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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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打算在陪審團席前傳召一名以專家身份作證的證人,第四被告人提出反對。法庭進行了案中案程序,相關證人在程序中作證,本席於聽畢證據和陳詞,經考慮後作出了以下裁定:

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408/2016[2018] HKCFI 27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08/2016 & HCCC 408A/2016
(合併公訴書)
[2018] HKCFI 2739


法庭命令
在本案原審完全審結之前,這份裁決理由書只交予控方和各名被告人分別延聘的兩名大律師閱讀和保存,未得法庭批准:
(1) 裁決理由書不得交予任何其他人 (包括被告人) 或供任何其他人閱讀;
(2) 除了本裁決理由書第32段,其他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任何其他人或發佈 (包括上載至互聯網或任何公眾資訊平台)。
本案原審審結後,上述命令自動解除,裁決理由書會上載司法機構網站。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號及2016年第408A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 梁天琦
第二被告人 李諾文
第三被告人 林傲軒
第四被告人 容偉業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8年11月9及12日
裁決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專家意見證供

裁決理由書


1.控方打算在陪審團席前傳召一名以專家身份作證的證人,第四被告人提出反對。法庭進行了案中案程序,相關證人在程序中作證,本席於聽畢證據和陳詞,經考慮後作出了以下裁定:

(1) 博士於相關證人供詞中所提的專家意見,是可以向陪審團提出的;

(2) 博士有資格以專家身份就上述意見作證。

2.現交代裁定的理由。

3.控方指出:博士是一名法證影像技術和攝影錄影比對方面的專家,他曾就案中一些現場錄影片段所示的某人的衣著和一雙鞋,和一些警方交給他的衣著和鞋作比對,就兩者是否同一物品作出意見。

4.這意見和案中以下議題有關:錄影片段所示穿著那樣的衣著和鞋的人,是否案中某被告人。博士用作比對的實物,是從該被告人家中檢取的。

雙方陳詞要點

5.代表第四被告人的大律師提出以下的反對理由:

(1) 因為博士作出比對的錄影片段,是警方提供的加強影像質素版本,而博士並不知道影像質素實際上是如何加強的,故此他作出的比對難稱與本案任何相關議題有關。

(2) 相關比對並非一門在科學上、藝術上或學術上認可的知識或技巧,可作學習、經歷實踐或研究,而且亦並非可供人透過學習,累積經驗或研究而成為專家或具備那方面專門學識或技能的人。

(3) 博士並沒有足夠資格,也無論如何並非這方面的專家,可以以專家身份作證。

(4) 相關方面的考慮,並不需要專家的協助。

6.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的回應陳詞,簡而言之,可歸納如下:

(1) 一名專家證人是否可藉一個加強了影像質素的錄影版本和一個實物作比對,並提供專家意見,如有爭議的話,是另一項議題,即證詞的舉證份量的問題,與現時的爭議項目無關。

(2) 大律師提出的條件,毫無疑問是符合了的。

(3) 博士的資格、訓練和經驗都足以令他成為相關範疇的專家。

(4) 相關方面的考慮需要專家的協助。

討論和考慮

辯方陳詞第一點

7.本席認同控方的看法,專家證人是否可藉加強影像質素錄影版本進行比對,如有爭議的話,是另一個議題。這議題,在博士的專家證人身份未被法庭確認前,即使他就這方面的議題有意見證詞可提供,在這階段也沒有身份這樣做。無論如何,即使辯方所提出的論點正確﹕在博士可提出他的專家意見證詞前必須確立他是否可憑加強了影像質素的版本作出比對,這議題並非現階段須決定的。這反對理由於這部份的程序不成立。

辯方陳詞第四點

8.本席先處理這一點,因為如果辯方理據成立,便根本不容專家證人向陪審團提供意見。

9.比對物件,即使其中一物是錄影視像,很多時都不用專家提供意見,陪審員有權自行作出比對和判斷[1]。專家意見證詞,是否有所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考慮時可顧及專家證人可提供的意見的性質和作用。

10.博士就他的意見提供了證人供詞,關乎第四被告人的是在控方交付文件冊中AE590頁開始那一份,供詞可見博士提供意見的基礎建基於他的一些觀察,這些觀察並非一般人的概括性或印象性的觀察,他指出一些特徵,並提供意見。本席認為,這意見有助於陪審團作出判斷,否則陪審員的比對可能會漫無目的、不能聚焦、流於空泛。

11.在這方面,辯方大律師也表示,如果在沒有專家證人提供意見下讓控方在陳詞時向陪審團指出特徵,他對這做法的恰當性起碼有所保留。

12.總的來說,本席認為,沒有專家證人的意見證詞,陪審員要自行對比的話,會不知從何入手,會忽略要點,或不當地依重某些事項,專家的意見證詞對陪審員要履行的任務,是有幫助的,是應該讓陪審員得知和考慮的,他可提供的意見,並非一般人的知識和經驗之內。

13.專家就他的意見作證後,本席必會指引陪審員如何正確地處理專家證人的意見證詞。

辯方理由第二點

14.陪審團既應得知專家的意見,下一步便是要確定這方面是否有專家。

15.辯方大律師所述的考慮方向[2],是案例所確立的。

16.博士於案中案的證詞,可見相關比對已成一門專門學問,而且也建立了有系統的訓練,也有資格認證機構成立了。

17.本席裁定,相關比對,已發展為可有人成為專家的一門學問或專長。

辯方理由第三點

18.這理由針對博士,辯方大律師列舉下列理由,陳詞說他沒有成為相關專家的資格:

(1) 美國執法及應急服務視頻聯會 (Law Enforcement and Emergency Services Video Association) (“LEVA”) 提供了一項資歷鑑定機制,合資格的受訓人士可成為Certified Forensic Video Technician (“CFVT”),甚至更高級別的Certified Forensic Video Analyst (“CFVA”)。博士並非一名CFVA,也非CFVT。

(2) 雖然博士曾參加LEVA舉行的兩項訓練課程,但LEVA明確指出,該些課程不會令受訓者成為CFVT或CFVA。

(3) 雖然博士曾在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這刊物發佈3篇文章,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任何一篇和比對錄影片段內容有關。

(4) 博士在相關比對方面的技能,看來和他以往的化學或科學訓練無關,只來自LEVA的訓練。

(5) 從他在LEVA曾接受的訓練,看來缺乏了LEVA Level 3課程的8項目標的其中一項:發展檢視錄影證據的高級策略[3],也因此難以被認可為一名CFVA。

19.控方打算傳召博士為專家證人,有責任令法庭滿意他的相關專家資格,而他提供的意見也屬他的專家範疇。

20.LEVA這方面的資料 (見證物AD1(4)-(6)),是博士接受辯方盤問時引帶出來的。

21.他的證詞沒有清晰指明,LEVA是否這方面的唯一資歷鑑定機構,不過,確立了它是一所資歷鑑定機構,而香港政府是會派員前往受訓的,而訓練的最終目標,是成為一名CFVA。

22.從已呈堂的資料[4] 可見,要成為一名CFVA,要符合多項條件,包括:

(1) 曾從事視像證據分析起碼兩年;

(2) 成功完成了LEVA舉辦的4個級別 (“levels”) 的訓練。

23.博士完成了的,是一個叫Forensic Imaging Techniques的課程,課程內容和證物 AD1(4) 的大致相若,雖不用考試,但完成前會測試學員曾學習的內容。

24.博士也表示,課程文件 (證物AD1(5)) 所示的學習訓練內容,和他完成的另一項訓練的大致相若。文件所示的那項課程,是LEVA的Level 3課程。

25.換言之,博士完成了的課程和訓練,等同完成了LEVA的Level 3課程。他作證時說他不能肯定他參與的課程包括 “Develop advanced strategi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video evidence”,令他不能肯定的,是他曾學習的算不算 “advanced strategies” 而已,否則,他完成了的課程的目標,和證物 AD1(5) 所示的大致相符。

26.本席信納博士的證詞,並信納他完成了的課程的程度,和LEVA Level 3的相若。

27.至於博士曾於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刊登的文章,本席信納,該刊物在這方面具相當地位,要在該刊物發佈文章,要經嚴格挑選。本席認同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博士在該刊物發佈並在盤問中提及的兩份文章的內容[5],和博士為本案所做的比對並非有共同主題,不過,正如控方資深大律師所言,文章包含使用錄影片段的技能,博士也說他發佈的文章,關乎法證視頻分析的研究。

28.博士由1992年開始已從事法證事務,曾以專家身份在法庭作證約20次,從未被法庭拒絕接受專家地位,作證也有涉及視像錄影的分析。

29.博士有以下的學歷:英國皇家化學協會畢業生、英國羅浮堡大學分析化學及儀器理學碩士[6] 及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分析儀器哲學博士[7]。他也是英國皇家化學協會會員和特許化驗師及英國科學局特許科學家。

30.這些學歷,和他與本案進行比對所須的技能,有沒有關係,證據並不明確,但他在LEVA所接受的訓練,本席信納與這項職責有關。而且,他從事這方面的法證工作已有多年。

31.一名專家,可以從受訓或經驗累積而達成這地位。

32.考慮了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博士有足夠資格,就他於證人供詞提供了的意見,以專家身份作證。

33.本席不認同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必須是一名CFVA才可以就相關事情提供專家意見。

34.本席也考慮了辯方大律師呈交的案例HKSAR v McCall Howard Kenneth[8] 所述的法庭就專家意見證供的把關責任,並顧及該案判詞提及的案例R v Abbey[9],認為讓證人向陪審團提供相關專家意見,於本案而言,是恰當的。

  ( 黃崇厚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鄭明斌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馬維騉大律師及容潔礬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范黄曹律師行轉聘姚本成大律師及鄭潤江大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鄺文輝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國豪大律師及郭子丰大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伍展邦律師行轉聘郭憬憲大律師及李煒鍵大律師代表



[1]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楊家倫CACC 130/2017。

[2] 見上文第 5(2) 段。

[3] 原文為:“Develop advanced strategi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video evidence”,見證物AD1(5)。

[4] 見證物AD1(6)。

[5] 證物AD1(1)-(2)。

[6]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Chemistry and Instrumentation。

[7]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Analytical Instrumentation。

[8] HCCC 446/2016。

[9] [2017] ONCA 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