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570/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November 2022 before 廖玉玲.

Child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Substant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 Financial disclosure – Credibility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Respondent applied to reduce monthly maintenance from HK$11,000 to HK$3,000 claiming unemployment and business transition – Court found Respondent's evidence regarding lack of income and side businesses not credible – Respondent had capacity to earn sufficient incom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Maintenance order upheld – No costs order as parties were unrepresented

Legal issues: Whether the Respondent has established a substant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to justify reducing child maintenance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maintenance order remains at HK$11,000 per month.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8570/2010[2022] HKFC 23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3 Nov 2022
Judge廖玉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570/2010

[2022] HKFC 2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0年第8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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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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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1月3日

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

申請

1.答辯人(以下簡稱「男方」)於2022年4月20日提出申請,要求把他須向呈請人(以下簡稱「女方」)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港幣11,000元更改為每月港幣3,000元。

背景

2.本案雙方在2001年5月結婚。女方於2010年提出離婚訴訟,法庭於2011年7月7日頒下絕對離婚令。

3.雙方於2006年誕下一名兒子,現年16歲。兒子患有自閉症、專注力失調、強迫症和抑鬱症,而他在生物學的範疇是一名資優學生,是香港資優教育學院的學生。

4.根據2011年2月23日的命令(「2011年命令」),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男方須自2011年1月起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11,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以兩者較後者為準。

5.男方於2021年4月起,沒有支付兒子的贍養費。女方於2021年11月向男方發出判決傳票申請。男方自2021年10月開始,向女方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每月港幣3,000元,並於2022年4月提出傳票,申請調低贍養費金額。

6.雙方就是次申請存檔了表格E和誓章,並出庭作供。

相關法律

7.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者解除。以上條例第11(7)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需要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而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列於該條例第7條內的各項事宜。

8.根據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AEM 對 VFM [2008] 3 HKLRD 36和 [2013] 2 HKLRD 144中定下的原則,法庭在處理這一類申請時,應該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的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作出更改。

9.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對 TYYC, CACV380/2007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的重大轉變,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

10.在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申請人(即本案的男方)有舉證的責任。換言之,他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目前的情況而接納他的申請。

11.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在考慮本申請時,法庭需要以雙方目前情況作為基礎,並需檢視相對於原先命令頒發時的情況而言,是否存在重大改變,目的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而舉證責任是在男方身上。

雙方的案情

12.男方於2022年4月20日提出申請更改兒子贍養費時提交了支持誓章,當中指出申請的理由是「因疫情原因,本人仍未找到工作,無能力支付11,000贍養費每月」[1]

13.男方在其後的誓章及審訊時表示,他擁有工程管理碩士學位,過往任職電子行業的採購經理。於2021年3月,男方被公司裁員而失業。男方指出他現年49歲,很難找到與之前收入相稱的工作,因此,他希望發展自己的事業,由於創業需時,目前是一個試業轉營的過渡期,待他成功創業後,會在能力範圍內調高贍養費。現時他的家庭開支由現任妻子和妹妹幫忙。男方又指他本人過去多年工作壓力和精神緊張,患上噴門弛緩症(Achlasia),而他與現任妻子所生的兒子(「二兒子」)自出生起,患有先天性腦癱,需要長期臥床和醫療儀器支持。他認為現時只能支付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14.女方認為男方隱暪副業,沒有如實披露他的財務狀況,又誇大他的開支和病情。

15.女方從網上調查發現男方最少在三間內地私人企業公司從事業務拓展工作,包括深圳XXX智能工業有限公司、東莞XXX實業有限公司、東莞XX電子有限公司。從這三間公司的網站顯示,男方是該三間公司的銷售經理,網站上列出男方的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方法。除了這三間公司的網站外,在其他的網站上也有這三間公司的連結,顯示公司有正常的業務,但男方並沒有披露上述的工作。

16.在庭上,男方承認他擔任這三間公司的銷售經理,他説這是他和三間公司的合作,沒有底薪,只有在接到訂單後才有收入,他説就這三間公司而言,他沒有做過任何訂單,故沒有任何收入。

17.男方在開案陳詞主動提出他於今年10月與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X公司」),他是董事之一,也擁有20%股份,但無須出資,預計半年後有收入,並聲稱屆時會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或比現在金額為高。

18.另外,女方又指男方最少擁有一間香港私人公司(「A公司」),經營蔬菜肉類生食品生意。女方認為現時A公司的註冊擁有人(即男方的現任妻子),只是代男方持有A公司的權益。男方否認擁有A公司的權益,亦否認替A公司工作。當女方指出在社交網站中發現男方有參與A公司的工作時,男方指他只是閒時免費協助他現任妻子處理簡單送遞等工作。另外男方於去年回應女方提問時表示 A公司在去年是處於虧損狀態。

19.女方指出當她和男方在婚姻期間時,男方已利用他父親的名義成立一間經營化工材料公司,而該公司實質由男方擁有及經營。男方父親之前是九巴的車長,對化工材料事宜或經營貿易沒有認識。因此,女方相信男方習慣用他人代替他持有公司。

20.而且男方曾向兒子透露,A公司是他的副業,香港很多老人院均是他的顧客購買他公司的食材,賺很多錢,他也打算幾年後在香港上市。女方認為男方已向兒子承認了他是擁有A公司的。男方解釋他與兒子談及A公司的事情只是「父子於茶餘飯後聊天説説夢想」、是「吹水」,並不真確。

21.至於男方以父親名義開設的公司,男方在庭上解釋是當時父親有資源,他便「幫手做」。再細問之下,男方指出是他父親介紹一名廠商給男方認識,男方建議成立公司,做貿易的業務。男方也指當時他有另一份正職,不方便以自己名義開設公司。

22.女方又發現另一間原名為XXX科技有限公司,最近改名為B公司。以上公司是由男方現任妻子名義擁有。女方認為公司以科技公司定名,切合男方豐富科技工作背景,認為B公司並非由男方現任妻子實益擁有。

23.女方又指男方一方面大幅削減兒子的贍養費,另外一方面以港幣88,000 元報讀一個名為「自動吸客引擎」的課程。男方回應指該課程是他所需要的,而費用是以60期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24.男方提出他並非不願意支付兒子的贍養費,他過去自2011年4月至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都按照2011年命令支付每月港幣11,000元的贍養費。其間2018年12月由於患病住院20多天,經女方同意把在2019年1月的贍養費金額減為港幣9,000元。

25.女方在庭上指出除了以上2018年男方入醫院期間外,男方亦曾經數次於轉工時停止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男方也表示同意。

26.根據男方提供的表格E顯示,他現時失業。他擁有位於元朗的一個物業,約值港幣5,000,000元。該物業是由男方出資購買,而男方是單獨的註冊擁有人,但男方提出他與現任妻子協議兩人各佔該物業的50%。

27.另外男方的資產也包括有$94,771.95的銀行存款,有約港幣5,000元的其他投資,約港幣70,000元的儲蓄保險,約港幣781,000元的強制性公積金。

28.男方指他現時靠妹妹每月給他約港幣20,000元,以及現任妻子支付家中公共設施雜費。

29.男方的表格E的顯示,他的一般開支分別為按揭供款港幣9,000元、公共設施雜費港幣1,500元、管理費港幣1,135元、食物開支(包括男方、現任妻子和傭人)港幣6,000元、雜項家用開支港幣2,000元、家庭傭工港幣4,630元;而個人開支則為交通費港幣500元、服裝及鞋費用港幣200元、個人儀容港幣100元、贍養費港幣3,000元、供養父母港幣4,000元。至於子女的開支,則為二兒子所需的醫用物品港幣8,000元,總額港幣40,065元。

30.當女方指出男方應該有為二兒子申領津貼時,男方才透露因二兒子情況現時取得每月港幣15,000元的津貼。

31.根據女方提供的表格E顯示,她於物流公司工作,每月的基本收入為港幣45,180元,另外有雙糧、花紅和津貼,約每月港幣7,000元至10,000元。

32.兒子患有自閉症、專注力失調、強迫症,及最近患上抑鬱症,需要接受費用不低的各種療程。另一方面,兒子亦是一名生物學的資優學生,她準備在兒子完成中六課程後送他往英國繼續升學。由於兒子的需要,她必須為兒子預留充足的現金,以應付兒子可能需要的支出。她過往非常節儉,包括穿着二手的舊衣服。她沒有購買物業,儲蓄了一筆現金約港幣$4,065,000,以應付兒子將來的需要。另外有投資總值約港幣180,000元,保險權益港幣197,730元,退休金總值約港幣1,449,000元。欠債港幣34,590元。

33.在女方的表格E顯示,她的一般開支分別為公共設施雜費港幣2,000元、管理費港幣777元、食物開支港幣7,000元、雜項家用開支港幣2,000元;而個人開支則為外出膳食港幣1,000元、交通費港幣2,000元、服裝及鞋費用港幣1,000元、個人儀容港幣2,000元、娛樂費港幣300元、假期消費港幣1,0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港幣500元、税款港幣1,070元、保險費港幣1,130元、供養父母港幣11,000元。由於女方和兒子現時於母親家中居住,而且母親幫忙處理簡單的家務,因此她沒有聘請傭人及無需對外支付租金,但相對上支付給父母的費用便有所增加了。

34.至於子女的開支,則為學費港幣40元、額外補習費港幣3,000元、學校書簿及文具港幣1,500元、上學交通費港幣1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港幣3,000元、課外活動費港幣2,000元、娛樂費港幣1,700元、假期消費港幣3,000元、服裝費/鞋費港幣1,000元、午餐及零用錢港幣4,500元、其他交通費港幣1,000元、校服費港幣200元。每月總開支為港幣53,817元。另外,於2022年9月開始,增加兒子額外補習費每月港幣2,000元,即共港幣5,000元。自2024年9月開始,預計兒子往英國升學的學費及外國生活費每月港幣60,000元。

35.女方提出男方現時支付兒子贍養費的金額是11年前訂定的,當時兒子仍在幼稚園階段。隨着兒子成長,所需費用亦增加,包括兒子需要額外的治療費,購買高價值物品如單車、手機、電腦、平板電腦費用等。兒子患有多種疾病,他需要比別人更長的時間去理解和吸收,因此需要不斷適切的補習、教導和治療。為了擴闊兒子的視野,女方會帶他到不同地方旅遊,這些過去的額外支出,都由女方自己承擔,即使在男方獲聘出仼採購高層時,女方也沒有提出增加兒子的贍養費。由於兒子的情況,女方希望將來送他到外國升學,因此她必須有充足的經濟基礎,以支援兒子將來的需要。而且女方亦擔心她的工作的公司有裁員行動,她年紀越大,被裁員的機會則越大。

決定

36.本席根據上述的法律原則,考慮整體的證供,決定是否應該對男方應支付兒子的贍養費金額作出調整。

37.男方承認他具有工作能力賺取充足的收入以支付兒子的贍養費。但是自去年三月被裁員後,他不願意繼續受僱,而希望自己創業。他在庭上説:「我唔想打工,因為我認為唔穩陣,所以轉型,選擇創業。」現時男方的狀況是他個人的選擇,他也同意如果他求職,他是可以找到受聘工作的。

38.男方申請的主要理由是自他在去年3月被裁員後,一直沒有收入。法庭仔細考慮男方的證供,認為他在過去20個月都沒有收入的説法並不可信。

39.男方沒有坦誠披露他自被裁員後所作的業務和收入。舉例男方收取關於二兒子的港幣15,000元津貼,男方擔任三間內地公司銷售經理一事,只是在女方從網上發現並提供文件證明或女方提問後,他才承認。

40.男方提出他在被裁員後所作的業務安排和沒有收入的理由,只是他一面之詞,沒有文件證明。

41.男方不斷在改變他的證供。舉例,男方告訴法庭他是與三間內地公司的「老板」合作,更説這是他努力的表現,並以「三管齊下」來形容,表示自己沒有怠慢。當問他所指的「老板」的名字,他卻不能説出,最後説了一個簡稱或暱稱。再問他有沒有合作的協議或其他文件,他説沒有。而當女方盤問他為何不在表格E披露時,他辯稱因為「仍未起動」,只是「一個意向式階段」,「並不具體」。當本席指出該三間內地公司的網站列出男方的名字作為他們的銷售經理,並詳細列明男方的電話號碼及聯絡方法,這是一個相當具體的安排。男方回答是對方要放他的名字在網上,要他推廣網頁,他無必要拒絕。男方的證供從這是一個雙方的合作,改為是一個仍未起動的意向,再改為是對方要把他的名字放在網上。

42.至於男方主動提到的10月剛剛註冊的X公司業務,他起初振振有詞地説如何得到另外兩名股東的支持和信仼他的計劃,甚至説會由網上銷售食物包,以至開設門市,預計半年便可賺到錢,並以此表示他不久便能賺取收入,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或更高金額的贍養費。但是在細問之下,他又説是打算利用眾籌方式籌集資金,眾籌仍在籌備中。當本席問他有沒有關於X公司協議或相關文件,他則説仍在草擬中。

43.男方在表格E中指出他每月開支約港幣40,000元。面對這數額的開支,以及患重病的二兒子,本席不相信他在過去20個月沒有收入,只靠妹妹的每月約港幣20,000元借貸和妻子支付家庭公共設施費用等開支來支持。

44.從另一角度來看,假如男方面對聲稱的開支,及在過去20個月以及未來6個月或以上都沒有收入的情況下,仍然認為「打工唔穩陣」,堅持創業,大幅調低兒子的贍養費。這和他強調自己是一個負責任的人的説法,格格不入。

45.本席也不接納男方在A公司中沒有任何得益。如果他真的與A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他不會跟兒子説是A公司他的生意,以及他的上市大計。從另一個角度看,假如真的如他所辯稱,他和兒子的對話只是「吹水」,並不真實。那麼會如此向兒子説謊話的,也可見他並非誠實的人。

46.男方也誇大了他所患的病對工作的影響。至於他二兒子的情況,並非新近的改變,無論如何,根據男方所説,他獲得港幣15,000元的津貼,已足夠支付他表格E所填報的港幣8,000元支出。

47.本席不接納男方的證供,並認為男方有能力支付兒子的生活費。無論如何,男方有足夠的能力賺取足夠的收入以支付他該負責的兒子所需費用。因此撤銷男方的申請,男方須按2011年命令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每月港幣11,000元。

48.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對本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廖玉玲)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1]  男方於2022年4月20日存檔的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