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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2022年5月6日存檔了傳票(「該傳票」),要求原告人以文件清單方式,披露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9年第807號案件(「該區域法院案件」)中的以下文件(「相關文件」):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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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28/2021 [2022] HKCFI 16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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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被告人在2022年5月6日存檔了傳票(「該傳票」),要求原告人以文件清單方式,披露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9年第807號案件(「該區域法院案件」)中的以下文件(「相關文件」):
如原告人未能提供相關文件,被告人則要求原告人以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述明相關文件是否現在或曾在任何時間由她管有、保管或控制。 2.原告人在本案中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源自2012年6月21日的一次交通意外(「2012 意外」),而該區域法院案件則涉及原告人在2016年3月7日遇到的另一交通意外(「2016意外」)。被告人指稱要求披露的文件,對本案就賠償金的爭議存在關連,可協助法庭了解原告人在2012意外後至今的健康、工作及收入情況。 3.原告人反對該傳票的申請,在2022年5月18日存檔了反對誓章,亦在2022年5月19日的聆訊上作出口頭陳述。原告人強調,在本案中涉及的傷勢完全由2012意外造成,由2012意外衍生的治療,包括右側髖關節置換手術及緊密的物理治療,也是在2016意外前形成,與2016意外完全無關。而原告人亦在聆訊中補充,該區域法院案件已有相當時日停頓了下來,她不記得是否已完成了證人陳述書的擬備,但肯定沒有處理過任何專家醫療報告,更遑論是經修訂的損害賠償陳述書。 4.「文件披露」的基本原則,申請者有責任證明有關文件:
法院滿意上述三點後,再行使酌情權,考慮是否應當指令被申請者披露該等文件,但如認為就訟案事宜作公平處置或就節省訟費而言,並無必要作出文件透露,即須拒絕作出該項命令。 討論 5.原告人指稱該區域法院案件已停頓下來,唯被告人在支持該傳票的非宗教式誓詞中指出,根據法庭日誌顯示,該區域法院案件下一個聆訊將在2022年12月2日進行,就此一說法原告人未有作出否認,這意味著該區域法院案件仍在進行中。 6.就相關文件中第(i)項,原告人解釋是沒有記憶是否已擬備了證人陳述書,鑑於該區域法院案件早在2016年開展,數年下來理應已完成了證人陳述書的擬備,原告人只是忘記了曾否完成證人陳述書,並不等同此文件並不存在,原告人當可披露此文件。 7.就相關文件第(ii)及(iii) 項,原告人說在該區域法院案件中並沒有預備這些文件,雖然該區域法院案件已開展多年,醫療專家報告及經修訂損害賠償書亦是人身傷亡案件推進過程中必然需要的,但在沒有其他證供支持下,本席不能確定這兩份文件是否已經存在,在這情況下不可能要求原告人作披露。 8.就相關文件第(iv)項,以案件已開立數年,法庭在該區域法院案件中必定曾作出一些判令,原告人即使現時手上沒有這些法庭命令的副本,但作為該區域法院案件的原告人,她絕對有權向區域法院要求獲得在該區域法院案件中曾頒下的命令的副本,原告人當可披露此文件。 9.本案中,被告人對原告人因2012意外造成的健康狀況及收入損失提出爭議,原告人的案情是2012意外令她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所有收入。被告人在支持該傳票的非宗教式誓詞中,夾附了該區域法院案件中原告人存檔的損害賠償陳述書,當中可見原告人聲稱在2016意外時的收入為每月$25,000,這明顯與本案中所指稱不符。 10.至於原告人主張,2012意外中所衍生的治療及手術,均與2016意外無關,本席並不認同,因為兩個意外相隔只有數年,原告人在2012意外中所受的傷,是否因2016意外而變得更嚴重,或原告人在本案中,是否將2016意外的後遺症也算到2012意外上,這些全得由法庭在本案審訊時作出裁斷,並不能以原告人片面之辭而在這階段作決定。涉及2016意外而在該區域法院案件中擬備的相關文件,在處理本案的爭議點時,絕對有關連。 11.本席認同被告人所指,被告人要求的相關文件,對本案就原告人的身體狀況及收入損失的爭議存在莫大關連,因為證人陳述書及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內均會披露,原告人在該區域法院案件中聲稱的健康狀況及收入,而專家的醫療報告則可引證原告人在2016意外時的身體狀況, 法庭在該區域法院案件中曾作的命令,則可確立該區域法院案件的進度,就訟案或爭議事宜作公平處置而言,原告人理應作出相關文件的披露。 判令 12.由於未有證供顯示相關文件中第(ii)及(iii) 項已然存在,本席作出以下頒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委派金子言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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