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龚津莹

Case No.DCCC 1488/2025[2026] HKDC 13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488/2025

[2026] HKDC 1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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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龚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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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7月31日
出席人士: 陳健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行使偽製紙幣(Passing counterfeit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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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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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後被判「行使偽製紙幣」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倪女士(控方第一證人)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378號地下B舖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涉案銀行)的銀行櫃位服務員。控方第一證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協助客人辦理存款及轉賬。

3.2025年6月9日上午約11時30分,被告人在涉案銀行向控方第一證人出示他的滙豐銀行借記卡(賬戶號碼:196******833)及10張美金100元流通紙幣以供存入他的滙豐銀行賬戶。控方第一證人把該10張流通紙幣放入驗鈔機,驗鈔機顯示驗鈔失敗。控方第一證人檢查該些流通紙幣,發現全部都印有同一序號“MB 31999311E”,而且紙質差劣,上面印有“COPY”及“FOR MOTION PICTURE PURPOSES”字樣。案件報警處理。

4.同日上午約11時54分,警員26860(控方第二證人)到達涉案銀行,並在該處截停和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行使偽製紙幣」。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5.控方第二證人檢取了被告人的滙豐銀行借記卡及涉案的10張美金100元流通紙幣作為本案證物。

6.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作出一些陳述,當中包括以下各項:2025年6月8日,被告人從廣州到香港開立銀行賬戶,用來投資外國股票;2025年6月9日早上,被告人成功在涉案銀行開立滙豐賬戶。同日中午約12時,被告人向銀行職員出示他的滙豐銀行借記卡及10張總額美金1,000元的流通紙幣以供存入他的銀行賬戶;及被告人的一位朋友把涉案的流通紙幣交給被告人後,被告人有檢查過該些流通紙幣,最後才向銀行職員出示該些流通紙幣以供存款。

7.涉案的10張美金100元流通紙幣被送交商業罪案調查科檢驗,並被證實是偽製紙幣。

背景及減刑陳詞

8.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教育程度至大學,報稱設計師,在內地及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辯方的減刑陳詞主要有3點:第一,被告人及早承認控罪,可享1/3的扣減。第二,個人背景良好,曾參與慈善公益,父母體弱多病。第三,紙幣像真度屬於低。

討論和判刑

行使偽製紙幣

10.任何人知道或相信任何屬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品的物品是偽製品,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行使或付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1]

11.李浩然案 CACC 128/2013,上訴庭並沒有就管有及行使偽鈔訂下量刑指引,管有和使用偽鈔無可否認是極為嚴重罪行。該些罪行不但影響金融市場,更會令無辜的市民及商販蒙受經濟損失。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上訴法庭認為在管有及行使偽鈔案件,偽鈔數目及價值是重要的客觀因素。如涉案偽鈔數目越多,則判刑亦應越重。李浩然案均涉違反100(1) 條的管有罪,其最高刑罰也是監禁14年。當中的量刑因素也適用於本案。

12.該案被告人試圖用一張假的100港元紙幣購買價值11元的蔬菜,但檔主不接受,而被告人拿出一張真的紙幣完成交易。菜檔職員感到事件可疑,故報警。被告人試圖離開,但遭阻止,結果被告人在現場丟掉另外26張假100港元紙幣。警員抵達現場拘捕被告人,並檢獲共27張假100港元紙幣。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27張編號相同的假100港元鈔票。事件導致該案被告人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被告人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分別判他入獄3年和4年,同期執行。上訴後由4年改判2年4個月監禁。上訴庭提出涉及數量及價值不少的偽鈔案件,法庭會採納5至6年的量刑基準,以阻嚇該等罪行,避免偽鈔流入銀行體系,擾亂金融系統及導致商戶損失。

13.The Queen v Ngan Chun Yee & Others CACC137/1984案,被告人管有100張1,000元港幣偽鈔,上訴法庭明確指出6年量刑基準是合適的。

14.套用以上判刑因素於本案被告人,本席有以下分析。

15.本案只涉及共10張100美元紙幣偽鈔,總值是約7,800港元,而涉案偽鈔的像真度亦不高。其行為能導致的潛在損失不會超過7,800港元。

16.在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312/2011 & CACC314/2011案,上訴法庭認為2年半量刑基準適用於一項涉及500港元偽鈔案件。在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102/2002案,被告人承認管有共33張100港元偽鈔及一張20港元偽鈔,上訴法庭亦認同2年半的量刑基準。本席認為本案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2年半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為20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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