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Hua 對 Dr Lau Chu P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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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0年11月23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23/11/20 判 決 書 」),駁回及撤銷原告人於2020年8月31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 31/8/20 傳票 」),並不作訟費命令 (下稱「 23/11/20 命令 」)。本席的判決理由詳見於23/11/20判決書,在此不贅。但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採納23/11/20判決書所沿用的簡稱及縮寫。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8 cases

Case No.HCPI 669/2016[2021] HKCFI 4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669/2016

[2021] HKCFI 4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6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LIU HUA  

被告人 DR LAU CHU PAK  
第三方 養和醫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1月13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21年2月26日 

判決書

I.    序言

1.本席於2020年11月23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23/11/20」),駁回及撤銷原告人於2020年8月31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31/8/20傳票」),並不作訟費命令 (下稱「23/11/20命令」)。本席的判決理由詳見於23/11/20判決書,在此不贅。但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採納23/11/20判決書所沿用的簡稱及縮寫。

2.原告人不服23/11/20命令,並於2020年12月1日存檔傳票 (下稱「1/12/20傳票」),要求本席批准上訴許可,以便她就23/11/20命令提出上訴。

3.原告人在1/12/20傳票指稱:

(1)  23/11/20命令不符合該條例第42條、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條規則及「普通法的公平補救原則」,因此23/11/20命令是不公平、不公正及不合理的命令;

(2)  本席沒有考慮31/8/20傳票要求該醫院作為第三方披露的文件及資料是本訟案中的「關鍵性的事實證據和證人,並且[原告人]有32份證據支持申請的第三方披露文件的傳票」;

(3)  本席沒有考慮到公義及正義的原則,嚴重損害了原告人追索賠償的權力和利益;

(4)  本席沒有考慮該醫院參與該項檢查時的「不法行為和已偽造失實醫療紀錄行為」。

4.於2020年12月1日,原告人存檔其誓詞,用以支持1/12/20傳票 (下稱「1/12/20」)。原告人在1/12/20誓詞重覆提及1/12/20傳票的內容,並附上23頁的「上訴許可的論點綱要」及200多頁文件。其實,該200多頁文件已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附為證物。

5.於2020年12月23日,該醫院的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交其陳詞大綱 (下稱「23/12/20陳詞」) 及典據一覽表。於2020年12月26日,原告人呈交其「上訴許可的論點綱要」 (下稱「26/12/20陳詞」) 及其典據一覽表。

6.於2021年1月13日,1/12/20傳票在本席席前進行聆訊 (下稱「13/1/21聆訊」)。原告人親自出庭應聆,沒有律師代表,而林律師代表第三方該醫院出庭應訊。

II.    HCA 1259/2019一案的進展

7.本席在23/11/20判決書第21-24段提及HCA 1259/2019一案的進展。正如23/11/20判決書第24段所述,HCA 1259/2019 14/8/20傳票於2020年10月7日在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席前進行提訊,經聆聽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後,黃聆案官頒下命令,將HCA 1259/2019 14/8/20傳票申請押後至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申請有判決後才重新排期作第2次提訊 (如需要的話),而訟費則保待決 (下稱「HCA 1259/2019 7/10/20命令」)。

8.於2020年10月20日,原告人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 就聆案官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就HCA 1259/2019 7/10/20命令提出上訴 (下稱「7/10/20命令上」),申請撤銷HCA 1259/2019 7/10/20命令,並要求該醫院向法庭及原告人提供HCA 1259/2019 14/8/20傳票提及的文件和資料。於同一天,原告人存檔其誓詞,用以支持7/10/20命令上訴。7/10/20命令上訴訂於2020年11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席前進行聆訊,原告人親自出庭應訊,沒有律師代表,而林律師代表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出庭應訊。經聆聽雙方的陳述後,黃法官於2020年11月3日頒下判決書,駁回並撤銷7/10/20命令上訴 (下稱「HCA 1259/2019 3/11/20命令」),並同時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該醫院就7/10/20上訴所涉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的數額達成協議,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9.黃法官在其日期為2020年11月3日的判決書指出,HCA 1259/2019 7/10/20命令的性質屬於案件管理指示,依據相關法理原則,原訟法庭就審理源自聆案官的案件管理命令,不會輕易推翻原審聆案官就案件管理的決定。況且,依據該規則第1B號命令第1(2)(b)條規則、第1A號命令第4(2)(g)及(h)條規則及第32號命令第4條規則,黃聆案官絕對有權將文件披露申請的審理押後。黃法官考慮了該規則第1A號命令第2(1)(a)條規則的條文後,認同黃聆案官所考慮的因素,即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下的剔除申請「倘若成功,法庭有機會毋須繼續審理文件披露申請,因而將文件披露申請押後至剔除申請有結果後再重新排期作第二次提訊的做法,是符合[該規則]的基本目標,特別是提高在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成本效益及確保法庭資源分配公平」。

10.於2020年11月4日,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在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席前進行辯論聆訊,原告人親自出庭應訊,而王星大律師代表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出庭應訊,經聆聽雙方的陳述後,黎聆案官就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保留待決。

11.於2020年11月16日,原告人存檔傳票 (下稱「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要求黃法官批准上訴許可,以便原告人就HCA 1259/2019 3/11/20命令提出上訴。原告人認為HCA 1259/2019 3/11/20命令維持HCA 1259/2019 7/10/20命令及駁回7/10/20命令上訴犯上法律程序上的錯誤,因為HCA 1259/2019 7/10/20命令違反該規則第1B號命令第1(k)條規則,「在就初步爭論點有決定之後,撤銷申索或就申索作出判決。[黃聆案官]沒有考慮到公平、公正的利益,沒有平衡原告人傳票[即HCA 1259/2019 14/8/20傳票]與被告人傳票[即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於同一天,原告人存檔其誓詞,用以支持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

12.於2021年1月15日,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在黃法官席前進行聆訊。原告人親自應訊,而林律師代表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出庭應訊。經聆聽雙方的陳述後,黃法官於2021年1月20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HCA 1259/2019 20/1/21」),撤銷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該醫院有關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申請所涉及的訟費 (下稱「HCA 1259/2019 20/1/21命令」)。

13.黃法官在HCA 1259/2019 20/1/21判決書指出,原告人似乎對HCA 1259/2019 7/10/20命令的內容或法律效力有所誤解,因為她在有關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的書面陳詞及 / 或口頭陳述用了大量篇幅致力於陳述支持 (1) HCA 1259/2019 14/8/20傳票的文件披露申請理據,和 (2) 她在該案件針對該醫院的申索理據,但其實法庭仍未實質處理HCA 1259/2019 14/8/20傳票的文件披露申請,該案件亦未到達正審階段,因此法庭只會考慮因應該醫院存檔的HCA 1259/2019 25/9/19傳票剔除申請,應該如何管理HCA 1259/2019 14/8/20傳票文件披露申請的程序時間。

14.黃法官在HCA 1259/2019 20/1/21判決書指出,她在HCA 1259/2019 7/10/20判決書第12-29段已詳細解釋為何贊同將該案文件披露申請押後至該案剔除申請有結果後再重新排期作第2次提訊的做法是符合該規則的基本目標。黃法官再補充如下:

11.  劉女士不只一次提到案件審理的先後秩序,本席在此補充,第一,養和醫院的剔除申請是比劉女士的文件披露申請較早的提出。第二,2020年10月7日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的是一次提訊 (for mention) 或指示聆訊 (for direction),而非實質聆訊 (for substantive hearing),法庭只是預留了3分鐘的聆訊時間,是無論如何不足以全面處理文件披露申請的,這是根據劉女士於2020年8月14日發出的傳票的要求。當其時,剔除申請已排期於2020年11月4日審理。就算聆案官准許文件披露申請即時排期作實質聆訊,聆訊日期亦不大有機會早於2020年11月4日。」

至於原告人提出該規則第1B號命令第1(2)(k)條規則,黃法官認為不適用,因為「這項條文賦予法院在決定初步爭論點 (preliminary issue) 後,對申索作出相應處理的權力。然而,無論是[原告人]的文件披露申請或[該醫院]的剔除申請,都不涉及任何初步爭論點 ……」。

15.於2021年2月10日,黎聆案官頒下判決書,剔除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存檔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在該案中所有針對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的申索,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給該案被告人有關剔除申請及該訴訟的訟費 (包括保留的訟費),亦就2020年11月4日的聆訊頒發大律師證書予被告人,除非雙方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訟費金額交由法庭評定 (下稱「HCA 1259/2019 10/2/21命令」)。

16.黎聆案官在其判決書認為HCA 1259/2019一案的重點不是在本訟案被告人進行該項檢查時有沒有刺穿原告人的心臟房間隔膜,而是在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會否負上法律責任向原告人提供該項檢查的「手術全程錄影紀錄」(見判決書第62段);但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沒有訴述這方面的申索訴因及 / 或訴述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負上所謂「責任」的法律基礎 (見該判決書第63-64段)。黎聆案官認為,除非合約及 / 或法律上有特定規定,該醫院在一般情況下並沒有負上法律責任向病人提供「手術全程的錄影紀錄」(見判決書第65段),因此原告人沒有在HCA 1259/2019一案披露合理訴因支持她在該案中針對該醫院的申索 (見判決書第66段)。

17.黎聆案官指出,原告人引用《私家醫院實務守則》(見該判決書第77及第82段) 及衛生福利局局長於1998年12月2日就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新聞公報 (見該判決書第71(4)及第75段),但認為上述文件無助顯示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具有合理訴因,況且原告人根本沒有在其申索陳述書提及這方面的指責 (見判決書第67-70段)。

18.黎聆案官在其判決書指出,原告人並沒有在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陳述書中作出指控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於該項檢查中協助本訟案被告人刺破裂她的心臟,並對她造成傷害,而且當原告人於2019年7月12日入稟提出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時,相關人身傷亡申索已失去訴訟時效,而不構成有效及 / 或合理的訴訟因由 (見判決書第71段)。

19.無論如何,黎聆案官認為原告人沒有證據證明HCA 1259/2019一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管有原告人聲稱的光碟或原告人聲稱紀錄了本訟案被告人刺穿她心臟的錄影片段,而該醫院的技師根本沒有將該項檢查的實時X光影像存檔保留 (見判決書第72段)。黎聆案官亦不接納原告人的說法,指從下述事項可推論其聲稱的光碟及其聲稱紀錄了本訟案被告人刺穿她心臟的錄影片段的存在:

(1)  該醫院未有就HCA 1259/2019 14/8/20傳票存檔反對誓章,但黎聆案官指出,基於上述第7-8段的事宜,法庭仍未頒下案件管理命令,指示該醫院存檔反對誓詞 (見判決書第73-74段);

(2)  本訟案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提供記錄該項檢查的光碟,所以該醫院提供予原告人的光碟並非真實記錄該項檢查的光碟,但黎聆案官認為上述推論缺乏科學邏輯 (見判決書第75-77段)。

20.黎聆案官留意到原告人和該醫院就該醫院於2012年及2014年提供給原告人有關該項檢查的光碟內的影像數量各執一詞,但黎聆案官認為無需就此爭議作出裁斷,因為無爭議的事實是該醫院只提供給原告人靜態及動態X光影像,而沒有提供該項檢查全部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這顯示該醫院的醫療紀錄只有動態 / 靜態X光影像,而沒有該項檢查整個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這亦與黎先生的誓詞說法一致 (見判決書第82段)。至於原告人依賴該醫院護士於2014年1月23日提供VCD光碟給她時所寫的字條,黎聆案官認為該字條內只顯示該醫院曾向原告人提供載有該項檢查的影像之VCD光碟,而沒有顯示該醫院另有該項檢查整個過程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這與黎先生的誓詞說法一致 (見判決書第83-85段)。

21.黎聆案官認為,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對該醫院的指控建基於該聲稱光碟的存在,但她沒有事實證據證明其存在,因此其申索沒有事實基礎,沒有勝算機會,屬於瑣屑無聊 (見判決書第86段)。黎聆案官認為,即使該醫院管有指稱的實時X光影像錄影,原告人也應在本訟案提出第三方文件披露申請,而非另開案件向該醫院提出申索 (見判決書第88段)。

22.基於上述原因,黎聆案官認為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完全沒有成功機會,因此容許原告人繼續該案的申索是濫用法庭程序,黎聆案官便頒下HCA 1259/2019 10/2/21命令。

III.    法理原則

23.該條例第14AA(4)條訂明,除非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2) 有其他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條例所說合理得直機會,是指具有合理的勝算,雖然毋需是相當的勝算,但必須是超過不切實際的成功機會,僅僅證明上訴論點是可爭拗或非不切實際,是不足夠的。[1] 但縱使法庭信納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拒絕批予上訴許可。[2] 本席按照上述法例條款及法理原則考慮1/12/20傳票的上訴許可申請。

24.原告人是根據該條例第42條及該規則第7A及第8條規則提出31/8/20傳票申請,法庭依據上述法例及規則條文批准或拒絕與訟一方要求第三方 (即非屬訟案法律程序的一方) 披露文件的申請是一項行使酌情權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包華禮在Chan Yim Wah Wallace v New World First Ferry Services Limited 一案 [3] 指出如下:

「18. I agree with Mr Leung and with his general proposition that non-party discovery is a relief to be granted by way of the discretionary exercise of the power vested in the Court by s.42 of the High Court Ordinance and O.24, r.7A(2) of the RHC and that there is no existing ‘right’ or ‘entitlement’ to discovery vested in a plaintiff ……, notwithstanding the general “duty to facilitat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referred to by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Seagroatt in Chan Chuen Ping v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4].

19.  Mr Leung was right to submit that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by the Court involves the conventional considerations of ‘existence, relevance and necessity’ under the O.24 r.7A and r.8(2) and a balancing exercise of the need for disclosure in the interest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countervailing factors such a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under the PDPO and ‘the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under common law, and other countervailing factors.」

25.有關涉及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明確的法律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否則上訴法庭不會作出干預。[5] 再者,《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1》一書第1冊第1199頁第59/0/54段也述明如下:

「……There are many authorities for the proposition that an appeal will not be entertained from an order which it was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make, unless it be shown that he exercised his discretion under a mistake of law…… or in disregard of principle…… or under a misapprehension as to facts……; or that he took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matters…… or fai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or the conclusion which the judge reached was ‘outside the generous ambit within which a reasonable disagreement is possible’……」[6]

26.正如上述第4段指出,原告人於2020年12月1日存檔1/12/20誓詞,用以支持1/12/20傳票。該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2)述明,「上訴法庭具有權力藉在法庭上進行口頭詢問、誓章或在訊問員席前錄取的書面供詞而收取關於事實問題的進一步證據;但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上訴法庭不得接納該進一步證據 (關於在審訊或聆訊日期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除外)」。所謂特別理由,早有定案,乃指以下條件:(1) 即使採取合理步驟,也未能在原本聆訊時提供該些證據;(2) 新證據雖然未必具決定性,但必須對案件結果,起著重要的影響和 (3) 新證據必須可信)。[7]

27.本席細閱1/12/20誓詞所提及的事宜,除了23/11/20判決書、23/11/20命令及有關事宜外,如原告人採取合理步驟,她應可在31/8/20傳票的聆訊前提供其誓詞所述的其他證據,所以根本不符合上述收取進一步證據的條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在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收取1/12/20誓詞為新證據。但林律師表示不反對原告人就是次「上訴許可」申請採用1/12/20誓詞,而本席考慮到該誓詞內容沒有提及新事物,只就已存檔的誓詞所提及的事宜加以解釋,因此本席許可原告人就1/12/20傳票的「上訴許可」申請存檔及依賴1/12/20誓詞,並視其內容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其實,1/12/20誓詞的內容與26/12/20陳詞的內容大致相同。

IV.    第三方 (即該醫院) 的立場

28.該醫院反對1/12/20傳票,並認為原告人擬提出針對23/11/20命令的上訴並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沒有其他有利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該醫院要求本席撤銷1/12/20傳票。

V.    本席的一般觀察

29.本席已細閱1/12/20傳票、1/12/20誓詞及26/12/20陳詞所提及原告人擬就23/11/20命令提出上訴的上訴理由 (以下總稱為「該上訴理由」),亦細聽原告人在13/1/21聆訊時的口頭陳述,原告人其實只是重提她一直以來的立場及申請理據,認為法庭應該命令該醫院作為第三方披露她在31/8/20傳票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但基於下文的分析,本席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本席不能批予上訴許可。

30.本席現就1/12/20傳票申請作出下述的一般觀察:

(1)  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62段指出,基於5/7/19命令,原告人在本訟案的申索陳述書及在本訟案對被告人的申索已被剔除及撤銷。雖然原告人已就5/7/19命令提出5/7/19命令上訴,但提出上訴的舉動不會令5/7/19命令被擱置、暫緩及 / 或取消。因此,在現階段,5/7/19命令仍然是有效力的法庭命令,所以原告人並無有效基礎在現階段要求該醫院透露「與該宗申索中出現的爭論點有關的文件」(見該條例第42(1)條) 及 / 或「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出現或相當可能會出現的爭論點有關」的文件 (見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3)(b)條)。該上訴理由並沒有述明本席提及這方面的法理原則如何犯上法律觀點的錯誤。

(2)  本席在23/11/20判決書第51-60段述明訴訟一方要求第三方披露文件的相關法理原則,但該上訴理由沒有指出所述法理原則如何犯上法律觀點的錯誤。

(3)  23/11/20判決書第55-56段指出,提出申請的訴訟一方必須提出證據顯示有相當可能第三方「管有、保管或控制」「與該案申索中出現爭論點有關文件」,而「有必要」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但即使法庭頒下命令指示第三方透露文件,該命令亦只可以指示第三方在誓詞下透露他「是否」現正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有關文件,如果第三方在宣誓下確認沒有或不再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等文件,提出申請的與訟一方便不能逼迫第三方透露及 / 或交出第三方已在宣誓下確立不存在或已不再存在的文件,因為這不但不符合第三方透露文件的法理原則,也不切合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8條規則的規定,這不可說是「公平地處置有關訟案或事宜,或為節省訟費」。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議的理由以示上述的法理原則是錯誤的,及 / 或上述提及所需要考慮的事項是不應考慮的事項。其實,原告人亦已在其31/8/20誓詞附上HCA 1259/2019一案的黎1誓詞為證物,以供法庭參閱及考慮。黎1誓詞是原告人所依賴的證據,而它已滿足了透露該醫院「是否」管有、保管或控制31/8/20傳票中要求該醫院透露的兩項文件的要求,因為黎先生已在黎1誓詞宣誓確認該醫院現在並沒有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等文件,亦解釋相關原因,因此該醫院無從披露該等文件。

(4)  至於31/8/20傳票要求該醫院透露的兩項資料,23/11/20判決書第82段已指出,原告人手中的日期為2012年10月18日及2013年5月31日的兩份該醫院診斷及介入放射部報告,已述明「在2012年10月18日和在2013年5月31日磁力共振醫生姓名」,因此原告人沒有有效的基礎或理由要求該醫院再次披露有關醫生的姓名,這並不符合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8條規則的規定 (見23/11/20判決書第52及56段)。另外,在一般情況下,與訟一方不可要求第三方披露資料 (見23/11/20判決書第51段)。原告人在31/8/20傳票中要求該醫院「提供在2013年7月24日手術現場4個護士的姓名和X光部技師姓名」非屬該條例第42條和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條下要求第三方透露文件的申請,而原告人沒有闡述其所依賴的法例規則,使她可向該醫院索取「資料」而非「文件」。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理由顯示本席就上述法理原則的釋義及 / 或作出上述判斷出錯,或錯誤理解證據,或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因此本席認為該上訴理由並沒有任何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

VI.    該上訴理由及分析

31.原告人認為23/11/20命令是不公平、不公義及不合理的命令。本席已細心考慮原告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並認為它們沒有任何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本席不打算在本判決書羅列及 / 或逐一回應所有該上訴理由,但本席會在下文就原告人的該上訴理由之重點作出分析及結論。

(1)    1/12/20誓詞第二1.項及26/12/20陳詞第二5.項 – 該醫院在2020年8月31日 (即原告人存檔31/8/20傳票的日期) 至2020年10月19日 (即31/8/20傳票的聆訊日期) 期間沒有存檔誓詞和證據以反對31/8/20傳票

32.本席看不到上述的該上訴理由如何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該醫院並沒有責任必須存檔反對誓詞,因為原告人作為申請的一方負上法律責任提供令法庭滿意的證明以示有相當可能該醫院「管有、保管或控制」「與該宗申索中出現爭論點有關的文件」,而法庭「有必要」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 (見23/11/20判決書第55段)。如果原告人未能達至這舉證標準,則不論該醫院作為第三方有沒有存檔反對誓詞或證據,法庭也不會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姑勿論如何,原告人已在其31/8/20誓詞附上了該醫院提供的黎1誓詞為證物,該醫院也不用依賴進一步的反對誓詞 (見上述第 30(3)段)。本席認為這並非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2)    1/12/20誓詞第二2.項及26/11/20陳詞第二6.項 – 本訟案被告人在2020年8月31日 (即原告人存檔31/8/20傳票的日期) 至2020年10月19日 (即31/8/20傳票的聆訊日期) 期間沒有存檔誓詞和證據以反對31/8/20傳票

33.本席認為上述的該上訴理由並無任何得直或勝算機會。基於5/7/19命令,原告人在本訟案的申索陳述書及她向本訟案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已被剔除及撤銷,因此原告人在本訟案的申索已經終止。雖然原告人已提岀5/7/19命令上訴,但至今該上訴仍然未進行辯論聆訊,而提出上訴的舉動本身是不會擱置、暫緩及 / 或取消5/7/19命令 (見上述第30(1)段)。在上述情況下,原告人在本訟案存檔針對該醫院作為第三方而非被告人的31/8/20傳票,其所要求的濟助根本上與本訟案被告人無關。因此,本訟案被告人代表律師於2020年9月16日來信法庭表示本訟案被告人對31/8/20傳票的申請沒有任何取態,並要求批准無須出席19/10/20聆訊。本席亦於2020年9月17日書面批准本訟案被告人的上述申請 (見23/11/20判決書第26段)。本席認為,基於上述原因,本訟案被告人根本無需就31/8/20傳票存檔反對誓詞,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3)    1/12/20誓詞第二3.段及26/12/20陳詞第二7.段 – 本席沒有公平、公正地考慮原告人作為本訟案的受害人的利益和權益

34.本席認為,上述的該上訴理由屬原告人的主觀意見及單純指稱,並不構成有合理得直及 / 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如果原告人指稱23/11/20命令不公平及不公正是基於她提出的其他該上訴理由,本席在下文就其他該上訴理由作出分析及裁斷。再者,法庭也不能只考慮原告人主觀認為她作為「受害人」的利益和權益,原告人作為要求第三方透露文件的申請人,也必須達到該法例第42條及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條規則下所規定的要求。從23/11/20判決書及本判決書的分析可見,原告人未能達至這要求及 / 或標準。

(4)    1/12/20誓詞第二4.(1)-(5)段及26/12/20陳詞第二8.(1)-(5)段 – 本席未有考慮原告人提出31/8/20傳票是因為該醫院參與2013年7月24日該項檢查時「第二次協助被告劉柱柏醫生」嚴重刺破裂原告人心臟至13mm的不法行為

35.其實,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IV部份詳述及考慮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的指稱,當中包括上述的該上訴理由所提及的指控。但是,該等指控是原告人的單純指稱,該醫院並沒有承認該等行為。再者,31/8/20傳票是要求第三方透露文件的申請,而非要求法庭就該醫院的所謂不合法行為作出是非曲直裁斷的申請。即使不考慮原告人在本訟案的申索仍處於被剔除及被撤銷的已經終止情況,本席仍然認為原告人對該醫院的上述指控未能有效駁回黎1誓詞的宣誓內容,也未能構成可令人信服的證據以示該醫院現在仍然管有、保管或控制 (而因此須透露) 31/8/20傳票提及的兩項文件。本席認為,這並非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5)    1/12/20誓詞第二5.段及26/1/20陳詞第二9.段 – 本席未有考慮該醫院曾經在2014年1月23日以虛假手術VCD光碟欺騙原告人

36.本席認為,這項上訴理由只是原告人重提她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的內容和她在19/10/20聆訊的陳述 (見23/1/20判決書第45及第49段),而黎1誓詞已就原告人的單純指稱作出回應 (見23/1/20判決書第36段)。再者,本席在23/1/20判決書第79段已就上述事宜作出分析及裁斷,不見得如原告人指稱本席未有考慮上述事宜。本席亦於23/1/20判決書第80段指出,即使原告人認為該醫院對她有任何不當的行為 (例如本判決書第VI(4)-(5)部份提及擬提出的該上訴理由),而導致她蒙受損害及 / 或損失,她應向該醫院提出她認為合宜的申索,而原告人其實已採取了這方面的行動,因為她已於2019年7月12日在HCA 1259/2019一案起訴該醫院,指稱該醫院故意不給她錄影本訟案被告人將她心臟刺破裂過程的實時錄影光碟,令她無法向本訟案被告人追討賠償,所以她向該醫院追討相關經濟損失。但從HCA 1259/2019 10/2/21命令及黎聆案官的判決書可見 (見上述第15-22段),黎聆案官顯然認為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並不合宜,他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沒有合理訴因及沒有勝算機會,亦屬瑣屑無聊,因此其申索陳述書被剔除,而其針對該醫院的申索也被撤銷。本席認為原告人在這方面未有提出具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6)    1/12/20誓詞第二6.段及26/12/20陳詞第二10.及13.段 – 本席未有考慮該醫院所管有及 / 或擁有的2張手術VCD光碟是本訟案的關鍵證據

37.本席不同意原告人的指稱。其實23/11/20判決書第44段已述明,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認為該醫院就2013年7月24日的該項檢查的存檔錄影片段光碟是該項檢查的直接證據,亦是本訟案及5/7/19命令上訴的直接關鍵證據,因此本席並非沒有考慮原告人的指稱。但是,原告人因面對黎1誓詞的宣誓內容須提供證據以示該醫院有相當可能管有、保管或控制31/8/20傳票提及的兩項文件。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65-74段就這方面的證據作出分析及裁斷 (亦見黎聆案官在HCA 1259/2019一案的2021年2月10日判決書 – 見上述第19-20段) ,原告人只是重提其在19/10/20聆訊的陳述和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的內容,本席認為這不足以顯示此上訴理由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的機會。

(7)    1/12/20誓詞第二7.段及26/12/20陳詞第二11.-12.及20.-21. 段 – 本席沒有考慮原告人要求31/8/20傳票的兩項資料中的證人是本訟案中的關鍵證人

38.本席亦不認同這上訴理由。其實,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46-47段細心考慮了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中有關這方面的指稱。但是,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81-82段作出分析以示原告人為何未能建立充分理據令法庭須行使酌情權頒下披露醫生及護士姓名的資料。但無論如何,從上述第30(4)段及23/11/20判決書第82段可見,原告人在其管有的文件中已知悉「…… 在2012年10月18日和在2013年5月31日磁力共振醫生姓名」。本席認為這並非具有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8)    1/12/20誓詞第二8.段及26/12/20陳詞第二22.段 – 本席沒有考慮該醫院提供虛假醫療紀錄、報告及光碟

39.本席已考慮了原告人的上述指稱,並在23/11/20判決書第42、第45及第49段敍述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中有關這方面的指稱,但本席認為原告人的主觀及單純指稱 (該醫院已採納黎1誓詞否認原告人指稱) 未能證明該醫院仍然管有、保管或控制31/8/20傳票提及的文件,以使法庭須行使酌情權指令該醫院透露該些文件。本席亦在23/11/20判決書第65-74段作出分析及裁斷,認為尋求第三方透露文件的申請並不適合處理申請人認為第三方行為失當的指控而第三方否認該等指控的糾紛。如果原告人認為該醫院對她有任何不當的行為,或向她提供虛假報告、紀錄及 / 或光碟,而令她蒙受損害及 / 或損失,她應該向該醫院提出她認為合宜的申索,而原告人其實已在HCA 1259/2019一案起訴該醫院,指稱該醫院對她行為不當而令她無法向本訟案被告人追討賠償,所以她向該醫院追討相關經濟損失,但基於上述第15-22段所述的原因及裁斷,黎聆案官認為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並非合宜的申索,不但無合理訴因,更屬瑣屑無聊,亦無勝算機會,所以將之撤銷 (見上述第36段及23/11/20判決書第80段)。本席認為這並非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9)    1/12/20誓詞第二9.(1)-(5)段及26/12/20陳詞第二23.(1)-(5)段 – 本席沒有考慮駁回31/8/20傳票申請會令原告人的5/7/19上訴不能成功

40.其實,本席已考慮了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中就這方面的指稱 (見23/11/20判決書第44、第47-48及第50段)。這是原告人的主觀考慮,但她要求該醫院作為第三方透露31/8/20傳票提及的文件及資料,便須達至該申請的法理和證據要求,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VII部份作出相關分析及裁斷,並認為這並非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41.綜合上述第34-40段可見,原告人泛指本席沒有考慮她的說法及論據。但從23/11/20判決書的內容及上述的分析可見,本席是理解並考慮了原告人的陳述及 / 或理據。原告人其實只是重提她在19/10/20聆訊的論據,但並沒有指出本席的判決及判決理由怎樣犯上法律觀點上錯誤,忽視法律原則及 / 或在行使酌情權時得出的結論超出了可存在合理分歧之寬大尺度。本席認為單單重複已提出之論據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10)  1/12/20誓詞第二10.(1)-(5)段及26/12/20陳詞第二24.(1)-(5)段 – 本席是知道HCA 1259/2019 14/8/20傳票被押後

42.原告人指稱黃聆案官及黃法官分別於2020年10月7日及11月3日「故意」將HCA 1259/2019 14/8/20傳票押後至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聆訊之後,如果法庭因應HCA 1259/2019 25/9/19傳票剔除她在HCA 1259/2019一案針對該醫院的申索,又如果法庭不依據HCA 1259/2019 14/8/20傳票要求該醫院透露有關文件及資料,她作為受害人便不能在本訟案提供這些關鍵性的證據,也無法在HCA 1259/2019一案向該醫院追討因為該醫院故意提供虛假手術光碟的欺詐行為而蒙受的經濟損失。原告人認為法庭在多次聆訊不要求醫院透露她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有違申張正義和公義的原則。

43.本席在19/10/20聆訊已知悉HCA 1259/2019 14/8/20傳票已經被押後,有待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申請有判決結果後才重新排期作第2次提訊 (如有需要的話) (見25/11/20判決書第24段)。正如上述第8-9段及第12-14段所述,黃法官駁回HCA 1259/2019 7/10/20命令上訴及HCA 1259/2019 16/11/20傳票,認為黃聆案官的上述案件管理指示正確無誤。雖然黃聆案官及黃法官在HCA 1259/2019一案押後原告人向該案被告人 (即該醫院) 提出的HCA 1259/2019 14/8/20傳票申請,這並不代表本席便應該批准原告人在本訟案針對第三方 (即該醫院) 而提出的31/8/20傳票申請。正如23/11/20判決書第83-87段指出,HCA 1259/2019 14/8/20傳票和31/8/20傳票是同樣針對該醫院的傳票,而該等傳票尋求該醫院透露的指明文件及資料完全一樣,因此原告人在存檔HCA 1259/2019 14/8/20傳票後兩星期再在本訟案存檔31/8/20傳票是雙重「duplicitous」的傳票,原告人不能一事而求二審,因此31/8/20傳票應被撤銷,況且原告人提出這雙重的31/8/20傳票時,HCA 1259/2019 14/8/20傳票仍未根據HCA 1259/2019 7/10/20命令被押後。

44.至於原告人指稱她恐怕HCA 1259/2019一案因應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被撤銷及 / 或HCA 1259/2019 14/8/20傳票終於會被撤銷,因而無法得到她尋求的指明文件及 / 或資料,本席亦認為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由。如果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被剔除及 / 或法庭撤銷她的HCA 1259/2019 14/8/20傳票申請,這只示原告人的申索及 / 或申請沒有理據,及該醫院沒有法律責任透露原告人所尋求的指明文件及資料,沒有不公義及不公正的情況。從上述第15-22段可見,黎聆案官於2021年2月10日頒下HCA 1259/2019 10/2/21命令,剔除原告人在HCA 1259/2019一案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其針對該醫院的申索,黎聆案官亦在其同日頒下的判決書詳述其判決理由,並非「故意」使原告人無法提出申索。基於上述考慮及分析,本席認為這並非具有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11)  1/12/20誓詞第三11.-12.段及26/12/20陳詞第三25.-27.段 – 原告人提出該條例第42條、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12條規則及「普通法的公平補救原則」

45.原告人指稱她依據該條例第42條、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12條規則及「普通法的公平補救原則」提出31/8/20傳票申請,但原告人沒有在1/12/20誓詞第三11.-12.段及 / 或26/12/20陳詞第三25.-27.段作出闡釋及 / 或述明本席如何錯誤理解適用的法理原則。

(12)  1/12/20誓詞第四13.-91.段及26/12/20陳詞第四28.-94.段 – 本席沒有考慮該項檢查在2013年7月24日進行時本訟案被告人2次用電極導管故意大力把她心臟嚴重刺破裂個「洞」的事件經過,而忽略了原告人與本訟案被告人、該醫院和醫院護士的對話內容及過程

46.本席在23/11/20判決書已考慮了原告人的有關指稱 (見23/11/20判決書第IV部份第39-50段及第71-72段)。本席認為原告人對於尋求第三方透露文件及資料的申請之性質有所誤解。就該類申請,法庭並不須就原被告雙方的糾紛及爭議作出是非曲直的判決,而法庭甚至不一定需要就原告人和第三方的事實爭議作出裁斷。不論原告人針對本訟案被告人的案情如何,原告人在本訟案的申索在現階段已被撤銷,但即使原告人針對本訟案被告人的申索具可爭辯的理據,這也不足以示該醫院作為第三方須透露其已在黎1誓詞述明現在不管有、保管或控制指明的文件,及 / 或須負上法律責任透露指明的資料。本席認為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據。

(13)  1/12/20誓詞第五92.-110.及第六111.-124.段和26/12/20陳詞第五95.-113.及第六114.-127.段 – 本席忽略了該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基本目標及忽略了考慮該醫院於2013年7月24日交給本訟案被告人的「那張真實手術光碟是存在的事實」

47.本席已細心考慮了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就這方面的指稱 (見23/11/20判決書第IV部份第39-50段)。原告人企圖依據黎1誓詞第6段以示該醫院管有、保管或控制或現在仍然管有、保管或控制31/8/20傳票中要求該醫院透露的指明文件。但原告人的說法其實對黎1誓詞斷章取義,沒有充份理解黎1誓詞的全面內容 (見23/11/20判決書第III部份第29-38段)。

48.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作出分析,並裁斷原告人指稱黎1誓詞確立X光機系統自動錄下X光機實時播放的X光影像一事,但卻不提黎1誓詞同時指出及確認以下事項:

(1)  該醫院於2013年7月24日確實管有、保管或控制該項檢查的自動錄影的實時X光影像,但約一星期後,該自動錄影的實時X光影像已被自動銷毀,所以它不再存在,而在2019年10月25日存檔黎1誓詞時,該醫院已不再管有該項檢查的自動錄下X光機屏幕上展現的實時播放的X光影像,所以現在根本無法交出該份文件;

(2)  由於本訟案被告人在進行該項檢查時沒有要求該醫院X光部負責同事將該項檢查的自動錄影實時X光影像「存檔」為錄影片段,所以該醫院根本沒有任何「存檔」的錄影片段,因此無法交出。

49.原告人指稱本席忽略考慮該醫院交給本訟案被告人的「那張真實手術VCD光碟」,但原告人在31/8/20誓詞及7/10/20誓詞已提出這方面的指控 (見23/11/20判決書第40及第45段)。原告人指稱該醫院於2013年7月24日交給本訟案被告人其在該項檢查進行期間在X光機屏幕上可看見並脫口說「有個洞了」的那張檢查錄影光碟,但原告人只是基於她與該醫院姑娘的指稱對話 (見23/11/20判決書第40段) 及她與本訟案被告人在覆診時的指稱對話 (見23/11/20判決書第45段) 而主觀認為 (1) 本訟案被告人刻意收藏隱瞞相關VCD光碟不交給她,和 (2) 該醫院及本訟案被告人用了4張照片製造而成的光碟充當該項檢查的光碟,更認定本訟案被告人在本訟案提交的光碟並非該醫院提供給本訟案被告人的「那張真實的在2013年7月24日電生理手術的VCD光碟」。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65-70段作出分析及裁斷,黎1誓詞述明不同意原告人的說法 (見23/11/20判決書第34-36段),並否認原告人指稱她與該醫院姑娘在2013年9月13日的對話 (見23/11/20判決書第35段),亦詳細解釋為何該醫院就該項檢查只有4張動態和4張靜態的X光影像 (見上述第40(1)-(2)段及23/11/20判決書第34及第36段),而該醫院已於2014年1月23日以光碟形式交給原告人,原告人亦已簽收確認。再者,該醫院亦在黎1誓詞宣誓確認,除了上述已提供給予原告人的4張動態和4張靜態的X光影像外,該醫院的紀錄中沒有任何其他影像,包括X光影像或錄影片段,因此無法透露及 / 或交出原告人尋求的「…… 2013年7月24日交給[本訟案被告人]的那張在手術時[本訟案被告人]說「有個洞了」的那張手術VCD光碟」(見23/11/20判決書第69段)。基於尋求第三方透露指明文件的法理原則,本席亦已在23/11/20判決書第70段作出分析及裁斷,認為黎1誓詞已滿足了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5)條規則的規定,法庭不能迫使第三方透露及 / 或交出不存在或不再存在的文件 (見23/11/20判決書第70-74段的分析及裁斷)。本席亦留意到黎聆案官在其於2021年2月10日頒下的判決書不接納原告人就HCA 1259/2019 25/10/19傳票所作出的相同或類同陳述 (見上述第19-20段)。原告人的上述該上訴理由只是重提她在19/10/20聆訊的陳述指稱,但未能指出本席的上述分析及裁斷有任何法律及 / 或其他方面的錯誤。

50.至於原告人指稱該醫院在本訟案及 / 或HCA 1259/2019一案中拒絕向她提供她所尋求的醫護人員姓名是擔心他們會講出原告人指稱的事實真相,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考慮了原告人這方面的指稱,並認為此乃原告人的單純指稱及個人臆測,亦忽略了該醫院在黎1誓詞的立場,即該醫院於2014年1月23日前不知悉原告人對該項檢查或對本訟案被告人有任何不滿或投訴。再者,本席亦已在上述第38段 (見23/11/20判決書第82段) 解釋,該醫院的診斷及介入放射部的2012年10月18日及2013年5月31日報告已述明相關負責醫生的姓名,而原告人未能建立有效的基礎及理由要求該醫院透露該項檢查的護士姓名。本席認為這並非可爭辯或具有得直機會的上訴理由。

(14)  1/12/20誓詞第七125.-131.段及26/12/20陳詞第七128.-134.段 – 本席還忽略了考慮在2013年7月24日該項查是「有錄影整個事故過程VCD光碟的事實」

51.從上述分析可見,黎1誓詞並沒有隱瞞X光機系統會自動錄下X光機屏幕上實時播放的X光影像及 / 或在手術期間X光部技師可以將X光機系統自動錄下實時X光影像存檔為錄影片段一事 (見23/11/20判決書第32段)。但黎1誓詞進一步解釋,如無醫生特別指示予X光部技師 (而本訟案被告人並沒有如此指示該醫院的X光部技師),該項檢查的自動錄影的實時X光影像在手術後一星期內便會自動銷毀,這是一般做法,因為X光機系統自動錄影的實時X光影像質素較低,而本訟案被告人在該項檢查的過程中亦自行按掣拍攝了靜態及動態影像作為診斷及醫療紀錄之用 (見23/11/20判決書第32-33段)。

52.本席沒有忽略該醫院的X光機系統曾自動錄下在該項檢查期間X光機屏幕上實時播放的影像,但亦沒有忽略黎1誓詞確立該自動錄影的實時X光影像在手術一星期內已自動銷毀。原告人指稱這是該醫院為了遮掩本訟案被告人用電極導管2次將她心臟嚴重刺破裂的真相,才謊稱 (1) 自動錄影的X光影像會在手術後一星期內自動銷毀及 / 或 (2) 該醫院姑娘沒有在2013年1月13日向她表示「因為電生理手術是入侵到心臟裏面的手術,每個做這個手術的都有錄影手術過程的VCD光碟」及「你在2013年7月24日做電生理手術時的錄影VCD光碟,是劉教授說『不需要給你』」。這是原告人的單純指稱 (見23/11/20判決書第49段),而正如23/11/20判決書第56及第71段解釋,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就尋求第三方透露文件的申請,在非正審階段作出事非曲直的終極事實判斷,如果第三方在誓詞中宣誓述明確認,沒有管有、保管或控制指明的文件,除了有限的例外,在非正審階段該誓詞表面所說會被接納,並視為對指明文件的存在 (existence) 及關聯 (relevance) 具結論性 (conclusive)。原告人不能迫使該醫院透露及提供其已經在宣誓下確認不再存在的文件。況且,原告人亦在HCA 1259/2019一案就該醫院提供失實手術光碟及隱瞞不提供該項檢查的錄影光碟的指稱不當行為提出申索,但正如上述,其申索被裁定為沒有合理訴因,屬瑣屑無聊,而沒有勝算機會,因此已被撤銷。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指稱本席忽略考慮該項檢查有X光錄影一事並不正確,她只是重提已述的論據,並未能提出有力理由以示本席的上述分析及結論有任何錯誤,這不是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15)  1/12/20誓詞第八段及26/12/20陳詞第八段 – 1998年12月2日的立法會新聞公報提及保存及披露病人的醫療紀錄事宜

53.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41及第71(4)段提及原告人這方面的指稱,並在23/11/20判決書第75段就這方面的指稱作出針對性的分析及裁斷,在此不贅。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論點以示本席的分析及結論有何犯錯,這並非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本席亦留意到黎聆案官在HCA 1259/2019一案中的2021年2月10日判決書中也不接受原告人這方面的指稱 / 陳述 (見上述第17段)。

(16)  1/12/20誓詞第九132.段及26/12/20陳詞第九135.段 –立法會衛生委員會的日期為2012年6月11日有關「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的法律、私隱及保安框架公眾諮詢」的報告事宜

54.本席已在23/11/20判決書第76段提及原告人這方面的指稱,並作出針對性的分析及裁斷,在此不贅。原告人未能提出有效的論點以示本席的分析及結論有何犯錯,這並非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17)  1/12/20誓詞第十133.-136.段及26/12/20陳詞第十136.-139.段 – 本席忽略了考慮2013年7月24日該項檢查的目擊證人可證明本訟案被告人在該項檢查期間2次因電極導管嚴重刺破裂原告人心膜過程之事宜

55.原告人這方面的論點是重複上述第(7)項提及的該上訴理由,但本席已在上述第38段作出分析及結論,並認為這並非具有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18)  1/12/20誓詞第十一137.-139.段及26/12/20陳詞第十一140.-142.段 – 本席還忽略了考慮原告人在2013年7月26日出院時要求該醫院提供2013年7月24日進行該項檢查的「真實的手術VCD光碟」

56.本席已在該判決書第71(2)段考慮了原告人這方面的指稱,並已在23/11/20判決書第73及第80段作出分析及裁斷。原告人只是重提已述的陳詞指稱,但沒有述明本席的分析及裁斷如何犯錯,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19)  1/12/20誓詞第十二140.-141.段及第十三142.-145.段和26/12/20陳詞第十二143.-144.段及第十三145.-149.段 - 《私家醫院實務守則》第3.1、第3.2及第12.2段

57.本席已在該判決書第77及第82段提及原告人採用《私家醫院實務守則》一事,並作出分析及裁斷。原告人只是重提已述的論點,但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理由以示本席的分析及結論如何犯錯,這並非具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20)  1/12/20誓詞第十四146.-168.段及26/12/20陳詞第十四150.-171.段 – 本席「完全沒有考慮支持本案件HCPI 669/2016的對申請有關披露第三方文件命令的證據文件」

58.該醫院並非本訟案的被告人,而31/8/20傳票的性質乃尋求該醫院作為第三方透露文件,因此31/8/20傳票申請的焦點並非原告人在本訟案針對本訟案被告人的案情證據。正如23/11/20判決書第55段所述,該條例第42條賦予法庭權力命令第三方透露文件是項行酌情權的權力,而重點是「existence, relevance and necessity」。即使原告人顯示所尋求的指明文件與本訟案的爭議點有關連 (但本訟案仍在被撤銷及終止階段),原告人作為申請人仍必須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以示有相當可能第三方「管有、保管或控制」「與該宗申索中出現爭論點有關的文件」,而法庭認為是「有必要」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本席在23/11/20判決書的分析及結論認為原告人在面對黎1誓詞的情況下,未能證明該醫院現在仍然管有、保管或控制指明的文件 (又見黎聆案官在HCA 1259/2019一案的日期為2021年2月10日判決書 – 見上述第19-20段),亦未能證明該些指明文件及 / 或資料如何是必須的 (因為原告人在本訟案的申索仍是處於被撤銷及已終止的階段 (見23/11/20判決書第62段),而31/8/20傳票是「duplicitous」(雙重的) 申請 (見23/11/20判決書第83-87段))。原告人未能解釋她就這項該上訴理由所羅列的各項醫療報告內容及 / 或上訴法庭批准她對法援署的司法覆核許可的判令和判案書如何能證明她尋求的指明文件之「existence」及「necessity」。本席認為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21)  1/12/20誓詞第十五169.-174.段及26/12/20陳詞第十五173.-178.段 – 本席忽略了考慮「在2013年7月24日[本訟案被告人]撰寫虛假手術報告」

59.正如上述第57段所述,該醫院並非本訟案的被告人。原告人在本訟案沒有任何針對該醫院的申索。本訟案被告人和該醫院是不同的個體,本訟案被告人有沒有撰寫虛假手術報告與作為第三方的該醫院及31/8/20傳票無關,這並非任何具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22)  1/12/20誓詞第十六175.-187.段及26/12/20陳詞第十六179.-191.段 – 本席忽略了考慮該醫院製造2013年7月24日的虛假醫療紀錄 (包括虛假手術牌版紀錄報告、虛假手術血含氧量紀錄報告、虛假手術心跳紀錄報告)

60.原告人的上述指稱是重複了上述第(8)項的論點。本席在此重覆上述第39段的分析及結論。

(23)  1/12/20誓詞第十七188.-192.段及26/12/20陳詞第十七192.-196.段 – 本席明知有證據證明原告人在該項檢查前心臟沒有洞而在該項檢查後心臟有洞,但卻撤銷31/8/20傳票而不協助原告人指示該醫院披露指明的文件及資料,因而損害她向本訟案被告人提出申索的權益

61.本席不認同原告人的說法。原告人指稱她因為得不到指明的文件及 / 或資料,所以她未能向本訟案被告人追討賠償,但這不等於法庭必須因應她的個人立場主張而命令該醫院透露指明的文件及資料,原告人還須建立尋求該醫院作為第三方須透露指明文件及資料的有效理據。基於23/11/20判決書及 / 或本判決書的分析,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達至該要求,亦未能提出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24)  1/12/20第十八193.-202.段及26/12/20第十八197.-206.段 - 本席沒有考慮Dr Chan Po Sum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2015] 1 HKLRD 330, 341的案例,亦沒有考慮原告人就該項檢查的事實指稱及案情

62.Dr Chan Po Sum一案,有關醫生在紀律處分程序被裁定沒有告誡病人其所建議治療的風險,因而構成專業失當行為,而該案的爭議點是醫務委員會之裁斷 (1) 有否受法律上的錯誤指示所影響及 / 或 (2) 有否作出有關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的重要證據裁斷。簡而言之,該案例中的病人和醫生在紀律處分聆訊作供時各執一詞,在證供上有衝突而相關文件 (例如「Nurses’ Report」) 有不足 (「clearly inadequate」),因此上訴法庭考慮醫務委員會所作的事實判斷是否犯錯。該案例並不涉及第三方及 / 或尋求第三方披露文件的申請。正如上述第57-58段所述,該醫院並非本訟案的被告人,原告人在本訟案沒有任何針對該醫院的申索,因此,就31/8/20傳票而言,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需要在這階段就原告人針對本訟案被告人的指控及案情作事實裁斷。本席同意林律師的陳述,認為Dr Chan Po Sum一案無助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25)  1/12/20誓詞第十九203.-211.段及26/2/20陳詞第十九206.-214.段 – 本席沒有考慮Leung Yiu Ting v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CMP1441/2019,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日期為2020年3月18日,無彙報的案例) 一案適用於31/8/20傳票申請

63.其實,本席已在23/11/20判案書第61段考慮了Leung Yiu Ting的案例,並述明該案例與本訟案不論在法理上或是案情上也有差別,因此並不能為原告人提供協助。原告人在這項上訴理由只是重提其已述的論點,並未提出有效理據以示本席的分析及結論如何犯錯。本席認為這並非具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的上訴理由。

(26)  26/11/20陳詞第215.-219.段 – 本席沒有考慮本席在Lau Tsz Hung Ringo v First Refrigeration Engineering Limited HCMP1166/2013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3年7月4日) 的判決理由及Leung Yiu Ting的案例而錯誤判決原告人須支付訟費給該醫院

64.本席看不到Lau Tsz Hung RingoLeung Yiu Ting兩案例的法理原則如何適用。Lau Tsz Hung Ringo一案涉及擬提出訴訟的一方在訴訟前尋求第三方披露文件 (見該條例第41條及該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1)條規則的情況),第三方同意披露有關文件資料 (見判詞第9段),而餘下爭議只涉及相關申請的訟費。本席在判詞指出:

41. In light of the principles discussed in above authorities, and subject to the caveat and understanding discussed in paragraphs 43-47 below, I am not persuaded that the plaintiff is entitled to their costs of the Originating Summons herein. The English authorities suggest that merely opposing unsuccessfully an application for pre-action discovery is not enough to justify departure from the normal rule on costs. After all, the obligation falls on the applicant to justify and establish that the privacy of a person who is not a party to existing litigation should be overridden. It is only when it is clearly unreasonable to oppose the application or the manner of the opposition was so unreasonable or there is misconduct on the part of the defendant that it will make him bear costs of both parties.」(重點加強)

本席在該判詞第48段頒下如下的訟費命令:

48. I therefore grant the following order:

(a) the plaintiff do pay the defendant’s costs of the Hearing [有關訟費爭議的聆訊] to be summarily assessed and paid forthwith;

(b) subject to (a) above, there be no order as to costs of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c) the plaintiff’s own costs be taxed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Aid Regulations.

49. There is no reason why the plaintiff should not pay costs of the Hearing since he has failed to accept the defendant’s offer that costs of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be compromised on the basis of no order as to costs.」

65.同樣地,Leung Yiu Ting一案也涉及法律程序展開前尋求文件披露的申請,而該案例的第三方不爭議指明的文件仍然存在,唯一的爭議是第三方應否透露該等文件。周法官最終判決第三方應該透露該等文件,就訟費方面則作出如下判決:

34. On the materials before the court, I am not able to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that MTRC may have some genuine doubts on whether the Plaintiff is entitled to the disclosure sought. Taking everything into account, I consider that the fair order to make would be that (i) the Plaintiff shall pay the costs of MTRC up to and including MTRC’s consideration of the 1st and 2nd Affirmations of the Plaintiff, the costs of and incidental to the hearing on 16 September 2019, as well as the costs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order for disclosure, on an indemnity basis, to be taxed if not agreed, and (ii) there shall be no order as to the costs of the rest of the application. I so order.

35.  There shall also be no order as to the costs of and occasioned by the Plaintiff’s application to file and serve the Affidavit of Lau Wing Ning Vannie dated 25 February 2020.」

66.上述兩個案例的案情、尋求披露文件的申請性質及判決結果均與本訟案的31/8/20傳票申請及23/11/20命令不相同。本席在23/11/20判決書撤銷31/8/20傳票申請,亦在本判決書作出分析及結論認為原告人的該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得直或勝算機會。因此,原告人未能指出23/11/20命令下的訟費命令採用訟費責任應隨判決結果的一般訟費原則如何犯錯,本席認為這並非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27)  1/12/20誓詞第二十段及26/12/20陳詞第二十段

67.原告人指稱,綜合上述的該上訴理由,本席應給予上訴許可,以便原告人就23/11/20命令提出上訴,並應指示該醫院支付原告人就1/12/20傳票所涉的訟費。但是綜合上述的分析及結論,本席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該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或勝算機會,亦沒有其他適用的秉行公正的理由許可原告人提出上訴。

68.本席亦細心考慮了原告人在13/1/21聆訊的口頭陳述,該口頭陳述其實是重複其在1/12/20誓詞及26/12/20陳詞的內容,本席在上文已作分析及結論。

VII.   總結

69.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並撤銷1/12/20傳票申請,按照一般訟費原則,原告人應支付該醫院的訟費。本席現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判定原告人須支付該醫院有關1/12/20傳票申請所涉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同意訟費數額,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70.如果原告人欲聽取上述英文法理原則的本地話翻譯,原告人可向本席書記要求安排法庭翻譯主任於互相合適的時間在高等法院大樓用本地話向原告人口頭翻譯上述英文法理原則。

(吳美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三方:  由的近律師行林紀善律師代表。



[1]HoYuenYiWinnie & anor v HoHungSunStanley & anorHCA 391/2006,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當時官階)(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09年5月25日)第2-3段:「In other words, if the Court is not convinced that there is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no leave can be granted. But the converse is not true.  Even if the Court takes the view that there is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it still retains a discretion as to whether to grant leave, although the fact that there is, ex hypothesi,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would heavily influence the Court’s exercise of discretion.」

[2]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129 及HoYuenYiWinnie & anor第2-3段

[3] HCPI 820/201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包華禮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5年5月8日) (又見23/11/20判決書第54段)

[4] [2014] 1 HKLRD 142,151第34段

[5]秦錦釗及東區法院裁判官陳炳宙及另一方CACV 224/2017及CACV 285/2017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8年8月3日) 第34段和梁對帥 CAMP 153/2019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9年11月13日) 第13段

[6] 23/12/20陳詞第15段提供中文翻譯如下:「眾多案例顯示,除非法官行使其酌情權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mistake of law) 或忽視了法律原則 (disregard of principle) 或錯誤理解事實 (misapprehension as to the facts) 或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 (took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matters) 或沒有行使其酌情權 (fai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或在行使其酌情權時得出的結論超出了可能存在合理分歧之寛大尺度 (outside the generous ambit within which a reasonable disagreement is possible),否則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法官在其酌情權範圍內所作出的命令……」

[7]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