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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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0/2023 [2024] HKDC 14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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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成。 案情撮要 2.2023年5月17日0103時,警方在荃灣帝盛酒店地下大堂埋伏,截停被告人,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其租用的酒店房間內,共搜查得12個膠袋內含5.83克氯胺酮的6.73克固體及2個膠袋內含13.65克可卡因的19.31克固體、電子磅及毒品包裝工具。警方拘捕被告人,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比次機會呀,我做埋呢次收手喇。」 3.其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指,他在元朗向人購買毒品,每小袋300元。在他身上及酒店房間發現的毒品是用作販運用途。當他接到客人電話後,會將毒品交給客人,他已經營販毒業務兩個月。 4.涉案可卡因及氯胺酮的估計零售價分別為港幣21,086.52元及港幣3,620.74元。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於2020年11月17日有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被處監禁16個月。 被告人背景 6.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與任職清潔工的母親同住,父親於被告人13歲時病逝。 7.被告人曾接受中四教育,從事過不同行業,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18,000元,為家中經濟支柱。 8.2021年9月21日出獄後,因疫情影響下,收入下跌,在壞朋友游說下參與販毒賺取快錢。 判刑 9.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可判終身監禁。 10.本席在量刑前,已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及被告人母親和姑母的求請信。 11.由於被告同時間販運兩種危險藥物,因此,本席參考HKSAR v Yip Wai Yin[2]和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3]案提出的量刑方法。根據這些判例,在監禁期定量方面,可以採用個別方式(individual approach)或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來處理。個別方式是計算每一種毒品的刑期,然後把所有刑期加起來;綜合方式則是揀選毒性最強的毒品,根據它的份量和按照適用的判刑指引定下刑期,然後根據毒性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之份量來作出調整。 12.在本案,量刑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4]及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5],販運13.65 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63 個月;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6]販運5.83 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37 個月。 13.本案中,若以個別方式來考慮刑罰,即是把上述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加起來(63個月 + 37個月),本案的量刑起點會是監禁約100個月,這個量刑起點遠高於下述三個測試的監禁刑期。 14.本席以可卡因用作量刑基礎毒品,原因是其毒性較強,份量較多。 15.本席須根據HKSAR v Chan Yuk Leong[7]案所指的三種檢測方法去衡量合適的量刑起點,結果如下:
16.本席採用了符合「轉換測試」的66個月為量刑基準,這是三個測試的範疇之內的中位數,並沒有偏離三種測試之下所得出的量刑基準的範疇。 17.販運超過一種毒品(Chan Yuk Leong案)及過往相類的定罪紀錄,均屬加刑因素。因此,本席於量刑起點66個月上調3 個月,至69個月監禁。 18.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除此以外,並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判處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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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