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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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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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1/2021 [2021] HKDC 10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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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案情 2.於2020年12月14日約0750時,一名麥蛋糕之員工劉女士回到其位於灣仔之店舖上班,劉女士便把她的肩揹袋放在收銀機下的木櫃,而她亦把捲閘半開方便其他員工入內上班,她其後便入內工作。於0815時劉女士返回收銀處並發現她的肩揹袋不見了,而內有銀包、3張櫃員機卡、1張八達通卡、1張身份證及約港幣1,000元,於是便報警處理。 3.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人於0757至0758時從半開的捲閘入內並搜掠收銀處及拿取了劉女士的手袋便離開。 4.於同日1723時,警員最終亦拘捕了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偷了劉女士的手袋及拿取了現金,並把其它財物丟棄。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53歲,小三程度,現為單身,因意外緣故,被診斷為終身殘廢,而自2000年起便失去工作能力及依靠每月約港幣5,000元傷殘金過活。更甚的是,約7至8年前左腦亦中風。因其經濟關係,被告人亦只能露宿街頭。辯方同意被告人有達42次定罪紀錄,2項為入屋犯法罪,而另有32項為不誠實罪行有關,而今次犯案亦因一時貪心。辯方指被告人雖則有多項定罪但從2014至2018年期間亦奉公守法。事源於他於2014年認識了一名女子,更成為情侶,故決定洗心革面,但不幸的是,他女友於2018那年離世,這對被告人打擊甚重,更令被告人重蹈覆轍,踏上回頭路。 6.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由始至終亦坦白承認其罪責。於被拘捕那刻已和警方和盤托出事件經過。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是次並沒有預謀,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當時見閘門半掩,便入內,亦沒有工具在身,又或曾弄破大門、捲閘等而進入。辯方指一般非住宅之量刑指引,於本案中可以不跟隨。 7.辯方援引了HKSAR v Sim Ka Wing[1] 以作支持。該案指一般之指引已顧及犯案時有一定程度之預謀及計劃,而就機會主義者而言,亦可視為只是一般小偷 (Sneak Thief),其量刑點可往下調。另外HKSAR v Cheung To Ming[2],上訴庭指出案中的被告人闖入沒有關上大門的非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行為與小偷無異,判刑時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足以反映其罪責。 8.本席考慮了上述案例及辯方之陳詞。本席認同辯方之說,本案相對下之情節亦接近一些機會主義犯案之小偷,可以18個月起點作考慮。 9.但就量刑而言,本席亦不能忽視其積犯之因素,辯方亦引用余志釗 [3]一案望只加刑2個月。但本席認為每一案件及被告人之背景不盡相同,更重要的是,要是作比較的話,本案被告人之紀錄明顯比余一案為差,那案只涉及10項紀錄,但本案被告人有近42次案底之多。本席認為有鑒於他的紀錄,就積犯因素,刑期上調3個月,即量刑點為21個月,給予3分1扣減。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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