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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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80 / 2012 [2019] HKFC 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2年第9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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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次審訊需處理以下兩個申請︰
2.本席在本判決書簡稱呈請人為“丈夫”及答辯人為“妻子”。 背景 3.兩人在2003年12月結婚;婚前已育有一名女兒(“女兒”),在2003年9月出生,現年15歲。 4.丈夫在婚姻期間任職警員;而妻子在女兒出生前任職會計文員,之後便沒有工作。 5.好景不常,丈夫於2012年1月31日以雙方已分開居住超逾兩年呈請離婚。 6.法庭於2012年10月3日頒下暫準離婚令。 7.於2013年4月17日,經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將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與丈夫及妻子、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妻子,而丈夫則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 8.其後雙方就附屬濟助問題透過調解在2014年2月19日達成協議,並要求法庭將協議的主要條款頒下同意命令。 根據日期2014年7月22日的同意命令,丈夫向法庭承諾支付妻子以下款項︰
9.法庭於2014年7月29日頒下最終離婚令。 雙方的申請 10.丈夫在2016年11月15日要求將同意命令中他向法庭承諾支付給女兒及妻子的贍養費取消。萬可宜暫委法官在2016年12月15日將丈夫的申請無限期押后。 11.其後丈夫將申請恢復。在2018年1月31日的提訊聆訊中,周博芬暫委法官將丈夫支付贍養費的承諾更改為贍養費命令。 12.與此同時,妻子亦於2017年4月5日根據該條例第12條申請獲得法庭許可向丈夫追討欠繳超逾12個月的贍養費。根據妻子的誓詞,丈夫從2014年12月開始便欠繳部份的贍養費,直至申請當日總數是$390,000。蘇嘉賢暫委法官在2017年5月26日將妻子的申請無限期押后。本席於2019年2月1日批准妻子恢復她的申請。 13.妻子亦因丈夫欠繳贍養費而在2017年7月7日發出了判決傳票,追討由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所欠繳的贍養費。本席於2017年10月9日頒令,妻子的判決傳票押后至法庭處理完丈夫的更改贍養費命令後才繼續處理。 14.審訊時,丈夫同意妻子的申請,即妻子可向法庭執行逾期超過12個月的欠款。丈夫坦言,問題不在於他不想支付,而是在於他根本沒有能力支付。 相關法律原則 15.丈夫更改贍養費的申請,是根據該條例第11條(1) 款及(7)款提起的,有關的法律條文,臚列如下:
16.高等法院上訴庭在AEM v. VFM [2008] HKFLR 106一案亦有以下的論述:
17.扼要來說,就是法庭須顧及所有情況,法庭不須以原判決令為起步點,而可重新考慮。 18.法庭在頒發原判決時所考慮的因素是否有變亦是法庭須顧及的所有情況之一。此外,法庭在作出原判決時的基礎及欲達到的效果亦是法庭在更改贍養費申請中須考慮的相關因素。 19.就法庭對原判決所應給予的比重,上訴庭在另一件案件HCTT v. TYYC (CACV 2007年第380號) (判案書日期: 2008年7月2日) 的判案書第15及16段有以下的論述:
20.簡單來說,根據該HCTT v. TYYC一案,法庭是不會輕易更改原判決的,除非是有一項實質上的改變或有很特別的情況。 雙方現時的情況 丈夫的現況 21.丈夫現年51歲。他於2018年1月年滿50歲時便從警隊退休。在退休前,他的月薪約$34,860。在退休時他獲支付一筆過的退休金約$1,589,600。根據該同意命令,從這筆退休金中妻子獲支付$529,850而女兒則獲支付$200,000;丈夫則保留餘下的$859,750。丈夫亦每月獲得約$9,460的長俸。但由於丈夫在2018年7月以欠債達$1,131,000向法庭申請破產,並於2018年11月被頒令破產,政府庫房已根據相關的公務員規則停止向他支付長俸,直至他的破產令被解除為止。不爭議的是丈夫的破產令最快要在四年之後才獲得解除。 22.丈夫現時與父母居住於以他父親為戶主的公屋單位。 妻子及女兒的現況 23.妻子現年45歲。她在離婚後與女兒搬離警察宿舍並搬進一公屋單位。妻子在女兒出生後便一直沒有工作;在離婚後一直依賴丈夫的經濟給養。女兒現時就讀中四級。 雙方的公開建議 24.雖然丈夫在他的申請是要求將贍養費命令解除,但在審訊時他同意應努力工作賺取金錢,每月應可給予女兒$5,000的贍養費。 25.妻子的立場是搖擺不定的。審訊前她一直堅持維持原先的贍養費命令。在審訊當日,妻子同意由於丈夫已從警隊退休,她接納贍養費的金額可下調至$10,000,當中$8,000是給女兒的贍養費而餘下的$2,000是她的贍養費。但在結案陳詞時,她堅持原先的立場,丈夫須繼續支付每月$14,000的贍養費。 事實爭拗 26.本案主要的事實爭拗是究竟丈夫是否有需要申請破產?妻子的案情是丈夫根本不需要借貸,他只是把借貸得來的款項隱藏,留為已用,目的是逃避支付贍養費。 27.丈夫的解釋是在與妻子一起時,他獨力支付一家的所有生活開支,包括每年三次的海外渡假及在獲分配警察宿舍前每月需支付$7,000至$7,500的租金。此外,他亦每月給予妻子$7,000的零用錢。他由2001年開始便需要向銀行借貸。在與妻子分居時他搬離了警察宿舍,需要另覓居所而每月多支付一筆租金;與此同時,他亦需要支付警察宿舍的開支。丈夫根本入不敷支,在此情況下他唯有借貸以支持日常開支。實況是他以一筆貸款去清還另外一筆欠款。他於2018年1月退休時欠下銀行的債務已達約$1,200,000、與及分別欠下母親及妹妹$300,000及$100,000。丈夫稱他已努力償還,但由於每月的還款金額已高於他的償還能力,在別無選擇之下他唯有申請破產。 討論 28.丈夫在本離婚訴訟程序總共提交了4份「經濟狀況陳述書」。第一份的日期是2012年12月12日。他當時向法庭呈請與妻子離婚時報稱欠債$537,181。他在日期2016年11月16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欠債是$1,250,161,而在2017年1月6日他的欠債是$1,200,573。在2018年5月25日,即退休之後及在申請破產前,他的欠債是$860,000。 29.丈夫向法庭提交的「個人信貸報告」顯示他從2001年開始便一直向銀行及財務公司借貸。 30.妻子承認在與丈夫一起時,是丈夫負責所有的家庭開支,但她堅持並不知道丈夫需要借貸。本席並不認為妻子的講法可信。妻子在離婚時有聘請律師代她處理訴訟,她必然得知丈夫在他的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披露在2012年12月有欠款$537,181。當雙方在2014年2月透過調解達成協議時,丈夫的欠債必然比之前更多。原因是根據和解協議,丈夫須在2014年5月31日或之前向妻子支付$120,000。再者,丈夫亦在2014年10月應妻子的要求在和解協議之外額外多支付$100,000的訴訟費。此外,由於妻子沒有按照警察宿舍的規定,在沒有通知丈夫的情況下,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單位而令至丈夫被警隊罰款$80,000。丈夫當時的月薪只有約$30,000,在他需要支付這些款項的情況下,加上每月需支付贍養費$14,000,很難相信妻子並不知道或並不了解到丈夫需要借貸來滿足這些經濟需要。值得留意的是根據和解協議,丈夫根本不需要向妻子支付額外的$100,000訴訟費。丈夫的解釋是他之所以同意支付是不希望母親的欠債影響女兒。從此可見丈夫對妻子及女兒並不吝嗇。 31.在本席的訊問下,丈夫承認有部份的欠債是他沉迷賭博的結果。他在退休時獲得的$859,750退休金,除了將部份清還欠款外,把當中的$750,000 在2018年2月13日至2月15日期間在澳門的賭場輸掉。本席已詳細考慮過丈夫向法庭供稱這三日期間在澳門的經過,本席接納丈夫的證供。 32.在破產前丈夫每月可獲支付$9,460的長俸。就正如前述,政府庫房基於相關的規定已停止向他發放長俸,直至他的破產令最快在四年之後被解除為止。換句話說 丈夫從破產中的損失最少是$454,080(即$9,460 × 48 個月)。在此分析下,丈夫不大可能如妻子所指,將向銀行借貸得來的款項隱藏,以達致不當的目的。本席認為妻子的指稱是子虛烏有。 日期2014年7月22日的同意命令頒布後雙方的情況是否有重大的轉變? 33.雙方在2014年2月19日透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時丈夫仍然在警隊服務,月薪約有$30,000。丈夫當時是46歲;他供稱警隊的退休年齡是55歲,但他可以在年屆50歲時退休,在獲得退休金後可繼續以合約形式聘用工作至55歲。由於他希望以退休金來支付銀行及妻子的欠款,他選擇退休並申請以合約形式繼續服務。不幸地,他估計是由於他的欠債太多,他繼續獲聘用的申請不獲批准。他只是在退休前的一個月才獲通知申請不獲批准。 34.妻子指當時她並沒有與律師談及丈夫何時退休。她以為丈夫可工作至最少55歲。她並不知悉丈夫在50歲時便可以申請退休。 35.本席接納丈夫的證供指在訂定調解協議時,雙方的共識是$14,000的贍養費金額是基於丈夫仍然在警隊服務。當時調解員亦即場從公務員事務局的網頁,透過程式,計算出退休金及長俸的大約金額。故此,妻子是知悉丈夫可於50歲時退休。本席認為在那一個可能性較大為原則下,丈夫的主張較為可信。 36.無論如何,妻子於審訊開始時因丈夫已退休的緣故,也同意將贍養費金額下調至$10,000。這顯示妻子也承認丈夫的情況在同意命令後出現了重大的轉變。 雙方的經濟資源及需要 丈夫的經濟資源 37.丈夫現時是破產人士,並沒有任何實質的資產。 38.丈夫供稱,在退休後他獲得了建築工人的「安全卡」及保安員證,但由於他是破產人士,在應徵保安員或物業管理工作上有一定的困難。他曾嘗試尋找地盤的工作,但由於缺乏門路仍未成功。打從2018年12月開始,在朋友的介紹下,他以散工形式,從事清拆辦公室間隔及安裝展覽攤位的工作,日薪約$500。若清拆辦公室間隔需要通宵工作,日薪可達約$1,000。他的工作並不穩定,平均每月只得$5,000。但丈夫向法庭表示有信心可在今年之內找到保安員或運輸的工作,賺取最少$10,000,從而可給予女兒$5,000的贍養費。 39.妻子對丈夫的賺錢能力的立場是搖擺不定的。在審訊的初段妻子向法庭表示她相信丈夫每月可賺取最少$18,000。她指丈夫可從事司機、的士司機、建築或飲食行業的工作。其後妻子又指丈夫每月可賺取最少$16,000。在此基礎下,她指丈夫可負擔贍養費最少每月$10,000。但在結案陳詞時,妻子卻指丈夫每月可賺取超過$20,000。 40.本席認為,毫無疑問,妻子對此課題並不認真。妻子承認,她並不知道丈夫是否持有可從事司機或的士司機工作的相關駕駛執照。實況是丈夫只持有電單車的駕駛執照。當被本席問及丈夫如何每月可賺取超過$20,000時,她指丈夫可從事街市肉檔的肉類切割員的工作,因她的觀察所得,肉類切割員的年紀與丈夫相若。 41.本席認為,毫無疑問,妻子在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情況下隨便提出主張。本席認定丈夫每月可賺取最少$10,000。 丈夫的經濟需要 42.丈夫現時與父母居住在以他父親作為戶主的公屋單位。丈夫並不需要供養父母。他只需要負責每月的租金及間中支付買菜錢。他的父親也是退休公務員,依靠長俸生活;他的母親則依賴儲蓄及政府發放的高齡津貼。丈夫向法庭表示他每月只需$4,610維持生活。妻子對此並沒有提出質疑。本席認為這金額只能應付最基本的開支。 妻子的經濟資源 43.妻子供稱,由於丈夫並沒有足額支付贍養費,她從2014年年底開始便需要向哥哥及姐姐借貸維持生活。在收到丈夫的退休金$729,850之後,她償還了$400,000,餘款則用以應付日常開支。從妻子的銀行月結單可見,在2019年3月她仍有約$74,100。她仍欠家人約$300,000。除了政府發放給女兒的書簿津貼外,妻子就沒有任何其他經濟來源。 44.在女兒出生之前妻子任職會計文員,月入有$12,000至$14,000。她持有「倫敦商會第一級的會計文憑」。妻子表示她從2018年11月開始便尋找一些文職工作,但至今未獲聘用。她希望找到全職的工作,但又憂慮她的體力不能勝任。她最初表示可賺取每月$10,000,後來又表示可賺取$14,000 至$15,000,但最後又改稱只可賺取$7,000 至$10,000。 45.妻子現年45歲,亦持有會計文憑,本席認為她每月可賺取約$10,000。 妻子及女兒的經濟需要 46.在審訊時,妻子表示她及女兒每月需要最少$15,000。丈夫對此並沒有提出質疑,本席亦認為金額合理。 贍養費金額是否需要作出更改? 47.就正如前述,丈夫的情況在2018年1月之後有了實質的轉變。雙方在2014年2月同意贍養費金額的總數$14,000是基於丈夫仍然在警隊任職,而最初在審訊時,因丈夫已退休的緣故,妻子也同意將贍養費金額下調。 48.本席已認定丈夫每月可賺取最少$10,000,他每月只需約$5,000作開支。本席認為丈夫應每月支付$5,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49.妻子同意,客觀的情況是她需要工作,維持生計。她亦向法庭表示,若經濟上出了任何狀況,她可以向家人尋求援助。本席亦認定妻子每月可賺取最少$10,000,連同丈夫每月的$5,000,應該可以勉強應付生活開支。 50.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丈夫支付給女兒的贍養費須下調至每月$5,000,而至於丈夫給予妻子的贍養費,本席將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51.由於丈夫在2018年1月從警隊退休,本席認為該$5,000的贍養費金額需從2018年2月開始生效。但本席會給予丈夫三個月的時間去重新建立穩定的工作,換句話說,他須要在2019年9月1日開始正式支付新的贍養費金額。從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的贍養費,丈夫須以分期支付。這段期間,以每月$5,000計,總數是$95,000 ($5,000 × 19 個月)。本席認為丈夫應以女兒的福祉為上,每月節省多$500給予女兒,以清還此數。 52.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2018年1月31日的贍養費命令更改如下:
妻子向法庭申請獲得許可執行欠繳超逾12個月的贍養費 53.妻子的申請是在2017年4月5日提出。故此,她的申請是要求獲得許可執行在2016年5月之前欠繳的贍養費。妻子的誓詞指丈夫於2014年12月首次欠繳部份的贍養費,其後在2016年2月開始丈夫就全數欠繳。本席計算從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丈夫欠繳的總數是$82,000。此外,丈夫也欠繳他需要根據同意命令在2015年3月31日及2016年2月28日支付予妻子的$60,000及$80,000。故此,在扣除了丈夫於2014年7月30日已支付的$30,000,他欠繳的總數是$192,000。 54.若以2014年12月丈夫首次欠繳的日期起計,妻子在2017年4月5日提出申請時已是28個月之後,但不能忽視的是妻子之前在2016年9月15日曾經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丈夫支付欠繳的贍養費。本席相信由於妻子當時錯誤理解程序,而令至處理申請的萬可宜暫委法官未能處理而將她的申請無限期押后。所以妻子並不是完全沒有採取任何法律程序向丈夫追討。無論如何,由於丈夫同意妻子可向他追討所有欠繳的贍養費,本席接納妻子的申請。但妻子必須留意,由於丈夫已是破產人士,沒有任何資產,就算她獲得法庭的許可,在此階段也沒有實質的意義。 55.本席頒令,答辯人獲得法庭許可,可執行由2014年12月起答辯人欠繳的贍養費。 訟費 56.由於丈夫在審訊時才同意將贍養費的金額改為$5,000及同意妻子可向他執行欠繳超逾12個月的贍養費,本席認為就呈請人及答辯人各自的傳票申請,恰當的訟費命令是無訟費命令。此乃暫準令,若14天內沒有任何更改的申請,此訟費命令便為最終命令。
呈請人潘先生親自出庭 答辯人謝女士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