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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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陸美玲 在本席前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兩項控罪所涉及的危險藥物均為氯胺酮,淨重分別為12.05克以及0.61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11/2019[2020] HKDC 1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1/2019

[2020] HKDC 1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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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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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0年3月30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頴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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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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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陸美玲在本席前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兩項控罪所涉及的危險藥物均為氯胺酮,淨重分別為12.05克以及0.61克。

2.本案早在2019年12月6日在本席前由被告人答辯承認全部控罪並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全部成立。

3.在聽取減刑陳詞期間,辯方一度申請押後以提交進一步的減刑理由。在控方不反對以及在考慮過相關陳詞之後,本席批准將判刑押後處理。本席後來在2月中獲告知,辯方最終將不會提交或倚賴其他進一步的求情理由,但由於其後新型冠狀肺炎蔓延,司法機構宣布法庭程序一般延期。因此,案件一直延至今天才有機會處理。

案情

4.被告人被捕是由於她在2019年5月11日約晚上9時05分,在上環港澳客輪碼頭打算離境前往澳門期間,在海關離境大堂被一名海關關員截停進行搜查,當時她拿著一個錢包。其後,關員對被告人及其隨身物品進行搜查,即場發現她所戴的胸罩左邊杯罩內藏有(1)一個透明塑料袋,裝有含10.40克氯胺酮的12.0克結晶固體,以及(2)一張20港元面值的鈔票[折成小包],裝有含氯胺酮的0.05克粉末,分別為證物E1及E2。被告人被關員即場拘捕,並施行警誡。於警誡下,她聲稱E1及E2為她自用的氯胺酮。

5.被捕時,被告人的財物中發現有1,567.80港元現金、72.50元人民幣現金、一部帶有SIM卡的手提電話及一張由香港至澳門的船票。被告人身上未見帶有任何行李,除一件外套之外,被告人財物之中亦沒有發現其他衣物以及內衣。

6.其後,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之中聲稱自己是一名離婚人士,在麥當勞做臨時工人。她是離開香港前往澳門賭博時被拘捕,她聲稱帶著E1及E2打算去澳門自用,並解釋以大概二千至三千元從一名不認識的人購買兩項毒品。最後,她亦表示服用了氯胺酮經已約三年,每次都從不同的供應者購買有關毒品。 

7.案情透露,當時兩項毒品街價為6,772港元。

8.其後,被告人又向海關稱她位於秀茂坪一個公屋單位的住所裡面藏有氯胺酮。海關在2019年5月12日進入該單位進行搜查,最後在被告人的寢室之內發現了一個塑膠盆,裡面裝有:(1)0.5克氯胺酮的0.61克粉末的透明塑膠密實袋,以及(2)內含有氯胺酮粉末痕跡的透明塑膠密實袋。

9.兩項證物分別為E3及E4。警誡之下被告人報稱為自用的氯胺酮。有關兩項毒品的街價總共為343元。

被告人的背景

10.被告人現年36歲,她是一名香港居民,過去曾經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在2001年及2014年因此被判入戒毒所。她曾經接受過中學教育程度。職業方面,被捕前她曾任快餐店侍應,月入約5,000元。

11.被告人已婚,但已經離婚。她有一名現年7歲大兒子,被告人與父母同住在秀茂坪一個公屋單位。

12.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十年前染上吸食毒品的惡習,因為收入有限,為了應付毒品開支而導致欠債。在犯本案期間,被告人曾經欠下不同財務公司超過十萬元債項,但欠債最後由母親及姐姐代為清付。

13.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根據被告人給予的指示,案發當日,被告人打算利用長週末前往澳門賭博耍樂,她首先在離境前在深水埗以大約港幣4,000元買了毒品,然後到達港澳碼頭時,被告人首先前往洗手間,用身上所找到那張20元紙幣吸服了氯胺酮,接著才進入離境大堂。在該處由於被截停搜查,因此案件被揭發,身上藏有毒品而被拘捕。

14.辯方曾經指出,有關控罪一所涉及所有氯胺酮均為被告人全部自用,據稱可以吸食三至四天。而有關被告人表示在家中所藏有氯胺酮之份量亦是她自己食用。

15.辯方指出,由於被告人坦白承認兩項控罪,應該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折扣。另外,辯方亦懇請法庭接納有關毒品全部為被告人自用,而進一步減刑。同時,辯方亦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人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件。信件之中,被告人流露自己在被捕之後深感懊悔、愧對自己父母,以及飽受與兒子骨肉分離的痛苦,非常掛念兒子,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16.此外,今天被告人亦同時向法庭呈交一封由路德會青彩中心一名負責人所發出之信件。信中內容主要提及被告人是一名濫用藥物的人士,其實在她被拘捕之前,她亦一直有前往該中心接受關於濫藥之輔導。案發之後,負責人亦得悉到被告人被捕,及後經過與她聯絡,知道她願意承擔今次罪責,明白今次她將會面對一段時間的監禁,但明白到監禁期有助於她能夠戒除濫藥的習慣。

17.本席於上一次押後之前已經在庭上表明不能夠在沒有其他進一步證供或者被告人作證的情況之下貿然接納被告人將全部毒品作為自用的聲稱。其後,辯方在索取指示之後,亦已經向法庭表明將不會倚賴控罪一之中全部氯胺酮份量皆為被告人自用的說法。不過,由於當時被告人身上的確有一張20元紙幣,裡面含有少量氯胺酮粉末,以及被告人家中亦找到相同份量的氯胺酮。因此,辯方仍然希望法庭有鑒於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過去亦有「管有危險藥物」罪的紀錄,加上在當日被捕時的情況,酌量考慮接納仍然有小部分毒品為被告人自用的情況。

量刑考慮

18.本席在量刑時已經小心考慮了案中的情節、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代表大律師的陳詞,以及相關的案例。兩項控罪之中,自然以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最為嚴重,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以及罰款5,000,000港元。任何人如果干犯此控罪,一經被定罪,將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

19.其實上訴庭過往對於不同毒品的性質已經作出不同的量刑指引,主要根據涉案毒品的份量。控罪一涉及是氯胺酮的份量。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1]一案之中訂明,如果涉及10至50克份量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是4至6年。控罪一涉及淨重為10.45克,根據量刑指引,量刑起點應該為4年。

20.本席已經表明不會接納被告人單方面聲稱全部氯胺酮為被告人帶往澳門自用此說法,而辯方之前亦表明將不會倚賴此求情理由。但本席同意,被告人本身的而且確是一名癮君子,有關說法亦得到她之前定罪紀錄的支持,以及當時被捕時身上所攜有氯胺酮的粉末和家中所找到氯胺酮的情況支持。因此,本席不排除控罪一之中可能會仍然有較少部分為被告人自用的情況。所以最後決定接納辯方求情,在量刑時仍然會酌量將量刑起點調低。

21.控罪一應以4年(即4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有鑒於剛才提及之情況,本席酌量將量刑起點扣減3個月至45個月。由於被告人認罪,為此可以得到足三分之一量刑折扣,所以在此控罪,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

22.至於控罪二所涉及份量剛才亦提及只為0.5克的粉末,份量比較輕微,加上此一項乃「管有危險藥物」罪。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祖迪[2]案指出,一名吸毒人士,當管有真正自用毒品,一般量刑基準為12至18個月監禁。因此,本席採納至低的量刑基準,即12個月,由於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所以此項控罪只判監8個月。

23.在考慮整體的量刑後,本席考慮到第二項控罪所涉及之份量,即使以販運危險藥物的情況與控罪一相加,對於整體刑期影響也不大。為了使被告人能夠盡早服刑完畢、戒除毒癮與家人團聚,最後決定將兩項控罪刑期全部下令同期執行。

24.因此,兩項控罪被告人的總刑期是30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9] 1 HKLRD 1

[2] [2001] 1 HKC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