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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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吳嘉敏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案的危險藥物有二,分別為19.3克的氯胺酮 以及0.72克的可卡因,市值約為港幣13,625元。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602/2021[2022] HKDC 3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02/2021

[2022] HKDC 3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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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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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2年4月28日
出席人士:  梁禮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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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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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吳嘉敏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案的危險藥物有二,分別為19.3克的氯胺酮 以及0.72克的可卡因,市值約為港幣13,625元。

案情

2.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所承認之案情撮要透露,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2021年3月21日約18:00時左右,警員於青衣亨美街一個電單車停泊處截停了被告人,她當時坐在一部電單車上被要求進行搜身。結果,一位女警員從被告人的內褲內以及胃部的位置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分別有34個較細小的透明可再封膠袋(證物P1)以及另外一張紙巾裡有一個透明膠袋,內有6個較細小的透明可再封膠袋(證物P2)全部懷疑內含危險藥物。另外,警員亦於她的電單車上找到三部手提電話及在被告人身上搜出港幣5,000元。有關P1及P2的「思疑毒品」後來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結果證實為控罪所指稱份量的氯胺酮與及可卡因。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人現年27歲,是一名女性,未婚,她在香港出生,有中六教育程度。被捕時,她從事外賣速遞員的工作,月入大約港幣25,000至30,000元。被告人今次是初犯,以往從來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的父母今年已經65歲。父親已退休,而母親患有老人癡呆症。父母家中有四名女兒而被告人排行最小。三位家姐之中,有兩位已經結婚。案發時,被告人與父母及二家姐同住。

輕判請求

4.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在求情時引用上訴庭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她首先分別根據涉案的可卡因及氯胺酮份量指出每項毒品的適當量刑基準[1]。她同時指出,上訴庭曾經亦在案例中指出,在處理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時,法庭可用兩個方式去處理,分別為「個別方式」(“individual approach”)  或「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2]

5.劉大律師亦進一步引用上訴庭在陳旭亮[3]案裡提出法庭可以用三個測試方法: (1)  荒謬法(the absurdity test)、(2)  轉換法(the conversion test及 (3)  比例法 (the ratio test)   去分別驗證量刑基準是否正確。劉大律師首先指出,若果以「個別方式」去處理今次的量刑,純粹只將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基準相加,即可卡因涉及的27個月監禁及氯胺酮所涉及的54個月監禁,得出來的結果就會高至81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如果採用「綜合方式」去處理,劉大律師亦分別引用了上述的三個方法作測試。她首先提出以「荒謬法」去檢視,涉案的全部危險藥物的總份量為20.02克,若以最嚴重的危險藥物可卡因計算,量刑基準是69個月監禁;  如果全部危險藥物是氯胺酮時,量刑基準則是54個月監禁。其次,劉大律師又再用「轉換法」去計算,將可卡因及氯胺酮互相轉換成為同一種類的危險藥物: 將可卡因轉換成氯胺酮,量刑基準是55個月監禁,而如果將氯胺酮轉化成可卡因,量刑基準則是56個月監禁。最後,劉大律師再以「比例法」作最後驗證,按照涉案的氯胺酮與可卡因在危險藥物的總重量所佔份量的比例 (分別為0.964及0.03596),然後再按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根據以上的比例找出分別的量刑基準,相加之後得出的結果為54.5個月監禁。

6.劉大律師特別提出,被告人中六畢業之後一度已經成為廚師,當時月入有港幣30,000元,可惜在2018年,被告人於街上被人誤認為目標人物遇到襲擊以致身體受到多處的刀傷, 最後要留院診治兩個多月。受傷之後,被告人身心受創,亦引發後遺症,包括失眠及情緒等問題。被告人的母親亦在她康復期間不幸確診患上老人癡呆症。由於被告人身上留有疤痕,令她苦不堪言,體力亦大不如前。被告人亦不懂得如何面對其他陌生人的眼光。種種壓力也令她喘不過氣,由於她不懂得如何適當地去宣洩情緒,最後就選擇了逃避,甚至不能面對家人,後來她就在一些損友的影響之下令她初次接觸毒品並愚蠢地以為藉住吸毒,可以減輕她的傷痛及壓力。

7.劉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人只不過是受朋友指示,她當時在朋友家中聚會,然後在朋友的指使和安排之下,她去到青衣與毒品賣家接觸,並付款購買了今次涉案之的毒品。

8.劉大律師同意,被告人認罪是她唯一的求情理由,但強調被告人在還押的時候已經不斷自我反省而她也明白一段長時間的監禁是無可避免,她也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但是她沒有浪費時間,在獄中還不斷進修增值,希望爭取自己於獲釋之後能夠裝備好自己,重投社會。

9.最後,辯方亦同時呈上多封求情信件,除被告人自己的求情信件之外,亦有由被告人的幾位家姐及多名中小學同學撰寫的。法庭並不打算逐一交代信件內容。簡單而言,所有信件都表示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考慮被告人本性善良,是一位孝順及有愛心的女孩子。

10.劉大律師最後在法庭陳詞時補充,今次被告人的犯案與一般販運危險藥物案的背景及性質不同。被告人遇襲之後飽受身心創傷,一時因為抵受不住壓力才接觸毒品,然後又因把持不住才糊塗地犯案,希望法庭能夠酌情以最低的量刑起點去考慮。

量刑的考慮

11.本席於量刑前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的案情,相關案例及有關兩種危險藥物氯胺酮及可卡因的量刑指引,以及在處理兩種危險藥物同時出現時的量刑方法及辯方的減刑陳詞。

12.有關處理兩種不同類型的危險藥物之方法,劉大律師在她的書面陳詞中已經非常之詳盡將所有有關的量刑基準道出。本席完全同意她所引用的法律原則,案例以及有關驗證的測試方法及計算結果。

13.事實上,代表控方的梁大律師亦在聆訊之前分別呈上了有關涉案兩種危險藥物轉換之計算方法,有關的結果亦是和劉大律師的計算結果大致相同,是不謀而合。本席因此會採納有關結果並且將控方呈交的換算計算方法列為量刑理由書的附件以供參考。

14.經本席小心考慮了陳旭亮 案的三種驗證方法之後,認為採納54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是最恰當的。被告人認罪是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扣減三分之一後刑期為36個月監禁。但最後,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良好,以往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加上她不幸的遭遇以及今次犯案的背景,最後法庭就酌情再扣減2個月,判處被告人34個月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

DCCC 602/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602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嘉敏(被告)


毒品轉換計算

荒謬法(Absurdity Test):

1.  涉案毒品總數量為20.02克,當中最嚴重的是可卡因。

2.  根據劉德明案,以純算式計算,20.02克可卡因的判刑起步點為69個月監禁

轉換法(Conversion Test):

3.  根據許守城案計算,19.3克氯胺酮的判刑起步點為53.6個月監禁。

4.   這相當於販運8.2克可卡因。

5.  而總重量為8.92克的可卡因(8.2+0.72),判刑起步點為56.1個月監禁

比例法(Ratio Test):

6.  比例:

可卡因:0.72克/20.02克 = 0.036

氯胺酮:19.3克/20.02克 = 0.964

7.  假設全數為20.02克單一毒品,判刑起步點為:

可卡因:69個月監禁

氯胺酮:54個月監禁

8.  以各種毒品在本案的比例,判刑起步點為:

69個月 x0.036 + 54個月 x0.964 = 54.5個月監禁

2022年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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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禮賢
控方代表大律師


[1] 根據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的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2至5年監禁。

根據案例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4至6年監禁。

[2]HKSAR v Yip Wai Yin [2004] 3 HKC 367

[3]HKSAR v Chan Yuk Leong (陳旭亮)  (CACC 318/2013, 8 April 2014, unrepor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