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達榮 Art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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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是一名夜間的士司機,於2018年4月25日晚上九時許,在東涌一處的士站被警員截查其的士,警員在其背囊發現有12張$500和7張$100的偽鈔(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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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6/2020 [2021] HKDC 7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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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是一名夜間的士司機,於2018年4月25日晚上九時許,在東涌一處的士站被警員截查其的士,警員在其背囊發現有12張$500和7張$100的偽鈔(控罪四)。 2.這些$500偽鈔有着同一序號HC597033而$100偽鈔的序號則是PL269168;這些偽鈔票面都印有“練功券”、“票樣”、“練功專用” 與及 “禁止流通”等字樣。 3.其後,被告人被押返其位於東涌逸東邨的住所搜查,警方發現更多的偽鈔 — 一共153張$500偽鈔與較早前所找到的$500偽鈔屬同一類別 — 有着相同的序號和字樣(控罪五)。 4.被告人與警方會面時表示於2018年2月底透過淘寶購得有關偽鈔,因貪心而打算給乘客找贖。 5.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保管或控制偽製紙幣罪[1](控罪四至五)。至於他較早前因使用部份偽鈔而構成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2]的三項罪行(控罪一至三)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6.被告人,41歲,未婚,與父母同住於東涌一個公屋單位。母親是家庭主婦,父親患有心臟病(心臟功能只餘2%),即將接受手術。 7.代表被告人的江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10年開始任職的士司機,屬於家中經濟支柱,惟他於2015年工作期間遇上嚴重交通意外,導致一手一腳骨裂,需接受長時期的治療,至今未完全康復。 8.被告人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當中三項牽涉一些風化罪行,最嚴重的是在2010年因非禮被判監3年,以及一些涉及駕駛的士時的不誠實行為如濫收車資,被判兩星期監禁緩刑12個月,而他最後的案底是於2015年10月,因盜竊被法庭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兩年。 9.江大律師指出上訴庭並沒有就管有及行使偽鈔定下量刑指引,判刑的長短視乎偽鈔的數量、價值和仿真度等因素來決定。被告人在案中所管有的偽鈔總值$83,200。 10.江大律師續說被告人明顯是將家裏所收藏的練功券拿取了部份放在身上,控罪四及控罪五故此是相關的,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將兩段刑期同期執行。 11.本席有機會查看案中的偽鈔,表面上看來與真鈔的模樣極其相似,當然偽鈔還具有那些“練功券”等字樣,在日間會較容易被人察覺。不過,被告人是任職夜間的士司機,很明顯他是利用夜間較暗淡的環境,加上找續時較匆忙的情況,來欺騙乘客。 12.在量刑方面,辯方呈遞一宗上訴成功的案例(李浩然CACC128/2013)。該申請人試圖使用一張假的$100港元紙幣購買價值$11的蔬菜,遭檔主拒絕後拿出一張真紙幣完成交易。事件驚動警方介入,申請人在現場曾經丟掉另外26張假$100港元紙幣,警員到來檢獲一共27張假$100港元紙幣(總值港幣$2700)。他因此而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 13.該上訴人有前科,曾因管有偽鈔罪被判入獄20個月,出獄後不久重犯同一罪行。上訴庭引述了多宗判例包括Ngan Chun Yee & Others CACC137/1984(被告人管有100張$1000港幣偽鈔,上訴庭明確指出6年量刑基準是合適的)後,認為就第一項行使偽鈔罪及第二項管有偽鈔罪的量刑基準應分別是3年及3年半監禁。 14.使用及管有偽鈔是嚴重的罪行,兩項控罪最高刑罰都是監禁14年。就第四及第五項控罪而言,基於偽鈔的數量及價值,本席分別以3年半及4年作為量刑起點。 15.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 每項控罪的刑期分別減至28個月和32個月。 16.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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