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敏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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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 及 (3) 條。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4.68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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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0/2022 [2023] HKDC 15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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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 及 (3) 條。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4.68克可卡因。 案情 2.2022年8月1日晚上10時45分左右,警員24669見到被告拿着黑色手提包在新界大埔運頭角里6號大埔酒店外面東張西望,神情緊張。由於被告行為可疑,警員24669及隊員立即截停他,然後要求增援。 3.經搜查,在被告的黑色手提包內發現兩個可再封可膠袋,分別內有8個及9個可再封口較小膠袋,均載有白色固體(統稱“涉案危險藥物”)。 4.警員24669於是拘捕被告。於警誡下,被告聲稱“啲可樂我自己食嘅”。 5.警員24669隨後亦在被告身上搜出其他證物,包括現金港幣3,166元、3部流動電話及一張八達通卡。 6.被告向警務人員表示住在大埔酒店8113號房,警方其後搜查該房間,並無發現吸毒工具。 7.2022年8月2日,警方與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的要點如下:
8.涉案危險藥物其後送交政府化驗所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危險藥物為內含4.68克可卡因的5.96克固體。 9.涉案危險藥物估計總市值港幣約3,912元。 被告背景及定罪紀錄 10.被告於1989年6月出生,現年34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程度。 11.在干犯本案控罪前,被告曾在8宗案件中共累積了11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4項搶劫罪及6項盜竊罪的紀錄,但沒有任何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定罪紀錄。 求情 12.辯方的求情要點如下:
判刑 13.涉案危險藥物是4.68克可卡因,本席採用上訴庭在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兩案就販運可卡因所訂下的量刑指引並以純算術計算,量刑起點是40.8個月監禁。 14.被告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判刑因此扣減至27.2個月監禁。 15.就求情指有小部份涉案危險藥物是供被告自用之說,辯方說被告於本案被拘捕後三日,即2022年8月4日,曾在荔枝角收押所提供尿液樣本以作測試,而測試結果顯示被告尿液內含有可卡因的殘餘成份,顯示被告曾有吸服可卡因。 16.就這一方面,上訴庭在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案「判案書」說:
17.本席考慮到即使涉案危險藥物有小部份是供被告自用,被告管有該等危險藥物本身也有其判刑,亦有其潛在風險該小部份危險藥物會流入他人手中,本席只酌量把刑期下調至26個月15日監禁。 18.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26個月15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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