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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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打算在陪審團席前傳召一名以專家身份作證的證人,第四被告人提出反對。法庭進行了案中案程序,相關證人在程序中作證,本席於聽畢證據和陳詞,經考慮後作出了以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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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8/2016 & HCCC 408A/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號及2016年第408A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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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意見證供 裁決理由書 1.控方打算在陪審團席前傳召一名以專家身份作證的證人,第四被告人提出反對。法庭進行了案中案程序,相關證人在程序中作證,本席於聽畢證據和陳詞,經考慮後作出了以下裁定:
2.現交代裁定的理由。 3.控方指出:黃博士是一名法證影像技術和攝影錄影比對方面的專家,他曾就案中一些現場錄影片段所示的某人的衣著和一雙鞋,和一些警方交給他的衣著和鞋作比對,就兩者是否同一物品作出意見。 4.這意見和案中以下議題有關:錄影片段所示穿著那樣的衣著和鞋的人,是否案中某被告人。黃博士用作比對的實物,是從該被告人家中檢取的。 雙方陳詞要點 5.代表第四被告人的郭憬憲大律師提出以下的反對理由:
6.代表控方的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的回應陳詞,簡而言之,可歸納如下:
討論和考慮 辯方陳詞第一點 7.本席認同控方的看法,專家證人是否可藉加強影像質素錄影版本進行比對,如有爭議的話,是另一個議題。這議題,在黃博士的專家證人身份未被法庭確認前,即使他就這方面的議題有意見證詞可提供,在這階段也沒有身份這樣做。無論如何,即使辯方所提出的論點正確﹕在黃博士可提出他的專家意見證詞前必須確立他是否可憑加強了影像質素的版本作出比對,這議題並非現階段須決定的。這反對理由於這部份的程序不成立。 辯方陳詞第四點 8.本席先處理這一點,因為如果辯方理據成立,便根本不容專家證人向陪審團提供意見。 9.比對物件,即使其中一物是錄影視像,很多時都不用專家提供意見,陪審員有權自行作出比對和判斷[1]。專家意見證詞,是否有所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考慮時可顧及專家證人可提供的意見的性質和作用。 10.黃博士就他的意見提供了證人供詞,關乎第四被告人的是在控方交付文件冊中AE590頁開始那一份,供詞可見黃博士提供意見的基礎建基於他的一些觀察,這些觀察並非一般人的概括性或印象性的觀察,他指出一些特徵,並提供意見。本席認為,這意見有助於陪審團作出判斷,否則陪審員的比對可能會漫無目的、不能聚焦、流於空泛。 11.在這方面,辯方郭大律師也表示,如果在沒有專家證人提供意見下讓控方在陳詞時向陪審團指出特徵,他對這做法的恰當性起碼有所保留。 12.總的來說,本席認為,沒有專家證人的意見證詞,陪審員要自行對比的話,會不知從何入手,會忽略要點,或不當地依重某些事項,專家的意見證詞對陪審員要履行的任務,是有幫助的,是應該讓陪審員得知和考慮的,他可提供的意見,並非一般人的知識和經驗之內。 13.專家就他的意見作證後,本席必會指引陪審員如何正確地處理專家證人的意見證詞。 辯方理由第二點 14.陪審團既應得知專家的意見,下一步便是要確定這方面是否有專家。 16.從黃博士於案中案的證詞,可見相關比對已成一門專門學問,而且也建立了有系統的訓練,也有資格認證機構成立了。 17.本席裁定,相關比對,已發展為可有人成為專家的一門學問或專長。 辯方理由第三點 18.這理由針對黃博士,辯方郭大律師列舉下列理由,陳詞說他沒有成為相關專家的資格:
19.控方打算傳召黃博士為專家證人,有責任令法庭滿意他的相關專家資格,而他提供的意見也屬他的專家範疇。 20.LEVA這方面的資料 (見證物AD1(4)-(6)),是黃博士接受辯方盤問時引帶出來的。 21.他的證詞沒有清晰指明,LEVA是否這方面的唯一資歷鑑定機構,不過,確立了它是一所資歷鑑定機構,而香港政府是會派員前往受訓的,而訓練的最終目標,是成為一名CFVA。 22.從已呈堂的資料[4] 可見,要成為一名CFVA,要符合多項條件,包括:
23.黃博士完成了的,是一個叫Forensic Imaging Techniques的課程,課程內容和證物 AD1(4) 的大致相若,雖不用考試,但完成前會測試學員曾學習的內容。 24.黃博士也表示,課程文件 (證物AD1(5)) 所示的學習訓練內容,和他完成的另一項訓練的大致相若。文件所示的那項課程,是LEVA的Level 3課程。 25.換言之,黃博士完成了的課程和訓練,等同完成了LEVA的Level 3課程。他作證時說他不能肯定他參與的課程包括 “Develop advanced strategi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video evidence”,令他不能肯定的,是他曾學習的算不算 “advanced strategies” 而已,否則,他完成了的課程的目標,和證物 AD1(5) 所示的大致相符。 26.本席信納黃博士的證詞,並信納他完成了的課程的程度,和LEVA Level 3的相若。 27.至於黃博士曾於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刊登的文章,本席信納,該刊物在這方面具相當地位,要在該刊物發佈文章,要經嚴格挑選。本席認同辯方郭大律師的陳詞,黃博士在該刊物發佈並在盤問中提及的兩份文章的內容[5],和黃博士為本案所做的比對並非有共同主題,不過,正如控方郭資深大律師所言,文章包含使用錄影片段的技能,黃博士也說他發佈的文章,關乎法證視頻分析的研究。 28.黃博士由1992年開始已從事法證事務,曾以專家身份在法庭作證約20次,從未被法庭拒絕接受專家地位,作證也有涉及視像錄影的分析。 29.黃博士有以下的學歷:英國皇家化學協會畢業生、英國羅浮堡大學分析化學及儀器理學碩士[6] 及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分析儀器哲學博士[7]。他也是英國皇家化學協會會員和特許化驗師及英國科學局特許科學家。 30.這些學歷,和他與本案進行比對所須的技能,有沒有關係,證據並不明確,但他在LEVA所接受的訓練,本席信納與這項職責有關。而且,他從事這方面的法證工作已有多年。 31.一名專家,可以從受訓或經驗累積而達成這地位。 32.考慮了整體情況,本席認為,黃博士有足夠資格,就他於證人供詞提供了的意見,以專家身份作證。 33.本席不認同辯方郭大律師的陳詞,必須是一名CFVA才可以就相關事情提供專家意見。 34.本席也考慮了辯方郭大律師呈交的案例HKSAR v McCall Howard Kenneth案[8] 所述的法庭就專家意見證供的把關責任,並顧及該案判詞提及的案例R v Abbey[9],認為讓證人向陪審團提供相關專家意見,於本案而言,是恰當的。
答辯人:由律政司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及鄭明斌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馬維騉大律師及容潔礬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范黄曹律師行轉聘姚本成大律師及鄭潤江大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鄺文輝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國豪大律師及郭子丰大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任伍展邦律師行轉聘郭憬憲大律師及李煒鍵大律師代表 [1]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楊家倫CACC 130/2017。 [2] 見上文第 5(2) 段。 [3] 原文為:“Develop advanced strategi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video evidence”,見證物AD1(5)。 [4] 見證物AD1(6)。 [5] 證物AD1(1)-(2)。 [6]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Chemistry and Instrumentation。 [7]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Analytical Instrumentation。 [8] HCCC 446/2016。 [9] [2017] ONCA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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