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911/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rch 2023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Security Deposit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District Court – Whether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exists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 Respondent's income reduced but capacity to pay found – Security deposit utilized temporarily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Petitioner allowed to draw from deposit – Respondent to resume payments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Use of Security Deposit

Outcome: Application to reduce maintenance dismissed. Petitioner permitted to draw from security deposit. Respondent to resume payments from January 2024.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7911/2018[2023] HKFC 4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Mar 2023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911 / 2018

[2023] HKFC 4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791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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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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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2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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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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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簡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

2.女方現年33歲,多年來一面工作,同時照顧兒子。男方現年43歲,麵包師傅。在2011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12年,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兒子,現年10歲。在2018年6月,女方以不合理行出離婚呈請。在2018年9月3日法庭頒令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在2020年9月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11月23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男方付女方每月$2,000作為女方贍養費及每月$6,000作爲兒子的贍養費,又頒令男方將$200,000存入法院作為繳付贍養費之保證金。在2022年1月1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3.由2022年2月起,男方欠付贍養費。在2022年5月11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由2022年2月至11月,男方每月只付$4,000,即每月欠$4,000。其後,更再沒有付贍養費給女方。在2022年6月22日,法庭頒令女方可由2022年7月起至2023年2月從男方存入法庭之保證金$200,000中,每月頒取$8,000作為按2021年11月23日命令應收之贍養費。雖然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男方欠贍養費每月$4,000×5個月=$20,000,但由2022年7月至11月,男方每月付$4,000共$20,000,以上付款剛好可以抵銷前述之欠款。

4.在2022年4月22日,男方提出申請要求將付女方及兒子的贍養費減半,即減為分別每月$1,000及$3,000。女方反對申請,這是有關男方之申請之聆訊。

5.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6.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7.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8.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一案中指出(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9.男方說︰-

(1)  他現收入為每月$19,000,收入減少,無能力付每月$8,000贍養費,所以要求下調至每月$4,000。又他現負債,須每月還款$10,666.7給銀行,下調贍養費後,在目前來說,還是須從保證金支付每月$4,000給女方,直至他還清債務為止。還清債務後,男方同意每月付$4,000作為女方及兒子贍養費。

(2)  女方及兒子應減少支出。男方說,學校課堂應已經教授兒子應有之知識,他實在不能理解女方在收入不多的情況下還支付兒子補習開支每月$3,600。

10.女方說︰-

(1)  既然男方同意付贍養費每月$8,000,又法庭已按雙方同意在2021年11月23日作出頒令,男方便應守諾言,也須遵從法庭之命令付款;

(2)  隨差兒子年紀漸增,兒子開支和學業上的支出逐漸增加,所以她反對男方下調兒子贍養費要求,又女方個人收入只每月$12,000,也需要男方給女方的贍養費,不能減少。

11.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  男方是麵包師傅,按男方在2020年11月10日存檔的表格E,男方在麵包餅店工作,平均月入為$24,000。男方說,在2022年,他轉職到一家冰室工作,月薪為$23,000。他眼見在疫情下,冰室的營業狀況甚差,所以只做了兩個月,在2022年11月他又轉到現時工作的麵包店,月薪$20,000,扣除強積金供款後,實收只$19,000。本席接受,男方現時收入是減少了。

(2)  男方說,在2021年訴訟雙方經各自的代表律師談判時,女方堅持要求男方將$200,000存入法庭作贍養費付款保證金。當時女方受法律援助,男方自資聘用律師代表,在經濟上十分吃力,在不想訴訟糾纏下去,徒增他的律師費用的情況下,所以無奈同意。當時男方並無資產可動用來應付保證金付款。在2021年12月,男方向銀行貸款$250,000,分24期攤還,第一期付款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還清,每期每月還款$10,666.7。本席接受,在目前來說男方的負擔是增加了。

(3)  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收入減少,又須每月還款$10,666.7,現時他並無餘款付每月$8,000贍養費。但就男方所說,縱使不計算銀行貸款的還款責任,他也無能力付$8,000贍養費的說法,本席卻有保留。按男方在2023年1月19日存檔之更新表格E,男方每月一般開支$3,475。他現住父親住所,並無租金開支。不包括贍養費每月$8,000,個人開支為$11,200,包括$7,000供養父母。供養父母是天職,但應按個人負擔能力去付出。在本案來說,本席認男方付每月$7,000供養父母是過多的。若不計贍養費開支和供養父母,男方每月總開支為$7,675。算男方月入$19,000,總開支$7,675,付$8,000贍養費,每月尚可付約$3,000用作供養父母。再者,在審訊時,男方接受當疫情過去,他是有機會可以找到收入增加的職位的。本席認為撇除男方現時每月還款銀行的責任,男方有能力付每月$8,000贍養費。

(4)  按女方在2022年5月11日存檔的表格E ,女方為電話聯絡員,月入$12,000。現時她和兒子與父母同住父親公屋單位。女方每月一般開支為$3,463,包括付公屋單位租金$2,463。個人開支為$7,825。子女開支為每月$8,530。在上述表格E,女方說,其父親要求女方搬出公屋單位,算租金開支每月$5,000,預期每月增加開支$2,537。一般而言,本席認為女方填報之開支可以接受。又男方批評兒子補習開支。兒子有小肌肉、視覺感知、語言能力稍弱的開題[1],女方又全職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替兒子安排補習等開支,本席認為無可厚非。

(5)  本席認為 ,可以動用保證金 ,來支付由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之贍養費每月$8,000,由2024年1月起,則男方須繼續付女方及兒子贍養費共$8,000。

12.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的經濟狀況都不算寬裕,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13.本席頒令︰-

(1)  撤銷男方在2022年4月22日存檔之下調贍養費申請;

(2)  許可女方由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即共11個月),從在2022年1月19日存入法庭之保證金中於每月之第1日提取$8,000作為按2021年11月23日之命令應收之男方應付女方及兒子之贍養費;

(3)  男方須由2024年1月起恢復按2021年11月23日之命令付女方及兒子贍養費各每月$2,000及$6,000。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1] 見男方對女方有關男方2018年11月29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問題的回覆,在2019年3月5日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