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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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意外中一名43歲的女子在荃灣區沿行人過路線但違反行人燈號的情況下,橫過馬路時被被告人所駕駛的小巴撞倒,留院8天後不治。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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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1/2017 [2018] HKDC 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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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意外中一名43歲的女子在荃灣區沿行人過路線但違反行人燈號的情況下,橫過馬路時被被告人所駕駛的小巴撞倒,留院8天後不治。 2.被告人,58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 案情 意外地點 3.發生碰撞的地點位於荃灣沙咀道西行線方向的快線上,剛經過沙咀道與聯仁街的十字路口交界處。這段沙咀道是一條長而直的馬路,分東西行車方向,每方向有兩條行車線。 4.這交界處有兩組由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線讓行人橫越沙咀道,若沿沙咀道向西行,車輛當接近交界處時首先會經過第一條行人過路線,駛過交界處後,便遇上第二條行人過路線。意外就在第二條行人過路線上發生。 碰撞經過 5.案發當日( 2017年3月22日)傍晚時分( 7:30左右),沙咀道設有足夠街燈,交通暢順,下着毛毛細雨,路面濕滑,而該段路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6.途人劉先生與死者站在第二條行人過路線同一路邊,打算橫過沙咀道(若從面向沙咀道西行方向觀察,他們便會由左至右橫過沙咀道),死者踏步橫過馬路時,管制行人的交通燈號是紅色,與此同時,被告人所駕駛的小巴正從100米外左右的地方駛過來,車速超過每小時50公里。劉先生大叫,警告死者要留神。 7.被告人亦察覺到死者,當小巴還未駛到交界處第一條行人過路線時(當時距離碰撞位置大約70米)已開始響號,但小巴沒有停車跡象,直至碰撞前最後1秒,被告人才緊急剎車。 8.儘管有劉先生的呼喊及被告人的響號,死者卻繼續前行,只差三、四步便抵達馬路另一邊的時候(馬路中央的安全島),小巴便把她撞及。死者被撞至拋起,嚴重受傷,留院8天後證實不治 (死因為頭部創傷、盆骨出血和肺炎)。碰撞後,小巴急轉向右,撞及路中央石壆後才停下來。 視線測試及小巴的車速紀錄器 9.警方的視線測試顯示司機在沙咀道上最少100米外已可看見案發行人過路線。 10.從小巴檢取的車速紀錄器顯示:—
求情 11.被告人有過3段婚姻,總共育有一名兒子和三名女兒。他的第三段婚姻並沒有子女,最年輕的女兒現年12歲,明年會升中繼續學業。其他的子女開始踏入中年,全部已婚。 12.被告人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並無與本案類同的案底。被告人在70年代的時候曾因搶劫和身為黑社會成員的罪行給法庭判處感化,在80年代因干擾車輛而被罰款,他最後一次案底是在1992年因搶劫被法庭判處7年監禁。 13.至於交通紀錄方面,被告人曾於2015年因扣滿分而被吊銷駕駛執照為期3個月,亦曾犯下不小心駕駛及超速等的罪行。 14.律師說被告人自1999年出獄之後,便一直當小巴司機直至案發日期。他起初任職紅色小巴司機,其後受聘為綠色專線小巴司機,月薪約為一萬多元。 15.律師續說案發後,被告人每次途經荃灣案發地點時,都想起本案,有陰影,亦因為本案承受工傷,所以案發後被告人已經辭職,沒有再駕駛小巴。現時倚賴大兒子每月給予$3,000的生活費用。 16.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有極大悔意,案發後他亦到廟宇為死者做法事,為求死者安息亦為自己贖罪。辯方也不忘指出被告人案發當日的駕駛沒有違反交通燈指示,而車速也只是稍微超越有關路段的時速限制;當時的小巴上並沒有乘客,因此被告人並非在趕時間想多賺取乘客車資而超速。 17.律師強調被告人並非故意長時間以極不負責任、危險的方式駕駛車輛;被告人錯在短暫地以高於合法速度駕駛引致本案意外,但辯方希望說服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車速並不是Cooksley所列出 “Greatly excessive speed”之加重罪責因素。辯方認為被告人的刑責不屬於高度刑責,更非極度嚴重刑責之類別。 18.辯方表示不想為被告人的駕駛錯誤開脫,但希望法庭都考慮到當日死者沒有遵守交通規則,在行人過路燈顯示紅公仔時,橫過馬路。一連串的錯誤導致一個不幸後果。 19.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名職業司機,有37年的駕駛經驗。從其交通定罪紀錄可見,他不算得是一名差劣的駕駛者。這次交通意外亦導致被告人需要再被囚禁,失去自由,而被告人也會一世受到良心的責備。 20.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包括來自被告人的小女兒、區議員和牧師。他們都為被告人講盡好說話,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理由 21.其實這宗交通意外絕對可以避免,只要駕駛者駕駛時願意多一點為別人着想。香港地少,人煙稠密,人多車多,而且不遵守交通燈號橫過馬路的行人的景象可說是司空見慣。 22.作為駕駛者,需知道一旦他們的駕駛態度欠佳,他們所駕駛的車輛隨時會變成殺人武器,可導致的後果,不論對司機或受害人而言,都可以是不堪設想的。 23.正正是這個原因,每名駕駛者,特別是職業司機,都應養成良好的駕駛態度,忍讓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同理心關顧他人,不作不必要的冒險,令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脅。 24.很可惜,本案的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因而導致失去一條寶貴的生命,而他為此鋃鐺入獄,固然付出沉重的代價,但亦與人無尤。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此事都是不值得的 。 25.明顯當時被告人很早已看見死者出現在他行車的線路上,否則他不會響號;他沒有把車子慢下來,還保持超出該道路時速限制的速度繼續行駛,到了無可避免碰撞的時候已恨錯難返。 26.被告人這種自私的駕駛態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絕對構成生命的威脅,本案正是最佳的證明。雖然被告人有多年的駕駛經驗,但本案顯示他缺乏最基本應有的駕駛態度—無時無刻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27.上訴庭就這類罪行的判刑過往所發表的言論,其主軸都是強調阻嚇性;同時亦採納英國案例Cooksley按刑責(Culpability)程度劃分所定下的四個量刑級別。 28.Cooksley 指出最低級別,即沒有什麼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判處即時監禁差不多是無可避免,而考慮的刑期是12至18個月。隨着刑責的遞增,第二級別的刑期是2至3年,第三級別是4或5年,而最嚴重的級別是6年或以上,最終可考慮判處最高刑罰10年監禁。 29.在余永勝 案CACC 33/2012,余先生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給原審法官判處入獄3年半另加其他刑罰;上訴時,上訴庭判其上訴得直把刑期減為2年9個月,而其他刑罰則不變。 30.該案案情顯示余先生意外當日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沿灣仔軒尼詩道西行線行走,當接近一處交通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線時,把一名82歲的老翁撞到,老翁其後傷重死亡。 31.上訴庭這樣引述碰撞經過:—
32.在批准上訴得直時,上訴庭在判詞第57段這樣說:—
33.上訴庭在余案提及以下兩宗案例: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和Wong Wai Hung [2011] 2 HKC 224兩宗上訴的交通事故,都是在修改法例把最高刑罰由5年改為10年之前發生的。在Lam 案,被告人在行人過路處以超速駛過黃色行車燈號,撞到在紅色行人燈號跑過馬路的死者,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兩年。 34.在Wong 案的被告人,雖然看見斑馬線一名緩步過馬路的老翁和攙扶他的傭人,仍然以稍為超過制定時速的上限駛過,結果撞死老翁和撞傷傭人。上訴庭認為,被告人的刑責,屬Cooksley所說較高刑責即是4或5年刑期級別,認為該案的量刑起點是4年。 35.在Wong 案值得留意的是,發生意外的地點是在沙田第一城邨內的道路上,該路段的車速限制是每小時20公里,被告人駕駛的四驅車在意外發生時以25至30公里行駛。 36.觀乎本案,雖然他沒有衝燈,但他在約70米以外的地方已看見死者在其行車路徑出現,他於是響號,而他的響號目的只是催促死者盡快離開其行車路徑,他本人卻沒有採取任何避免碰撞的措施包括減速等動作(仍然維持每小時63至66公里的車速)。他明顯是明知罔顧過路的人的安全,而這點上訴庭在余 案中認為並不存在。 37.更甚者,被告人看見有途人在其行車路徑出現的時候,他沒有減速反而保持車速繼續前行,而該車速更是超出該道路每小時50公里的時速限制26%至 32% = [ (66-50 or 63-50)/ 50] x 100%。被告人這種心態絕對不要得,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 刑罰 38.本席認為本案罪行的嚴重性較為接近Wong Wai Hung案。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屬於適時的,因此可獲得全數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兩年半監禁。 39.至於吊銷駕駛執照方面,根據有關條例定明初犯者除非有特別理由外,否則一律須被停牌不少於5年。辯方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要求法庭不作或作出少於5年的停牌令,因此本席頒令被告人被吊銷駕駛執照為期5年。 40.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所定,只要該犯事者之前(在5年內)已有有關表列罪行的案底,即犯有關表列罪行(所謂有關表列罪行是指那些涉及至少扣10分的交通罪行),不論該項定罪是否就同一或不同的有關表列罪行而作出,法庭便可頒令駕駛資格取消期間的開始由刑滿之時起計算。由於本案的被告人沒有相關的案底,他的停牌令會由判刑今天開始起生效(2018年4月13日)。換句話說,由今天開始的5年內,被告人不得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 41.至於參加駕駛改善課程,辯方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要求法庭不作命令。因此,本席頒令被告人需於吊銷駕駛執照期完結前的3個月內,自費參與相關的課程。若被告人沒有遵從,或會被控告相關罪行;另外,他的停牌期亦會延伸直至他完成相關課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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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