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1/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September 2020.
3. 在過去十年中,全球多個城市已發展出一種新的出行方式,就是使用嶄新的電腦及互聯網技術,包括配對和支付軟件程式,使汽車的司機和乘客,無論通過第三方與否,都能夠找到對方。他們以智能手機作爲媒介,要求和提供運載,並支付運載費用。本上訴提出的問題是,在本司法管轄區內以這種方式載客的司機,是否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52(3) 條的罪行。就本案的事實,基於以下原因,該問題的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因此,在聆訊中,於聽取代表各名上訴人的大律師的陳詞後,本院以將在適當時候頒佈的理由,駁回上訴。本席駁回上訴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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