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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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時,陳韻珩女士是九龍長沙灣深旺道28號匯璽V Walk的嘉禾戲院職員。2022年11月7日1900時左右,陳女士把個人財物放進儲物櫃,鎖匙留在儲物櫃,然後離開員工室。員工室沒有上鎖,但門上貼有「非請勿進」告示。

Cites 9 cases

Case No.DCCC 70/2023[2024] HKDC 5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0/2023

[2024] HKDC 5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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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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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4年4月1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黎曉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文諾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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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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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案情

2.案發時,陳韻珩女士是九龍長沙灣深旺道28號匯璽V Walk的嘉禾戲院職員。2022年11月7日1900時左右,陳女士把個人財物放進儲物櫃,鎖匙留在儲物櫃,然後離開員工室。員工室沒有上鎖,但門上貼有「非請勿進」告示。

3.2300時左右,陳女士返回員工室,發現 (i)  一部iPhone;(ii)  一對耳機;(iii)  一件外套;(iv)  一件衛衣;及 (v)  一對黑色鞋不見了。她其後與同事游景堯先生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2022年11月7日:

(a)  2214時,一名穿藍色上衣、黑色褲及黑色拖鞋的戴口罩男子進入員工室;

(b)  該男子打開陳女士的儲物櫃,拿走一些物品,包括一些衣物及一部流動電話;

(c)  2216時,該男子離開員工室;15秒後,返回員工室拿走陳女士儲物櫃櫃頂放置的一對黑色鞋,然後離開。

4.游先生想起不久之前在4號影院見過該男子。陳女士及游先生便前往4號影院查看,發現被告坐在H10座位。在H10與H9座位之間空隙找到一部iPhone,其後證實是陳女士的失竊財物。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5.警員6153到場,在H10座位底下發現一件衛衣,在H10座位上發現一對耳機,在C10及C11座位底下某處發現一件外套及一對黑色鞋。上述所有物品其後證實是陳女士的失物。

6.警員24056拘捕被告。被告當時管有一張4號影院H9座位的戲票,並穿着與閉路電視鏡頭所拍攝到男子相同的衣着。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表示一時貪心,拿走員工室儲物櫃的該些物品。

7.被告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他於2022年11月7日2148時至2340時在4號影院看電影。其間他前往員工室,拿走儲物櫃一些物品。其後返回4號影院,把一件衛衣放在H10座位底下,把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對耳機放在H9與H10座位之間空隙,之後走過去C10座位,把一件外套及一對黑色鞋放在C10座位底下。警方向被告展示陳女士失物的照片,被告證實該些財物是他偷的。

刑事定罪記錄

8.被告共有7項刑事罪行的定罪紀錄,從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前科。

辯方求情陳詞

9.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指被告35歲,出生於內地,4 歲來港定居,讀書至中五、無業,與父母、弟弟同住。被告廿歲左右,與一名內地女子結婚。婚姻維持5年,兒子跟前妻居於內地,已沒聯絡。此後,被告沒有感情生活,性格變得孤僻,有酗酒問題。

10.張大律師表示,被告於2022年5月干犯遊蕩罪,法庭在判刑前曾索取報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表示被告的情況是「自閉症類群障礙」(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患者常見的,但情況屬輕度。精神科醫生報告表示,被告沒精神病,但有自閉症的特徵。被告有可能是「神經發展障礙」(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  。

11.關於本案,張大律師強調被告沒有爆竊工具或武器在身;沒有與人對恃、沒有恫嚇他人;沒有破門而入;沒有長時間逗留員工休息室;沒有大肆搜掠;沒有毁壞財物。被告是乘機偷竊,非專業爆竊者。他犯案手法低劣,近似小偷。

12.張大律師謂,整體而言被告只是普通及機會主義式的爆竊,他路過而產生貪念,入屋犯法。

13.張大律師指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一般是2年6個月監禁: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 / 2000 。他援引下述判案書和判刑理由書來闡述過往法庭就同類案件曾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 CACC 394/2010、HKSAR v Tsang Sui Lun DCCC 484/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樑 DCCC 381/2023、HKSAR v Kan Ming Cheong DCCC 527/202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華 DCCC 241/2021。

判刑

14.判刑時,本席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被告母親的求情信、臨床心理學家和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和相關案例。本席在庭上亦觀看了涉案控罪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和現場相片。

15.有關案發經過,雖然員工休息室的門沒有上鎖,但員工休息室並非一般在街道上的店鋪,途人可隨意在門外經過。員工休息室亦張貼告示「不可內進」。被告買票看電影之餘,卻刻意進入員工休息室。本席不認為他是乘機偷竊。他進入員工室不是隨意在枱面上拿取物品,而是視察環境繼而打開儲物櫃偷去有價值的物品。被告亦食髓知味,於15秒後再次進入員工休息室偷取陳女士的一雙鞋。

16.被盜物品價值共$9,900,這不是一個少數目。幸好陳女士及早發現失物,而游先生亦十分細心,記起被告是4號影院的顧客,於是立即進入4號影院查看。最終,尋回失物,陳女士沒有遭受財物損失。

17.根據上訴法庭在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和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案所指,在非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

18.本案案情有別 (i)  Cheung To Ming案,該案的上訴人偷取兩包即食麵充飢;(ii)  郭詠琴案,該案的上訴人偷取1盒檸檬茶飲用。至於其餘援引的案例屬同級法院的判決,案情有別,亦對本庭沒有約束力。

19.經考慮被告人尤其是他的精神與心理狀況和整體案情(包括被告犯案手法簡單直接、沒有周詳計劃、失物能物歸原主因被告沒有即時離場) ,本席對被告格外施恩,酌情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即21個月監禁刑期。

刑期扣減

20.除了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扣減認罪三分一刑期之後,被告被判入獄14個月。

( 王詩麗)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