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550/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rch 2023 before 廖玉玲.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Burden of Proof – CSSA – District Court – Respondent applied to reduce child maintenance from 3,000 HKD to 1,000 HKD per month due to unemployment and injury since 2019 – Respondent receiving CSSA – Petitioner opposes citing arrears and expenses – Court considers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and original order – Respondent met burden of proof – Maintenance reduced to 1,000 HKD effective October 2020 – No order for costs due to financial strain and unrepresented partie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Appropriate maintenance amount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in part. Maintenance for two daughters reduced from 3,000 HKD to 1,000 HKD per month.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2550/2013[2023] HKFC 5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8 Mar 2023
Judge廖玉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550/2013

[2023] HKFC 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3年第12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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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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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3月7日和8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3月8日

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

1.本審訊是關於雙方分別就更改贍養費命令提出的傳票。呈請人(「女方」)要求調高答辯人(「男方」)向兩名家庭子女(下稱「二女」和「三女」)支付的贍養費,以及要求男方向她支付贍養費。而男方則要求調低給予二女和三女的贍養費。

2.於審訊開始時,女方申請撤銷她提出日期為2022年4月28日的傳票。法庭批准女方申請,撤銷上述傳票,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3.因此本審訊只需處理男方日期為2022年9月15日的傳票申請。

4.男方於傳票中沒有說明他要求修訂的金額。於審訊中,男方確認他要求(1)把現時每月共3,000港元作為二女和三女生活費的金額,修訂為每月共1,000港元,自他於2020年10月失去工作開始生效;或(2)暫停支付兩名女兒的贍養費一年,並於一年後讓他找到工作獲得收入後再向女方支付暫緩期間未付的贍養費,並同時繼續按2017命令支付兩名女兒每月共3,000港元的生活費。

5.雙方就是次申請存檔了表格E和誓章,並出庭作供。

過往的家庭子女贍養費判令

6.根據2013年11月18日黃敬華法官的命令(「2013命令」),男方每月需支付共2,000港元,作為三名家庭子女的週期性贍養費,即大女每月200港元,二女每月900港元,三女每月900港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直至上述3名子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7.於2013命令內,男方承諾每月繼續支付二女的學費,直至二女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8.於2017年1月17日,張志偉暫委法官在雙方同意下頒令(「2017命令」), 把2013命令更改如下:

(1)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3,000港元作為二女及三女的定期付款(即每名子女每月1,500港元),首次付款於2017年1月26日,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分別年滿十八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2)  撤銷2013命令中男方作出有關直接支付二女學費之承諾,以及撤銷男方支付大女贍養費的命令。

9.在2017命令內也記錄男方向法庭和女方承諾,當男方該月收入達到15,000港元或以上,該月除每月的定期款額外,額外支付家庭子女每名500港元。

10.現時,大女和二女均超過18歲,三女現時15歲。她們仍然接受全日制教育,大女就讀大學四年級,二女重讀中五,三女就讀中學四年級。

雙方的案情

11.男方要求調低子女贍養費的原因是他於2019年3月工傷至今身體仍未康復,他於2020年10月失去工作。期間他有尋找工作,但因為學歷低及沒有其他工作技能,以及身體機能欠佳,未能作體力勞動工作,所以仍然失業。他間中從事兼職,由於身體出現痛楚,又曾於工作期間出現失禁的情況,他每次只工作了半天或一天後,未能繼續工作,他又稱沒有僱主願意聘請他。現時他和女友及兩人所生的三名子女正領取綜援,男方取得殘疾津貼和交通補助金,每月共4,495港元。女友和三名子女取得約10,000多港元的綜援金。因此,他沒有能力支付3,000港元作為二女和三女的贍養費,但他提出可以每月支付共1,000港元。

12.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她是一名地產代理,根據表格E的披露,平均月入(連佣金和傷殘津貼)為22,190港元。女方認為男方自2020年10月起欠付贍養費,她未能應付所需的開支,尤其目前二女的學費每月6,600港元。加上她把前婚姻居所以8,800港元租出,而她在外租住需要支付的租金是13,000港元。她認為男方沒有理由拖欠贍養費。

13.在審訊期間,雙方曾提及用前婚姻居所租金抵銷男方過去欠付的贍養費等事宜。前婚姻居所為男方個人名下的物業。於2016年6月28日,張志偉暫委法官基於女方就前婚姻居所和轉讓相關費用的承諾,並在雙方同意下,命令男方須把前婚姻居所無條件轉讓給大女,作爲雙方各自對對方的一切附屬濟助索求的最終和完整的和解。根據2017年3月6日命令,轉讓日期改為於大女年滿20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前3個月,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又根據2021年3月22日,杜潔玲暫委法官頒佈的命令中記錄雙方承諾於該命令當天一同到女方代表律師的律師行,由男方簽署授權書,授權女方處理前婚姻居所出租事宜,以解決欠付贍養費事宜。雙方確認,出租前婚姻居所而獲得的8,800港元租金仍然由女方收取。

14.本審訊只涉及修改贍養費金額申請。有關女方提出男方欠付贍養費的判定傳票申請已另行安排處理。雙方同意不在本審訊處理涉及前婚姻居所的事宜。

15.在結案陳詞時,男方提出他承諾繼續接受物理治療和運動,使身體快點康復,好讓他能工作,賺取收入,以支付他所需的開支及二女和三女的生活費。女方在結案陳詞時說「佢鍾意點就點,如果佢咁可憐」,又說「唔收佢贍養費,條件係兩個女唔跟佢姓。」。法庭向女方指出不會考慮她提出更改女兒姓氏的事宜,並詢問女方就此有否陳詞,女方只重覆男方欠付贍養費,又指男方為何不一早提出他正申領綜援。

相關法律

16.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者解除。以上條例第11(7)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需要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而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列於以上條例第7條內的各項事宜。

17.根據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AEM 對 VFM [2008] 3 HKLRD 36和 [2013] 2 HKLRD 144中定下的原則,法庭在處理這一類申請時,應該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的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作出更改。

18.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對 TYYC, CACV380/2007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的重大轉變,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

19.在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申請人(即本案的男方)有舉證的責任。換句話說,他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目前的情況而接納他的申請。

20.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法庭需要以雙方目前情況作為基礎,並需檢視相對於原先命令頒發時的情況而言,是否存在重大改變,目的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而舉證責任是在男方身上。

決定

21.在處理本申請時,法庭必須考慮整體的證供,並權衡雙方目前的情況,包括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上述法律原則而作出決定。

22.男方提交了自2019年起醫生簽發的多張病假紙,顯示他右肩膊、手肘、背部和腰部受傷。男方又提交了醫生開發藥物的文件、和預約覆診便條,這些便條顯示男方仍有多個覆診的預約。男方提供了2021年和2022年獲批准綜援的通知書,通知書是發給男方現時女友的,從印有相同檔案編號的附頁顯示男方是該家庭中其中一名符合資格的人士。本席接納男方正在領取綜援。

23.男方表示他有能力也同意支付每月1,000港元的贍養費給予二女和三女。另一方面,本席認爲暫緩支付贍養費是不適合的,也沒有證據顯示男方一年後的經濟狀況。

24.本席現頒令修訂2017命令第1a段中家庭子女的定期付款金額為1,000港元(即分別給二女和三女贍養費各500港元),自2020年10月(即男方失業該月)起生效,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25.一般而言,訟費隨結果而定。鑒於本案雙方家庭經濟都存有一定困難,而且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酌情對本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廖玉玲)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