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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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29/2018[2019] HKDC 6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9/2018

[2019] HKDC 6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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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凌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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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5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何瑞琦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Ex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3(1) 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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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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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9月12日,關員在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大堂截停正在離境的被告人,並在檢查行李時,發現其背囊內的一個膠袋載有共2.355公斤沉香。查問下,被告人未能出示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文件。

3.在被捕後及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收取人民幣300元將沉香帶到中國內地。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聲稱替朋友「阿成」將沉香帶到內地時被截停。「阿成」在港將沉香交予被告人,被告人便把它們放進背囊過境,以換取人民幣300元報酬。他看過有關物品,知道是一些木頭。

4.涉案沉香屬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的標本,並經鑑證專家證實,是從牙香樹切割而來的,屬香港本地品種,估計價值為港幣188,000元。

5.案發期間,當局從沒依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47(1)條向被告人或就涉案沉香發出豁免令,亦無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23(1)(c)條就涉案沉香的出口發出許可證。

沉香的瀕危程度

6.世界自然保育聯合會的「2018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植物紅色名錄」把牙香樹的受威脅等級列作「易危」。而在中國內地,牙香樹亦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被列為II級保護植物,並收錄於「中國植物紅皮書:珍稀瀕危植物」內。

7.非法開採牙香樹的情況在港有上升趨勢。不少既大且老的牙香樹樹幹、樹枝及樹根遭人切割或砍伐,致使此類樹木受到難以復原的破壞,而一些體型較小而成熟的牙香樹亦遭非法收割。非法開採牙香樹及把牙香樹作非持續用途所帶來的威脅與日俱增,令此類樹木在自然環境的生存受到威脅。以不可持續的方式砍伐牙香樹,對香港天然樹林的整體天然特質和生態環境已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

減刑陳詞

8.被告人現年26歲,已婚,在內地任職裝修工人,與家人同住。他過往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9.姚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人只是來港探親,結果卻一時間被貪念所蒙閉,抵受不住人民幣300元的利誘,因而愚蠢地犯下本案。他至今尚未取得分毫報酬。姚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背景良好、從未犯事、加上坦白承認控罪,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0.此外,姚大律師亦呈上了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他在信中表示現已十分後悔,懇求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1.「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的最高刑罰,在2018年由過往的第5級罰款及6個月監禁,大幅提昇至1,000,000元罰款及7年監禁,明確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12.本案涉及的牙香樹,屬世界公認的瀕危物種。生長在香港的牙香樹,不論大小、老幼,近年屢屢遭到非法及過度的砍伐、收割,無一倖免。它們所受到的破壞,亦難以復原。正如前述,非法開採所帶來的威脅與日俱增,已令此類樹木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明確的阻嚇訊息,以杜絕所有非法砍伐、採摘沉香、甚至繼而將它們運送出口的行為。

13.雖然過往涉及牙香樹及沉香的案例,大部分都關乎在港非法砍伐並盜去沉香的情況,但正如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1]一案中清楚表示,刑罰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法例要防止的,不僅單純是盜竊的行為,而更在於使受保護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

14.此外,從以往的案例可見,砍伐沉香者在本地非法獲得沉香後,往往便會將它們運送離境,然後帶到內地甚或其他地方,轉售圖利。要達致上述目的,砍伐、盜竊、運輸、出口等行踁,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15.本席相信,這亦正是立法機關將此等罪行的最高刑罰大幅上調的原因。

16.在上述大前題下,本席認為,不論是出口者抑或是盜竊者也好,刑責上並不應該有任何區別,而量刑基準亦同樣應為3年監禁 [2]。事實上,即使出口者的罪責,確實比盜竊者稍輕也好,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沉香重達2.355公斤,巿值超過18萬元,此消彼長下,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亦並不為過。因此,本席採納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

17.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11] 2 HKLRD 631

[2]HKSAR v Xie Jinbin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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