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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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9月20日在屯門山景邨景美樓B1406室(“該單位”)內非法販運內有13.6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4.78克晶狀固體(俗稱「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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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2022 [2023] HKDC 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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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9月20日在屯門山景邨景美樓B1406室(“該單位”)內非法販運內有13.6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4.78克晶狀固體(俗稱「冰毒」)。 2.另外,被告人就控罪二「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適時認罪。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該單位管有三套吸服裝置,俗稱「冰壼」。 案情撮述 3.警方到該單位以法庭搜查令作出搜查,被告人開門,當時該單位內除了被告人外並無他人。隨後,警方在該單位內搜獲13.65克冰毒、電子磅、大量可再封膠袋及三個冰壼。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上述的物品是屬於她的,冰毒是自用的。 刑事定罪紀錄 4.被告人在2014年有一次店舖盜竊的定罪紀錄,被處罰款3,000元。 求情陳詞 5.被告人現年30歲,香港出生,教育至中學2年級程度,過往曾在餅店工作,也任職過清潔工。 6.辯方呈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被捕還押迄今已超過16個月,期間母親不幸去世,作為女兒,被告人無法見母親最後一面,深感遺憾。被告人希望盡快服畢刑期,與家人團聚。 7.辯方大律師確認已經向被告人解釋販運冰毒的上訴庭判刑指引,以本案冰毒份量而言,判刑起點為86個月。 8.辯方亦指出在審訊過程中,被告人同意整個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在這方面可以酌情扣減。 9.此外,被告人還押期間的驗尿結果反映被告人是一個癮君子,另外警方在該單位內亦檢獲冰壺,希望法庭給予10-25%的刑期扣減。 判刑 10.販運危險藥物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 11.根據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販運10至70克之間的冰毒的判刑為7至11年監禁。 12.若以算術方式引用以上判刑指引,則販運13.65克的冰毒的判刑起點應為86個月。 14.本席向大律師指岀,有關毒品自用扣減只是當「顯著或極可觀部分」毒品為自用時才適用。 1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一案中,上訴庭再次重申有關原則:—
16.根據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所有毒品是由該男子帶到該單位,被告人仍未付款,該男子便離去,被告人的證供根本沒有指出過毒品的任何部份是自用的;更重要的是,警方在檢取五包毒品時,所有毒品均放在一起,根本法庭不能夠輕而易舉地分割那部份是自用的,該單位亦被搜出量重和包裝工具,本席認為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有顯示有顯著或極可觀部份作自用情況。但考慮到被告人為毒品使用者,及在拘捕後被驗出尿液中含冰毒,本席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兩個月的刑期扣減。 17.此外,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採納一個務實態度,同意控方整個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本席行使酌情權,再給予被告人兩個月的刑期扣減。 18.被告人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販毒罪判監6年10個月(86 - 2 -2 =82個月)。 19.就管有吸食工具罪,即三個冰壼,則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個月。 總刑期 20.在本案的情況下,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是恰當的。 21.被告人就兩項控罪監禁共6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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