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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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59/2017[2021] HKDC 1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a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9/2017

[2021] HKDC 1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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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小君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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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李詠文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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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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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

2.第二被告於區域法院案件中被控一項欺詐罪。2018年1月9日,第二被告到區域法院答辯,聆訊期間,第二被告獲法庭批准保釋,條件是第二被告須於2018年2月22日早上11時到區域法院席前提訊。2018年2月22日,第二被告缺席提訊,法官發出逮捕令。

3.2020年10月18日下午5時許,女警在旺角長沙街近砵蘭街截停第二被告,要求她出示身分證。第二被告帶警員到附近酒店的房間,交出身分證。第二被告身分獲悉,女警拘捕第二被告。

4.案發期間,第二被告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5.第二被告現年37歲,過往有2項共涉及7項控罪的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在2012年5月因相同控罪被判監6個月,而最後在2017年12月因賭博罪被罰款。

6.黃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的母親患有子宮頸癌,需定時到醫院接受化療。而第二被告同時是一名單親母親,育有一名5歲女兒,與前度男友結束情侶關係後,第二被告獲女兒撫養權,她對女兒十分愛護,兩母女關係非常親密。但由於本案第二被告被還押,其女兒暫由寄養家庭照顧。

7.黃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二被告其實一直在港,沒有計劃潛逃,只因未能安頓女兒及不捨之情,所以沒有向警方自首。而第二被告於2020年10月18日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2021年1月14日,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當中第二被告已被還押89天。第二被告深感後悔,十分掛念女兒,期望能早日從寄養家庭接女兒回家照顧。她並計劃報讀技能課程,積極尋找新工作,承擔家庭責任。第二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改過自新的機會,能做個稱職的媽媽及孝順的女兒,照顧病重的媽媽等等。

8.上述罪行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臚列多宗相關案件考慮的相關判刑,該宗案件被告潛逃,原定審訊為2011年2月17日,該被告於2014年6月27日才被拘捕,潛逃約3年4個月左右,該案件被告在認罪後就此控罪被判4個月監禁,上訴法院認為適當。

9.而另一宗案件,在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 71/2007,同樣地該案件原定於2005年1月審訊,被告潛逃至2007年1月才被尋回,潛逃約2年,認罪後同樣被判予4個月監禁。

10.本案被告原定須到法庭應訊為2018年2月22日,被告潛逃至2020年10月18日才被拘捕,潛逃約2年近8個月左右,這亦並非第二被告主動自首,案情嚴重。被告過往且有相同紀錄,法院其實可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考慮相關案情及相關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仍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個月。

11.因此,第二被告就此控罪,被判監4個月。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