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Yanqiu 對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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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案件的審訊定於2024年12月3日開始。透過2024年11月5日存檔的傳票,原告人提出了不同的申請。因應這些申請,被告人今天確認他們是預備即時處理的。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PI 128/2021[2024] HKCFI 37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128/2021

[2024] HKCFI 37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ZHENG YANQIU  
   
被告人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判 決

1.這案件的審訊定於2024年12月3日開始。透過2024年11月5日存檔的傳票,原告人提出了不同的申請。因應這些申請,被告人今天確認他們是預備即時處理的。

2.這些申請,根據傳票上所寫的共有6點:

(1)  把12月3日的審訊押後至2025年1月30日之後;

(2)  審訊由預計需時4日改為3日;

(3)  延遲原告人需要提交審訊書面陳詞的限期;

(4)  指示雙方的證人出庭作證;

(5)  豁免原告人需要提交文件的電子版本;

(6)  有關法官迴避申請是尚未裁定,所以案件要等待裁定後才去審理。

3.本席會逐一去處理上述申請。

(原告人作出進一步陳詞)

押後審訊(上述(1)和(6))

4.第一項是原告人要求把審訊押後。

5.眾所周知,審訊日期是一個法庭程序的里程日期,要改變這個里程日期必須要有特殊的原因,而證明有關的特殊原因是申請方的責任。今次要求押後審訊,原告人提出了兩個原因:第一個是關於醫學上的原因;第二個似乎是關於她所指,有關法官迴避申請方面還沒有解決。本席會逐個原因去處理。

6.第一個是關於醫學方面的原因。原告人為支持她的申請提交了誓章,而根據誓章所指,原告人聲稱的醫學原因令她關注,沒有能力去應付將至的審訊。有關的誓章夾附了一些證物,包括了一份醫院發出的醫生證明書,以及一些進一步預約的表格。這些文件顯示了,原告人於2024年10月28日住院,而在一天之後出院。

7.根據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書,原告人的狀況是一個「surgical condition」,即可理解為一個外科上的狀況。如果單看這個描述則並非具體。不過原告人提交了其他的文件,包括了一張出院紙,當中詳細提及原告人的斷症狀況,主要的狀況有兩方面,一是「bradycardia」,即可理解為心頻過緩,又或者是因為心律不正而引起的一些狀況。另一個診斷就是跌倒受傷。當時出院,原告人是需要用藥,所配方的藥物基本上是止痛功能的藥物。同時,醫院所發出的其他文件顯示了因為原告人的狀況,她是需要三次已經定了覆診日期的覆診,而在這些覆診日期,原告人是需要接受進一步關於心律方面的檢查,以及需要進行X光檢查。有關日期是2024年12月2日、2025年1月9日及2025年2月18日,分別在不同的部門進行覆診。

8.法庭聽取了原告人的講述,以及被告人代表律師的理解之後,法庭認為可能值得關注的,是有關這個診斷,尤其是關於這一個心頻過低的診斷,醫院一方建議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同時,醫生的證明書中所發出的病假是由出院 (即10月29日) 一直至今年終,為期兩個月。換言之,醫生的建議是,原告人的病假並非直至她下一次覆診 (即2024年10月2日),而是跨過了有關覆診的日期。這些表面上由醫生發出,認為原告人需要有兩個月的病假休息,是因為這些診斷而作出的。

9.當然,這是醫院方面發出的病假,而現時法庭只能夠根據這些病假紙表面所顯示去考慮。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醫院一方的醫生並非白紙黑字證明原告人在將至的審訊中的一些日子是無能力出庭,又或者是沒有能力去處理這一個訴訟。但法庭是要整體考慮情況,包括要衡量根據已知文件顯示的資料來看,法庭決定給予或拒絶有關押後審訊這個申請,可能牽涉到的風險和代價的問題。這是法庭的酌情權,法庭是會審慎考慮的。

10.其中一個法庭會考慮的,是將要處理的法律程序,並非一個簡單的案件管理聆訊,並只需時1至2小時的問題,這與以往可能出現的案件管理聆訊有所不同。這是將會延續3至4天的審訊過程。所以考慮了所有這些因素之後,法庭認為較為恰當地去行使酌情權,雖然並非完全沒有保留,但是今次法庭是願意給予原告人有關疑點的利益。在這情況下,法庭願意考慮把這案件的審訊由原定的日子押後。

11.至於押後多久,即使根據原告人所提出,都只是希望押後到2025年1月30日之後。換言之,不牽涉原告人要求無限期地將案件押後,或沒有提供相關押後為期讓法庭考慮。當然,如果這個審訊押後之後,再定一個審訊日期是2025年1月30日之後,法庭以及法庭相信與訟雙方的共同意願,必定是愈快愈好。在這情況下,法庭希望在今天聆訊之後,已經可以立即在雙方現在本席席前,決定押後審訊的開展日期,這樣對大家也會比較清晰。因應要決定這個日期,法庭當然會諮詢與訟雙方;被告人一方相信如果聘用大律師的話,都需要取得有關的資料才能夠確認。

12.這個押後審訊申請原告人提出的第二個理由,是有關法官迴避申請還沒有決定。

13.事實上,原告人要求本席迴避處理這案件,已經作出過一個正式申請。法庭也因應有關申請作出了判決,並且於2024年8月21日頒布書面判決,解釋了相關申請判決的理由,因此這在現階段並非一個支持押後審訊的理由。

14.不過,既然法庭已經考慮根據之前所述原告人的醫學方面的理由,把這審訊押後,那麼這第二個理由是否成立,也不會改變法庭這一方面的命令。

審訊為期(上述(2))

15.第二項原告人今次傳票的申請,是要求把這審訊為期由預計4天改為預計3天。

16.本席考慮到,沒有特別的理由將有關審訊日期預計的4天,必須改為3天。尤其是在這案件中,審訊的過程是會牽涉到需要有本地話和普通話翻譯的過程,所以在這一個情況下,有關預算較為鬆動,是一個審慎的處理方法。如果到屆時審訊只是使用了3天,而不是4天,也不會因為沒有利用預留審訊日期的這一天,牽涉到任何訟費事宜的。

開案陳詞(上述(3))

17.第三項,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容許提交這審訊開案陳詞的時間押後。

18.由於法庭已經決定把這個審訊整個押後,有關開案陳詞雙方需要提交的時間表,都會重新再定,所以這項目將會同時處理。

傳召證人(上述(4))

19.第四項,原告人要求的,是法庭指示與訟雙方傳召證人。

20.這一項並不需要,原因是與訟雙方是否決定傳召任何證人,這是他們雙方自行處理的事宜。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傳召他們自己的證人,理應就有關證人將會談及的證供,提交了證人陳述書。有提交證人陳述書的證人,如果在審訊時缺席,他的證人陳述書仍會被剔除,不會接納為證據。法庭沒有特別的原因,去考慮要由法庭決定任何一方傳召哪一位證人的。

審訊文件的電子版本(上述(5))

21.第五項,原告人要求的,是法庭豁免她需要提交審訊文件,包括開案陳詞的電子版本。

22.法庭當時作出有關指示,以及現在再一次澄清以令原告人明白的,是法庭預期被告人一方需要做到的,原因是被告人一方有律師代表,而原告人一方沒有律師代表。因此法庭並不預期,原告人一方要提交這些文件的電子版本,原告人不需要有這方面的憂慮。

23.至於原告人提交書面陳詞方面,即使原告人因為任何原因沒有提交書面陳詞,而選擇只以口頭方法去作出陳詞,這些都將會是原告人自行決定的事宜,法庭是不會因此去歸咎原告人有任何不履行法庭指示的情況的。

總結

24.法庭根據原告人的傳票提出的各項申請,作出了以上所述的各個判決。

25.第一項比較重要,就是案件審訊現在押後的話,由於原告人只是要求把審訊押後至2025年1月30日之後,法庭也相信與訟雙方的共同意願,應該在2025年1月30日之後,盡快在一個法庭可以處理而與訟雙方都可以出席審訊的日期,去進行有關的審訊。原告人需要考慮究竟哪些日子她可以進行到這一個4天的審訊。被告人一方可能需要提取一些指示,然後提供有關的日期。在現階段,法庭指望於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這段期間,找到一個可以處理這個4天審訊的日子。

(雙方就押後審訊日期作出陳述)

命令

26.根據今天這一個傳票申請,法庭正式作出命令:

(1)  本案的審訊現在將押後至2025年4月14日上午10時正,預計是3日[1]

(2)  原定2024年12月3日為期4天的審訊日期現在取消;

(3)  根據法庭於2024年10月4日所作出的命令中 (「該命令」) 第5段,即被告人提交及送達審訊文件冊的日期,現在更改為2025年3月17日或之前;

(4)  根據該命令第6段,即原告人提交開案陳詞及案例典據 (如有的話) 的日期,更改為2025年3月31日或之前;

(5)  根據該命令中的第7段,即被告人一方提交開案陳詞和案例典據 (如有的話) 的日期,順延更改至2025年4月7日或之前。

27.除了法庭在今次聆訊解釋的內容之外,該命令所作出其他指示不變。

訟費方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8.雙方同意今天申請牽涉的訟費歸於訴訟之中。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金子言律師代表。



[1]  經咨詢原告人和被告人律師代表的日程後, 因應實際情況而決定。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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