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Yanqiu 對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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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背景、爭議、和判案理由已在該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贅。鑑於鄭女士敗訴的結果,本席在該判案書中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被告人(「新巴」)因本訴訟引致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而訟費須由法庭評估。除非任何一方於該判案書頒下日期起21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該暫時訟費命令將在無須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自動作實(「該暫時訟費命令」)。

Cited by 10 cases

Case No.HCPI 128/2021[2026] HKCFI 16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128/2021

[2026] HKCFI 16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ZHENG YANQIU  
   
被告人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6年2月5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26年4月16日

訟 費 判 決 書


1. 本案經審訊後,本席於2025年12月19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撤銷了原告人(「鄭女士」)的申索,並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其後提出本傳票申請。

背景

2.本案的背景、爭議、和判案理由已在該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贅。鑑於鄭女士敗訴的結果,本席在該判案書中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被告人(「新巴」)因本訴訟引致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而訟費須由法庭評估。除非任何一方於該判案書頒下日期起21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該暫時訟費命令將在無須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自動作實(「該暫時訟費命令」)。

3.2026年1月8日,鄭女士存檔載有下述3點內容的傳票(「該傳票」):

「1. 申請更改2025年12月19日判案書。

2. 被告巴士司機在警察口供及庭審中明確承認由於他踩了刹車導致乘客受傷,並承認是自的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 肇事者承擔訴訟費及對傷者的賠償是法律給予的公平,任何虛假之詞,都不能做為證據,枉法裁判。對受害人以補償是法理、公理。」

4.鄭女士同日存檔的誓章,重點重覆上述第2點。

5.2026年1月20日,本席就該傳票發出下述書面指示(「該指示」):

「(1)  法庭於2025年12月19日頒下的判案書及作出的命令中,只有訟費命令部份屬暫時性質,任何一方可根據該命令提出申請要求更改該暫時訟費命令。除此之外,並不存在傳票第1段所指,本庭可以「更改該判案書」的權限。

(2)  若申請要求更改該暫時訟費命令,原告人必須在傳票上表明所要求更改的命令條款為何。傳票第2和3段屬原告人不同意法庭就法律責任的判決的表述。原告人欲因此推翻判決和命令,則只能夠並必須根據法院規則提出上訴,並非向本庭提出申請或表述。

(3)  在本庭向原告人已經作出上述的解釋情況下,原告人是否決定維持2026年2月5日的聆訊,將會帶來相應的訟費後果。

(4)  在上述情況下,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可自行決定如何應對原告人此申請。」

6.2026年2月2日,鄭女士存檔了進一步誓章,也於2月3日分別提交了名為「(經修訂)傳票」和來信本庭,申請更改聆訊日期,理由是她於2月2日收到新巴方面的書面陳詞大綱,需要時間指示律師作出回覆。不過,此2月3日的傳票其實未依程序正式存檔的。

討論

7.上述2月3日的傳票未有正式存檔,因此不會受理。無論如何,鄭女士就該傳票排期聆訊30分鐘,根據《實務指示》18.1第92段,《實務指示》5.4中有關準備法官席前非正審傳票申請聆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傷亡案件,取而代之的是應用《實務指示》18.1第93和94段所述規定。不過,代表新巴的大律師於聆訊前48小時提交法庭和送達鄭女士其書面陳詞大綱,因此無論如何也做法無誤。既往鄭女士長期沒有律師代表;事實上她也就該傳票不只一次提交的書面陳述,以及她在庭上作出的口頭陳述,也篇幅不小。

8.該暫時訟費命令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6)條作出,其基礎是該判案書中所載鄭女士敗訴的結果。無論訴訟方是否擬為推翻該訴訟結果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原審法庭在審理更改原審訟費的暫准命令的申請時,是不能重新審議其已作出的實質性判決的。雖然本席在聆訊前已透過該指示作出解釋,可是鄭女士其後的書面和庭上口頭陳述,仍然只顧集中指該判案書結果是如何不對不當,也不乏針對代表新巴的律師和大律師的多番抨擊。

9.本席唯有理解鄭女士是拒絕接受須支付對方訟費,並以此作為她的立場去考慮該傳票的申請。

10.本席就訟費行使酌情權,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 條規則所載,即法庭命令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這一般性原則。鄭女士完全未能提出鑑於本案經審訊後的訴訟結果,應用這一般性原則去行使酌情權是不正確的。

命令

11.基於上述理由,該傳票予以撤銷。

訟費

12.鑑於此結果,本席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女士須支付新巴因該傳票引致的訟費;除非雙方協議,訟費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否則此暫時訟費命令將在無須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自動作實。屆時代表新巴的律師須於其後14天內提交法庭和送達鄭女士其訟費陳述書;鄭女士若對該陳述書有異議,便必須於其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庭和代表新巴的律師作出表述。無論如何,本席將於所定期限過後只透過書面形式簡易評估訟費金額。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陳卓傑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