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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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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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4/2019[2019] HKDC 6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4/2019

[2019] HKDC 6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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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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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5月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何瑞琦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譚玉瑜女士, 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1) 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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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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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由剛果民主共和國出發,在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轉機,抵達香港國際機場。

3.由於被告人在同日轉乘渡輪至澳門,因此無需通過入境及海關檢查。他在轉機區售票櫃枱購買船票,並出示3張航班寄艙行李標籤收據,以把行李托運至澳門。售票人員在檢查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後,便向他發出一張船票及3張行李認領標籤。

4.其後,被告人名下的兩件行李於海關入境A大堂進行清關。關員進行X光檢查時發現行李內有可疑物品,於是在被告人面前檢查上述兩件行李,結果在內裡發現一些錫紙袋,載有共48.18公斤穿山甲鱗片(穿山甲屬物種)。

5.查問下,被告人以普通話指有關物品「是老闆給我吃的東西」。由於他未能出示任何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有效文件,因此被拘捕。

6.涉案穿山甲鱗片屬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物種的標本,估計來自134隻穿山甲,價值為港幣189,000元。

7.案發期間,被告人並未持有依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47(1)條發出的豁免令,亦未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23(1)(a)條獲發許可證。

穿山甲的瀕危程度

8.穿山甲共有8個品種,其中4個品種生長於非洲,另外4個品種則分布在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是至少3個穿山甲品種的範圍國。

9.於2017年1月2日,公約締約國已決議把全部8個品種的穿山甲從公約附錄II改列於附錄I。而在香港,穿山甲自2018年11月1日起亦成為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的物種,代表這物種正面臨滅絕威脅。

10.非法買賣正是野生穿山甲數目下降的原因之一。所有品種的穿山甲數目,都因為面對大量盜獵的壓力而急劇下降。根據以往充公的數目,過往十年買賣穿山甲的數目估計超過一百萬隻。

11.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把全部4個非洲品種的穿山甲列為紅色名錄瀕危物種,屬「易危」類別。該4個非洲品種的穿山甲全部均錄得種群數目下降的趨勢,並懷疑已於部分歷史棲息地滅絕。

減刑陳詞

12.被告人現年44歲,已婚,為內地福建居民,無業,與家人同住。他過往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13.譚律師指出,被告人受託將涉案穿山甲鱗片帶到澳門,但在港過境時已被截停拘捕,至今尚未收到分毫報酬。譚律師強調,被告人初犯,加上坦白承認控罪,充分顯示其悔意,因此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4.此外,譚律師亦呈上了由被告人及其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他們均在信中懇求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15.「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罪的最高刑罰,在2018年由過往的第6級罰款及1年監禁,大幅提昇至10,000,000元罰款及10年監禁,明確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16.上訴法庭並未就這類罪行訂下量刑指引。在HKSAR v Xie Jinbin[1]一案中,雖然該案只涉及盜竊本地土沉香的行為,但上訴法庭在考慮了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目的後,清楚表示在處理這類涉及瀕危物種的罪行時,刑罰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法例要防止的,不僅單純是盜竊的行為,而更在於使受保護瀕危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

17.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涉及的沉香,僅屬附錄II物種的標本,進出口有關物種標本的刑罰比本案所涉的罪行較為輕微,最高刑罰為1,000,000元罰款及7年監禁。

18.從前述的穿山甲瀕危情況可見,穿山甲的瀕危程度正在攀升,面臨滅絕威脅。所有品種的穿山甲數目均急劇下降,究其原因,不外乎大量的盜獵及非法買賣。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明確的阻嚇訊息,以杜絕所有非法盜獵、買賣、以及在世界各地進出口穿山甲及其鱗片的行為。

19.本席相信,這亦正是立法機關將此等罪行的最高刑罰大幅上調的原因。

20.誠然,本案的被告人可能只是如辯方所指,受託將穿山甲鱗片運送,並無證據顯示他曾涉及獵殺穿山甲的行為。但顯而易見的是,當穿山甲在棲息地被獵殺後,往往會被運送離境,帶到世界各地,轉售圖利。要達致上述目的,獵殺、運輸、進出口等行踁,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21.在上述大前題下,本席認為不論是獵殺者抑或是運送者也好,刑責上並不應該有太大區別。即使運送者的罪責確實相對稍輕也好,考慮到涉案穿山甲鱗片重達48.18公斤,來自多達134隻穿山甲,市值高達189,000元,本席認為在一般情況下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亦並不為過。

22.唯一值得考慮的是,穿山甲自2018年11月1日成為香港法例第586章附錄I物種後,被告人只是在不足兩星期後干犯本案,而本案亦屬首宗在修例後因進口有關物種而遭起訴的個案。在此情況下,被告人在犯下本案時,有可能因此而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基於此理由,本席決定在本案中將量刑基準略為調低6個月至2年6個月監禁。

23.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年8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

2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年8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11] 2 HKLRD 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