑罰。當然,喺考慮點樣處理呢一啲事件嘅時候,本席其中一個主要嘅考慮,係盡量要確保審訊可以正常、公平、公正同埋公開咁樣去進行。故此,任何試圖干擾審訊程序嘅行為,法庭都會依據有關嘅法律原則嚴肅處理。 4.正如本席向雙方表示,呢一啲干擾性嘅行為對審訊雙方,以及對被告人(任何一名被告人)均可能會造成某程度嘅障礙,最起碼係會延遲咗審訊嘅進行。琴日喺本席面前發生嘅事,即係話該名人士喺公眾席上面叫囂而被請離法庭,以至到琴日嘅程序需要稍為暫停嘅呢一個情況,以及以上提到嘅各個事項,就係本席發出禁止該名公眾人士進入呢個法庭旁聽嘅主要考慮。 5.今朝早,代表控方嘅郭資深大律師喺法庭表示希望獲得協助之下係向法庭作出進一步嘅陳詞,希望法庭為住審訊能夠有效率同埋順利嘅推展,考慮再作出命令,禁止該名人士不得喺構成本法庭一部分嘅大堂旁聽。喺作出呢個陳詞嘅時候,郭資深大律師依賴《香港人權法條例》第10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嘅第122條;以及女皇訴譚偉強(譯音)及另一人(上訴法庭1114/1981),喺1982年2月22號發出嘅案例。 6.另一方面,代表第一被告人嘅蔡大律師就住法庭係唔係可以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係有所保留。當然,喺較後時間,郭資深大律師作出回應嘅時候表示並不同意蔡大律師嘅觀察,並且係指出,依據有關嘅案例,控方對於第122條嘅演繹係正確嘅。 7.無論如何,蔡大律師並不爭議,法庭的而且確有權力禁止某人在法庭旁聽,但蔡大律師就認為,公眾人士可以旁聽審訊係我哋公開審訊嘅重要一環,並且係陳述,以現時嘅情況考慮,法庭毋須要喺現階段禁止該名人士喺大堂嘅範圍旁聽,而係可以因應住情況嘅發展,先至再作出相關嘅考慮同埋命令。 8.代表其餘四名被告人嘅姚大律師、劉大律師、林大律師同埋王大律師支持蔡大律師嘅觀察。劉大律師更加進一步邀請法庭重新考慮已經頒下禁止該人喺呢個法庭入面旁聽嘅命令,認為可以畀該名人士解釋吓佢琴日嘅作為,然後先至再作決定。 9.喺考慮過郭資深大律師同埋各位辯方大律師嘅陳詞、相關嘅法律原則,以及有關嘅案例之後,本席認為,現階段毋須要進一步禁止該名人士喺法庭嘅大堂嗰度旁聽。但係本席亦都重申,大堂嘅範圍,喺呢一宗審訊嚟講,亦都係構成呢個法庭嘅一部分,若然有任何人士喺大堂上面作出構成藐視法庭嘅作為,包括滋擾、叫囂、衝擊等等,法庭會考慮以簡易程序,即時處理有關嘅事件,同埋作出相關嘅即時判罰,包括監禁。換言之,任何人士喺大堂嘅範圍旁聽,仍然必須保持安靜,遵從有關嘅限制。 10.至於劉大律師邀請法庭重新考慮已經頒下嘅禁令呢一個請求,法庭認為並無此需要,琴日發生嘅事,本席親自目睹,亦都正如剛才所講,本席係喺考慮過所有相關嘅法律原則同埋因素之後,先至作出有關嘅命令。直到目前呢一刻為止,本席睇唔到有啲乜嘢嘅新發展係令到本席需要重新考慮已經發出嘅命令。所以就住劉大律師呢個提議,本席並不接納。 11.關於有大律師提議法庭向該名人士闡述相關命令嘅因由,本席認為冇此必要。而且,本席剛剛亦都已經指出咗發出有關命令嘅原因,所以毋須要重複。 (下午12時27分至12時29分之聆訊毋須謄寫) 12.法庭而家正式下令,就住嗰個報道禁令嚟講,今朝早喺呢個法庭進行嘅程序,包括控辯雙方,以及法庭嗰個討論嘅內容,同埋剛剛法庭嗰個裁斷,以及背後嘅理由都係可以獲得公開報道。 (下午12時29分後之聆訊毋須謄寫) 2018年1月25日 下午4時32分聆訊押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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