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83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January 2023 before 彭家光.

Child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District Court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Consent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Fairness – Increase from HK$3,000 to HK$5,000 per month – Petitioner's false statement regarding prior agreement – Respondent's financial need due to pandemic – Court's discretion to vary consent order based on material change and fairness

Legal issues: 女方經濟狀況 · 男方經濟狀況 · 重大轉變

Outcome: Maintenance increased from HK$3,000 to HK$5,000 per month.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8835/2019[2023] HKFC 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6 Jan 2023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835/2019

[2023] HKFC 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8835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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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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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2年 11 月 29 日
判決日期 : 2023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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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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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男方現年58歲,他是舞蹈老師。女方現年54歲,是兼職舞蹈老師。在1992年1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03年9月,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女兒。在2019年6月25日,男方以兩年分居提出離婚呈請。在其表格2B,男方建議法庭頒令男方付女方女兒贍養費每月3,000元。在2021年9月21日,本席頒令將女兒之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女兒現已19歲,讀大學二年級,在2021年11月18日,男方將其表格E存檔。在2021年12月28日,女方將其表格E存檔。在2022年1月28日,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應雙方同意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元作為女兒贍養費。

3.在2022年1月31日,女方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將女兒贍養費增加為每月5,000元。

4.女方說,在2017年4月,男方同意付女兒生活費每月5,000元,但他隱瞞這個協議。她認為男方逃避供養女兒的責任,同時也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付每月5,000元作為女兒贍養費。女方又說,在2022年1月28日的聆訊當天,她太緊張,所以匆匆地答應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元作為女兒贍養費,現時是非常後悔。

5.男方說,雖然他曾經答應付女兒生活費每月5,000元,但女方用各種藉口,不讓男方與女兒見面,又他實在無經濟能力付每月5,000元,所以他希望法庭維持每月3,000元贍養費之安排。

6.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7.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8.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1],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9.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1)  女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女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男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他的經濟需要

(3)  在2022年1月28日的命令作出以後,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10.按2021年11月18日存檔之表格E,男方有銀行存款86,436.28元、信用卡欠款11,086元,他平均月入24,109元,另有僱主奬金相等於一個月薪金24,109元之一次性收入。一般開支每月11,500元(包括租金7,000元),個人開支11,105.45元,每月開支總額為22,605.45元。他說現有銀行存款約50,000元,入息不變,但在2022年6月搬家,新租用的單位月租為13,000元,其他每月支出則與前大致相若。

11.女方說,男方平均收入應有每月約25,000元。她質疑男方所說他簽新租約並在2022年6月搬家,這是蓄意誇大開支以逃避贍養費之行為。她不相信男方獨自會付每月13,000元租金,又認爲男方與人同居,而同居人會攤分租金開支。在其他支出方面,女方認為男方之一般開支總額應為2,000元,其個人開支總額應為約2,400元。女方又說,男方在青島有物業卻沒有在其表格E披露。

12.就女方以上說法,本席有以下的考慮︰-

(1)  男方打算提交一張未蓋印花的租約來支持他的說法,按《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不得接納為證據。但是,法庭依然可將他的口頭證供加以考慮。男方說,前租住的房間是舊樓有蚤患,所以他搬到現在之房間,其面積只有約100ft2 ,但因為是新樓,所以租金並不便宜。本席注意到,在2021年11月17日的表格E 5.3部份,男方說因租住之劏房加租和有昆蟲問題,所以沒有續租,暫時寄住朋友單住,直至物色到合適的單位。由此看來,男方打算搬家已有一段時間,並非因在2022年1月31日女方提出申請,然後才蓄意誇大開支以逃避贍養費。經小心考慮以上一點後,本席接受男方現租住新單位月租13,000元的說法。

(2)  本席注意到在個人開支下,男方別有外出膳食費用每月4,500元。所以,在男方一般開支方面,其食物開支應可減每月2,500元。加上租金每月13,000元,男方一般開支為每15,000元。個人開支方面,本席接受他填報之外出膳食費用每月4,500元和交通費每月300元。就其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禮物、假期消費等具彈性之開支,都可大幅下調,本席認為可總共扣減每月6,000元。即男方個人開支應為5,105.45元。每月開支總額為20,105.45元。

(3)  算男方平均月入約25,000元,他可每月付贍養費5,000元給女兒。

(4)  對女方說男方有同居女友,又說男方在青島有物業,男方否認。女方說,她是聽聞這些說法的,但不能提供任何可信之證據。就女方這些說法,本席也不予以接受。

13.按2011年11月28日之表格E,除強積金66,325.88元以外,女方並無資產。她平均月入為13,480元,一般開支每月14,600元(包括租金9,500元)、個人開支每月1,200元、女兒開支每月5,678元。每月開支總額21,478元。女方說,因疫情關係現每月平均只有3,000元至4,000元之收入。另有政府防疫基金津貼收入三次付款共20,000元。男方對女方之開支並無異議。

14.女方是入不敷支,須依靠家人接濟,無奈以男方現時之經濟狀況,他只可每月付5,000元作為女兒贍養費。女兒19歲與女方同住,現在公開大學唸心理學二年級。待疫情緩和,女方工作可逐漸回復正常,到時相信她的收入會增加。又女兒已長大,不久將大學畢業,若到時工作,訴訟雙方的經濟負擔都可得到減輕。

15.在2022年1月28日女方同意接受男方付每月3,000元作為女兒贍養費,但在2022年1月31日,她便作出本申請要求增加贍養費。女方說,在2022年1月28日聆訊當天她因緊張作了愚蠢和錯誤的決定、萬分後悔。當然,法庭在考慮女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2],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在本案而言,本席注意到男方在呈請書之第7段寫,訴訟雙方並未作出任何關於供養女方的協議或安排,這是失實陳述。若在2022年1月28日,法庭知悉訴訟雙方曾協議,男方付女方每月5,000元作為女兒贍養費的話,法庭想必會探討是否應按這個協議安排作頒令。

16.法庭最終的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在本案而言,女方和女兒經濟上有很大需要,男方有能力付每月5,000元。本席認為將女兒贍養費上調至每月5,000元,這是一個合適的做法。經考慮到2022年1月28日之命令畢竟是經雙方同意後作出的,本席不打算就增加贍養費的安排由本命令頒佈後才生效,不就上述更改作追溯之安排。

17.本席頒令,由2023年1月28日起 ,男方支付女方家庭子女贍養費由每月3,000元增加至每月5,000元,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香港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銀行戶口,戶口號碼507449593833。

18.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的經濟狀況都不算寬裕,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訟費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1]  見該案判詞第14段

[2]  見該案判詞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