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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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分別為:盜竊罪(控罪一);使用他人的身分證(控罪二);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四)。

Cites 11 cases

Case No.DCCC 188/2019[2019] HKDC 12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8/2019

[2019] HKDC 1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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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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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19年8月27日
出席人士: 黃善輝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建華先生,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使用他人的身分證(Using an identity card relating to another person)
[3]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4]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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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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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分別為:盜竊罪(控罪一);使用他人的身分證(控罪二);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四)。

案情

2.吳熙先生是私家車RX6605的登記車主(“RX6605”)。他把RX6605借給表妹徐潔心Summer(“徐小姐”)使用。RX6605是一輛黑色平治汽車。

3.自2018年3月起,吳先生以月租形式把RX6605停泊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聯運街交界的金偉停車場。2018年11月30日1500時,吳先生把RX6605停泊在上述金偉停車場,之後按停車場要求把車匙交給停車場保安員。

4.2018年12月3日0550時左右,被告人走近上述金偉停車場的當值保安員杜景洪先生,自稱是吳先生的朋友,要求駛走RX6605。被告人向杜先生展示屬於蔡家俊先生的香港身分證,杜先生按公司政策規定記下身分證的姓名及號碼,接著把RX6605的車匙交給被告人。被告人其後駛走RX6605。

5.2018年12月4日1530時左右,吳先生返回上述金偉停車場,發現RX6605不見了。他無授權任何人駛走RX6605,亦不認識被告人或蔡先生。除了吳先生外,徐小姐亦無授權其他人駕駛RX6605。

6.蔡先生不認識被告人,也無把身分證交給被告人。

7.案發時,被告人無持有有效駕駛執照。由於被告人駕駛RX6605時無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因此並無就被告人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8.2018年12月8日,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

(1) 2018年12月3日0550時左右,他在上述金偉停車場偷走一輛平治汽車;

(2) 他記不起車牌號碼,但記得是黑色平治汽車;及

(3) 他的朋友叫阿良,阿良叫他去偷該車輛,並表示會給他港幣5,000元報酬。

9.被告人其後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表示:-

(1) 2018年12月1日左右,他認識朋友阿良。阿良約他2018年12月7日到旺角領取報酬,但阿良無出現,被告人最終無收到港幣5,000元報酬;

(2) 阿良給被告人目標車輛的車牌號碼,吩咐他向保安員拿取車匙;

(3) 被告人獨自前往上述金偉停車場;

(4) 被告人向保安員展示的身分證並不屬於他本人所有,亦不認識真正持有人,該張身分證是阿良給他的;

(5) 被告人不認識RX6605的車主;及

(6) 被告人在上述金偉停車場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自己。

10.2018年12月10日,警方在深水埗的停車場尋回RX6605。

11.案發期間,被告人:-

- 偷竊RX6605;

-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一張屬於他人(即蔡先生)的香港身分證;

- 在道路上駕駛RX6605;

- 沒有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有效駕駛執照;及

- 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而使用RX6605。

刑事紀錄

12.1997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有11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涉及合共22項控罪,當中有10項控罪與不誠實有關。

求情

13.被告人現年39歲,是離婚人士,與母親及弟弟妹妹同住在一公屋單位。母親與弟妹各人均有正當職業。他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被捕前,他任職倉務員,月入約港幣8,000元,並每月支付港幣2,000至5,000元給母親作為家用。

14.辯方指出,他無與本案控罪類同的定罪紀錄,但他是在最近一宗被判刑的裁判署案件獲得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15.被告人出於一時貪婪及愚蠢而干犯本案。正如他在警誡下的說法顯示,他的朋友阿良叫他偷竊RX6605,然後給他港幣5,000元的報酬,但他至今從未收到任何報酬。

16.辯方亦呈遞了一系列的案例[1]給法庭參考及被告人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信內提及案發前,他的弟弟欠下財務公司的債務,被告人不想家人受到財務公司的滋擾,及弟弟在銀行的工作、前途被影響而鋌而走險犯案,賺取快錢,協助弟弟償還債務。被告人在本案扣押期間作出深切反省,決定出獄後重新做人。

判刑

17.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吳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

18.盜竊罪是嚴重控罪,上訴庭在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及HKSAR v Yu Chi Chiu CACC 198/2015指出,涉及盜竊車輛的案件均為嚴重案件,車輛的價值不菲,也載有不同的個人財物,對受害者產生不便,應判處即時監禁式的刑罰,3年監禁是適當的量刑起點。不過,控方同意此非量刑指引。

19.本席認為,本案案情與辯方提出的三個案例,包括案例中的案例有別。以控方與辯方同意案發時RX6605約值港幣80,000元,此價值不算是很高,但也不少。RX6605被尋回,除了被輕微刮花外,可說是無損毀,實屬僥倖。但車主仍因有關盜竊行為被剝奪了使用該車輛的權利,而蒙受損失及不便。就算被告人不是策劃者,他使用阿良提供的身分證去取車及在取得車後便交車輛給阿良處理,犯案時間是短,但他畢竟是為了阿良答應的報酬而偷竊RX6605,是有計劃地犯案。無他的參與協助,本案未必成事。

20.經考慮後,本席認為2½ 年的監禁為控罪一合適的量刑起點。

21.在HKSAR v Li Chang Li HCMA 935/2004,有關管有偽造身分證或屬於他人的身分證的控罪,上訴時,法庭認為,認罪下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的監禁,不論犯案者是否可合法地能在香港逗留。而當犯案者實際出示或使用身分證來隱瞞其身分,上訴時,法庭認為,認罪下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的監禁。不過在HKSAR v Fan King Lam CACC 220/2010,上訴庭指出,若犯案者是香港永久居民,就沒有特定的罰則。

22.辯方的案例HKSAR v Wong Ngai Pan [2015] HKEC 2754,案情顯示,被告人使用他人的身分證領取補發信用卡。法庭認為,被告人打算使用補發的信用卡干犯進一步控罪,9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23.就本案而言,正如辯方指出,被告人使用他人身分證是為了在偷竊汽車時隱瞞身分,本席認為9個月監禁為控罪二的合適量刑起點。

24.無有效牌照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是嚴重控罪,而後者的嚴重性在於意外中的受害人可能不會得到任何賠償: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CACC 129/2016 & 129A/2016 ;HKSAR v Wong Chi Ming HCMA 510/1999。

25.RX6605被盜至尋回期間相隔約七天,並非短時間,發生意外的機會明顯不少。考慮過辯方的相關案例及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6星期監禁(控罪三)及3個月的監禁(控罪四)。

26.雖然被告人有多個定罪紀錄,但考慮到他無同類型控罪的紀錄,亦在本案與警方合作,本席即管寬大處理,不會是他的紀錄為加刑因素。

27.不過他在擔保期間干犯本案,加重了案情的嚴重性,因此本席把每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調高如下:-

(1) 控罪一,2½ 年監禁調高至33個月的監禁;

(2) 控罪二,9個月的監禁調高至12個月的監禁;

(3) 控罪三,6星期的監禁調高至7½ 星期的監禁;

(4) 控罪四,3個月的監禁調高至3個月3星期的監禁。

28.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及/或額外扣減因素,故此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控罪一);8個月(控罪二);5個星期的監禁(控罪三);2個月2星期的監禁(控罪四)。

29.就控罪四,辯方並無提出任何特別理由要求法庭不作出停牌令。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而不應作出該命令。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停牌12個月,被告人在停牌令期間不可駕駛任何類型的車輛。在停牌令期間駕駛車輛是嚴重控罪,可招致即時監禁式的刑罰。

30.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認為,四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因此批准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人監禁的總刑期為22個月。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黃致榮 [2015] 3 HKLRD 376;

HKSAR v Chan Tai Ming and Another [2011] HKEC 2816;

HKSAR v Wong Ngai Pan [2015] HKEC 2754;

HKSAR v Jabroat Anosh [2014] HKEC 2034;

HKSAR v Wong Kam Ho [2018] HKDC 1412;

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1] 5 HKLRD 690;

HKSAR v Kan Tak Man [2016] HKEC 954;

HKSAR v Kan Tak Man [2016] HKEC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