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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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審訊乃關於第二申請人(後簡稱「男方」)2022年12月7日提出之申請,要求把給予第一申請人(後簡稱「女方」)的家庭子女贍養費由每月共港幣6,000元減至港幣2,000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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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2630/2015 [2025] HKFC 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 案件編號2015年第263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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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註:因保護當事人個人私隱,本判決書中個人資料已被刪除。 申請 1.本審訊乃關於第二申請人(後簡稱「男方」)2022年12月7日提出之申請,要求把給予第一申請人(後簡稱「女方」)的家庭子女贍養費由每月共港幣6,000元減至港幣2,000元。 背景 2.本案雙方於2010年4月9日結婚,於2016年1月1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婚姻關係維持5年。雙方育有2名女兒,現年10歲及13歲。 3.法庭於雙方同意下於2015年12月30日作出以下命令(只列相關部分):
4.男方自2017年起斷斷續續停止支付女方每月港幣6,000元之家庭子女贍養費。 5.男方於2022年12月7日以表格8B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適用法律原則 6.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列在該條例第7條中各項事宜如下:
7.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AEM v VFM [2008]3 HKLRD 36定下原則,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此外,法庭在考慮相關的情況時所行使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約束,而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8.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9.在更改贍養費申請中,男方是有舉證責任的,換言之,男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的情況而接納申請。 男方的理由 10.男方提出以下理由支持其申請:
女方的反對理由 11.女方提出以下反對理由:
討論 男方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12.於2015年12月30日的子女贍養費的命令之後,男方支付了每月港幣6,000元子女贍養費約有一年時間,但在2017年開始,男方已經斷斷續續開始不能完全支付每月港幣6,000元子女贍養費,女方並沒有積極追討,直至5年多後,女方突然在2022年追討過往滾存的大筆贍養費。 13.男方現年44歲,在2005年畢業於北京大學經濟系後從事地產業工作,2008年來港繼續在地產業工作,作銷售經理,2014年曾在XXX工作三個月,賺取每月港幣三萬五千元。 14.有關子女贍養費的命令在2015年12月30日之後,男方好不容易才找到工作,但都是不穩定的,2017年一直失業,2018年之後亦做過一些地產行業的保安散工。 15.於2022 年,男方在XX國際的工作約一年,月入約港幣四萬元。男方在2023年3月失去XX國際的工作之後, 也未有找到工作,他說即使他能有以前工作的收入,因他建立了一個新家庭,他的收入也未能應付每月港幣6,000元的子女贍養費。 16.男方已另有新家庭,他和妻子,兒子與岳母同住在一個每月港幣21,000元租金的單位,妻子並非香港居民,暫時以工作簽證到香港生活及以中醫為生,月入港幣18,000元,男方稱新家庭的生活費需要得到外家補貼才足夠。 17.男方稱他來港後雖然學歷不低,但多年來找工作仍然十分困難。因為他之前未有香港人的身份,而且他有讀寫障礙,其後亦因為年紀問題,不受僱主歡迎, 即使他擁有專業資格,過往亦未能找到一份穩定及高收入的工作,他曾經短暫有過比較高收入的工作,亦被女方到其公司作出滋擾而遭解僱。 18.本席認為男方在2014年及2022年曾短暫獲得高達港幣40,000元月薪收入,證明不是沒有工作能力,只是缺乏穩定性。而且男方學歷高,具測量師專業資格,其現任太太也是中醫,理應擁有一定收入的能力。 女方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19.女方現年48歲,任職租賃經理,目前每月收入超過港幣7萬元,亦有兼職直銷商每月千多元額外收入。於女方存檔於2022年9月5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列出, 女方每月家庭及個人支出共約6萬多元,包括2,000元寵物開支及5,000元保險費用。 20.自兩人結婚至2024年間,女方完全能夠獨自承擔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費用。在2017年至2022年6月期間,女方亦未有對男方未能支付贍養費的行為採取法律行動,表明其財務能力足以滿足子女的需求。 21.從雙方表格E所見,女方的收入和財產確實遠比男方為高。 協議的公平性 22.女方在庭上承認她在婚姻期間一直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而男方主要負責子女的日常照顧及學業進修。女方稱婚後男方確實經常失業,就是工作三個月,失業九個月的模樣。女方明白因為當時男方並非一個香港居民,需要僱主給他工作簽證,對於男方確是一個工作障礙。但女方認為離婚之後,男方已經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應該容易找到工作很多。 23.不能否定的是,上述這種在婚姻期間的角色分工是雙方同意的,並反映了男方在家庭中一直的非經濟性貢獻。 24.本席注意到,2015年的同意申請是在男方在長期失業且無穩定收入的情況下簽署的。男方當時並沒有法律代表,亦未充分考慮其長期缺乏收入的事實。因此,本席認為該同意申請中的贍養費條款在達成時未能充分反映男方的實際財務狀況。 裁決 25.綜合以上分析,本席認為該同意申請中的贍養費條款在達成時未能充分反映男方的實際財務狀況。而男方的財務狀況在婚姻期間至現時也並非理想,目前無力支付原同意申請中的贍養費金額。男方如將來財務狀況改善,可由女方再次申請上調子女贍養費。 26.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在平衡雙方的財務狀況與能力以及子女的福祉,並符合公平原則下,本席裁定男方原定每月港幣6,000元之家庭子女贍養費金額降至每月港幣$3,000元。 訟費 27.法庭決定不頒發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命令 28.法庭現頒令如下 :-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