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Yanqiu 對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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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背景、爭議、和判案理由已在該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贅。鑑於鄭女士敗訴的結果,本席在該判案書中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被告人(「新巴」)因本訴訟引致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而訟費須由法庭評估。除非任何一方於該判案書頒下日期起21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該暫時訟費命令將在無須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自動作實(「該暫時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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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28/2021 [2026] HKCFI 16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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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判 決 書 1. 本案經審訊後,本席於2025年12月19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撤銷了原告人(「鄭女士」)的申索,並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其後提出本傳票申請。 背景 2.本案的背景、爭議、和判案理由已在該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贅。鑑於鄭女士敗訴的結果,本席在該判案書中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被告人(「新巴」)因本訴訟引致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而訟費須由法庭評估。除非任何一方於該判案書頒下日期起21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該暫時訟費命令將在無須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自動作實(「該暫時訟費命令」)。 3.2026年1月8日,鄭女士存檔載有下述3點內容的傳票(「該傳票」):
4.鄭女士同日存檔的誓章,重點重覆上述第2點。 5.2026年1月20日,本席就該傳票發出下述書面指示(「該指示」):
6.2026年2月2日,鄭女士存檔了進一步誓章,也於2月3日分別提交了名為「(經修訂)傳票」和來信本庭,申請更改聆訊日期,理由是她於2月2日收到新巴方面的書面陳詞大綱,需要時間指示律師作出回覆。不過,此2月3日的傳票其實未依程序正式存檔的。 討論 7.上述2月3日的傳票未有正式存檔,因此不會受理。無論如何,鄭女士就該傳票排期聆訊30分鐘,根據《實務指示》18.1第92段,《實務指示》5.4中有關準備法官席前非正審傳票申請聆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傷亡案件,取而代之的是應用《實務指示》18.1第93和94段所述規定。不過,代表新巴的大律師於聆訊前48小時提交法庭和送達鄭女士其書面陳詞大綱,因此無論如何也做法無誤。既往鄭女士長期沒有律師代表;事實上她也就該傳票不只一次提交的書面陳述,以及她在庭上作出的口頭陳述,也篇幅不小。 8.該暫時訟費命令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6)條作出,其基礎是該判案書中所載鄭女士敗訴的結果。無論訴訟方是否擬為推翻該訴訟結果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原審法庭在審理更改原審訟費的暫准命令的申請時,是不能重新審議其已作出的實質性判決的。雖然本席在聆訊前已透過該指示作出解釋,可是鄭女士其後的書面和庭上口頭陳述,仍然只顧集中指該判案書結果是如何不對不當,也不乏針對代表新巴的律師和大律師的多番抨擊。 9.本席唯有理解鄭女士是拒絕接受須支付對方訟費,並以此作為她的立場去考慮該傳票的申請。 10.本席就訟費行使酌情權,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 條規則所載,即法庭命令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這一般性原則。鄭女士完全未能提出鑑於本案經審訊後的訴訟結果,應用這一般性原則去行使酌情權是不正確的。 命令 11.基於上述理由,該傳票予以撤銷。 訟費 12.鑑於此結果,本席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新巴因該傳票引致的訟費;除非雙方協議,訟費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此暫時訟費命令將在無須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自動作實。屆時代表新巴的律師須於其後14天內提交法庭和送達鄭女士其訟費陳述書;鄭女士若對該陳述書有異議,便必須於其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庭和代表新巴的律師作出表述。無論如何,本席將於所定期限過後只透過書面形式簡易評估訟費金額。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陳卓傑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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