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嘉珩nigel

Case No.DCCC 1138/2025[2026] HKDC 177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8/2025

[2026] HKDC 17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嘉珩Ni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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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9月24日
出席人士:  袁紹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遠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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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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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後被判「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25年1月5日深夜約1時30分,警員60571(控方第一證人)沿香港九龍油麻地甘肅街巡邏,期間見到被告人站在吳松街3號外面。被告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便即走開,控方第一證人覺得被告人有可疑,於是上前在甘肅街與吳松街交界截停被告人。

3.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向被告人搜身,在他的牛仔褲左後褲袋內搜出8張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後來證實為偽製品)。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該些銀行紙幣的表面異常光滑,全部8張銀行紙幣的同一面都印有相同序號 “CK105546”,另一面都印有 “copy” 字樣。

4.控方第一證人懷疑該些銀行紙幣是偽製品,隨即警誡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該8張銀行紙幣是偽製品,早前向一個中國內地人取得。被告人又承認無業,打算用該些銀行紙幣買食物及香煙和應付日常生活開支。

5.同日稍後時間,警方向被告人錄取會面紀錄。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問及為何知道涉案銀行紙幣是偽製品,被告人回答說見到該些銀行紙幣上有 “copy” 字樣,而且觸摸表面質感就立即知道是偽製品。

6.2025年1月9日,警方偽鈔專家檢驗後證實全部8張銀行紙幣都是偽製品。專家指出以下特徵:

(a)  涉案8張銀行紙幣的兩面印刷質素均差劣,是使用碳粉印刷法印製的,這有別於真銀行紙幣;

(b)  涉案8張銀行紙幣均發現缺乏防偽特徵,例如凹版印刷、水印及開窗金屬線;及

(c)  涉案8張銀行紙幣都印有相同序號 “CK105546”,有別於印有獨一無二序號的真銀行紙幣。

背景及減刑陳詞

7.被告人現年37歲,離婚人士,教育程度至中五,有兩名兒女由前妻照顧。被告人自2022年至2024年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搶劫及「洗黑錢」等嚴重罪行。對上一次定罪在2024年4月因「洗黑錢」被判監14個月。

8.被告人是慣犯,過去刑罰仍未能阻嚇他犯罪,並且剛出獄不久再干犯本案。

9.辯方的減刑陳詞主要有3點:第一,被告人及早承認控罪,可享1/3的扣減。第二,案情顯示被告人有意圖使用偽鈔,但未實際使用,經援引案例,主張30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第三,數字貨幣的流行減低偽鈔擾亂金融體系風險。

討論和判刑

10.任何人知道或相信任何屬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品的物品是上述偽製品,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11.在The Queen v Ngan Chun Yee & Others CACC 137/1984案,被告人管有100張1,000元港幣偽鈔,上訴法庭明確指出6年量刑基準是合適的。

12.在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 102/2002案,被告人承認管有共33張100元港幣偽鈔及一張20元港幣偽鈔,上訴法庭亦認同2年半的量刑基準。

13.在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 312/2011 & CACC 314/2011案,上訴法庭認為2年半量刑基準適用於一項涉及500元港幣偽鈔案件。

14.在李浩然案CACC 128/2013,上訴庭並沒有就管有及行使偽鈔訂下量刑指引,管有和使用偽鈔無可否認是極為嚴重罪行。該些罪行不但影響金融市場,更會令無辜的市民及商販蒙受經濟損失。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上訴法庭認為在管有及行使偽鈔案件,偽鈔數目及價值是重要的客觀因素。如涉案偽鈔數目越多,則判刑亦應越重。

15.李浩然案中被告人涉及違反100(1)  條的管有罪,其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該案被告人試圖用一張假的100港元紙幣購買價值11元的蔬菜,但檔主不接受,而被告人拿出一張真的紙幣完成交易。菜檔職員感到事件可疑,故報警。被告人試圖離開,但遭阻止,結果被告人在現場丟掉另外26張假100港元紙幣。警員抵達現場拘捕被告人,並檢獲共27張假100港元紙幣。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27張編號相同的假100港元鈔票。事件導致該案被告人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被告人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分別判他入獄3年和4年,同期執行。上訴後由4年改判2年4個月監禁。上訴庭提出涉及數量及價值不少的偽鈔案件,法庭會採納5至6年監禁的量刑基準,以阻嚇該等罪行,避免偽鈔流入銀行體系,擾亂金融系統及導致商戶損失。

16.套用以上判刑因素於本案被告人,本席有以下分析。

17.被告人已準備使用偽鈔,本席不能忽視本案被告人管有的偽鈔是有流入市面的高度風險。即使數字貨幣的流行,實際上使用500元紙幣的巿民仍多,尤其是商販多不收1,000元紙幣。

18.本案只涉及共8張500港元紙幣偽鈔,總值是4,000港元,而涉案偽鈔的像真度亦不高。其行為能導致的潛在損失不會超過4,000港元。

19.本席認為本案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2年半監禁,慣犯因素加刑3個月至33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為22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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