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科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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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93/2022[2022] HKDC 11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3/2022

[2022] HKDC 1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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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科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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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出席人士:  詹俊祺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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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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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案情

2.陳澤霖先生是新界元朗擊壤路17號地下J舖7-11便利店(“便利店”)的夜班收銀員。

3.2021年11月30日02:05時左右,陳先生獨自在收銀處工作。被告帶同一把𠝹刀進入便利店,用𠝹刀指着陳先生,揮動𠝹刀,沒有說話。陳先生受驚,交出現金港幣4,500元。被告離開便利店後,陳先生報警處理。

4.便利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件經過,片段見到被告穿黑色外套、黑色褲及黑色鞋。

5.2021年12月7日15:55時左右,巡邏的警員看見被告,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從便利店偷去的現金全部花光,而他行劫後不久,便在驚慌之下扔掉𠝹刀。

6.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以下事情:

(1)  案發當日,被告前往涉案便利店,劫去該店約港幣4,000元,劫去的款項全數用於家中開支;

(2)  被告帶同𠝹刀行劫,但因緊張而事後將𠝹刀扔掉; 及

(3)  被告單獨打劫便利店。被告案發時身穿的衣服已被警方檢取為證物。

求情陳詞

7.被告現年23 歲,中一教育程度。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大約在2017 年與女朋友同居,兩人育有兩名兒子 (分別為四歲及五歲)。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從事中菜廚房的工作,每月收入約港幣25,000元。自2020年8月開始無薪停職,被告只好做運輸散工,日薪約港幣800元,但每月只有10至12日工作。由於經濟拮据無法支持家庭開支,被告才會在2021年11月犯案。被告現在為犯案深感懊悔。

9.辯方同意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亦接受搶劫便利店是一項加刑的因素[1]

10.辯方指被告尚算年輕,過往紀錄良好,對家庭負責,一場疫情引致他鋌而走險犯罪,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判刑

11.搶劫罪是嚴重罪行。根據Mo Kwong Sang案訂下的量刑指引,持械搶劫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此外,辯方不爭議搶劫便利店是加刑因素。本席認為就此加刑因素,刑期應上調3個月至5年3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3年6個月監禁。本席接納辯方所指被告尚算年輕,過往努力工作以養妻活兒,因疫情引致經濟拮据,一時愚蠢而鋌而走險。考慮了這些情況及被告的背景,本席酌情給予兩個月的扣減,刑期下調至3年4個月監禁。

(張潔宜)
區域法院法官


[1] HKSAR v Lam Hoi, CACC 10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良, DCCC 1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