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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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一申請人(以下簡稱「男方」)於2020年12月8日提出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要求把他須向第二申請人(以下簡稱「女方」)支付給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5,500元更改為1,000元。

Cites 2 cases

Case No.FCJA 215/2009[2022] HKFC 16
Court
FCJA
Date11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215/2009

[2022] HKFC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

案件編號2009年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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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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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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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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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本案第一申請人(以下簡稱「男方」)於2020年12月8日提出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要求把他須向第二申請人(以下簡稱「女方」)支付給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5,500元更改為1,000元。

背景

2.本案雙方在2001年結婚,於2003年誕下一名兒子,現時就讀中六。根據2018年10月23日的命令,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每月5,5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以兩者較後為準。

3.雙方就是次申請存檔了表格E和誓章,並出庭作供。

男方的案情

4.男方提出他申請更改兒子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元的主要原因是他於2020年3月被公司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予以即時解僱,而得不到任何賠償,以及他已申請破產。

5.男方聲稱他之前的收入是每月三萬多元,但在被解僱後,由於他學歷低,以及其他環境因素的影響,他未能夠找到相類似的工作。他曾到地盤工作,但由於地盤工作對體力勞動的要求太大,他未能適應,他便轉為從事散工。他現時仍然從事散工的工作。他聲稱每日的工資大約600元,月入大約是10,000元左右,但是他並沒有提供任何文件證明,也沒有提供收入的明細。

6.男方因為欠債,向法庭申請破產,該破產的程序仍然在進行中。根據男方的陳述,高等法院原訟庭正在考慮在男方擁有金額較欠債為高的強積金的情況下,男方是否應被視為資不抵債,故此法庭仍未對破產申請作出判決。

7.男方指出,他目前與女友一同租住一個物業,月租為10,500元,由他與女友各負責一半,而女友的兒子亦居住在該物業之內。

8.男方提交了他的銀行月結單,日期為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男方稱他的銀行帳戶已在他提出破產呈請後被凍結,故不能取得其他銀行月結單。而他目前的收入是以現金收取的,並沒有文件支持。根據男方提供的銀行月結單顯示,男方於2020年9月的薪金為19,150元,於2020年10月的薪金為21,090元。男方指稱,以上的薪金是他在地盤工作時的薪酬。在2020年10月之後,他已經沒有在地盤工作,而轉為從事散工,所得的工資遠較以前為少。

9.根據男方的銀行月結單顯示,他每月大約有數百元的款項是支付給賽馬會的。男方指那些款項是用作購買六合彩。根據2020年10月份月結單顯示,男方的帳戶曾經有分別支付周大福金行及美容服務的交易,金額約為二千多元及六百多元不等。此外, 2020年1月亦有一項一千多元的金額用以支付周大福金行的費用。男方作供時確認,上述款項是他女友支付的,他指出他的女友是可以運用他的銀行帳戶作出交易。

10.男方在庭上也同意,每月1,000元的金額是不足以應付兒子的基本開支,他願意每月支付2,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女方的案情

11.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女方指出,男方已經有兩年沒有與兒子見面,又不願意支付兒子的贍養費,女方認為男方是故意回避,不願意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根據女方提供的表格E顯示,她從事兼職工作,平均每一個月的收入約為4,000元。男方已經約有一年多的時間只支付兒子贍養費1,000元,她和兒子現時只能依靠自己微薄的積蓄生活。

12.在女方的表格E內顯示,她的一般開支分別為租金13,800元、公共設施雜費1,200元、食物開支5,000元、雜項家用開支2,000元;而個人開支則為外出膳食2,000元、交通費400元、服裝及鞋費用500元、個人儀容500元、娛樂費500元、假期消費1,000元。

13.至於子女的開支,則為學費7,000元、額外補習費2,000元、學校書簿及文具500元、上學的交通費400元、醫療、牙醫、護理費500元、課外活動費500元、娛樂費500元、假期消費1,000元、服裝費500元、午餐及零用錢2,000元、校服費500元。根據女方表格E所顯示,兒子每月的開支大約為8,400元。

相關法律

14.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者解除。以上條例第11(7)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需要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而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列於該條例第7條內的各項事宜。

15.根據上訴庭張澤祐法官在AEM VFM [2008] 3 HKLRD 36和 [2013] 2 HKLRD 144中定下的原則,法庭在處理這一類申請時,應該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的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作出更改。

16.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TYYC, CACV380/2007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上的重大轉變,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

17.在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申請人(即本案的男方)有舉證的責任。換言之,他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目前的情況而接納他的申請。

18.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在考慮本申請時,法庭需要以雙方目前情況作為基礎,並需檢視相對於原先命令頒發時的情況而言,是否存在重大改變,目的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而舉證責任是在男方身上。

決定

19.本席接納男方在2020年3月失去原有工作後,引致收入減少,這是一個重大改變。但是男方的破產申請並不構成一個足以更改贍養費命令的重大改變。首先,目前破產令仍未頒出。第二,該申請所涉及的債項是男方在2016年已經積累至今,換句話說,在上一次的贍養費命令頒布時,該債項已經存在。

20.雖然男方失去了主管的工作,但是他仍然有能力賺取一定的收入。男方未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他每月只得大約10,000元的收入。男方亦在庭上確定,他有照顧兒子的責任,這責任並不因為他有新的家庭,而有所減少。他亦承認每月1,000元並不足以應付兒子應有的需要。

21.鑑於本申請的性質,本席有權重新審視目前的所有情況而作出決定。本席考慮了所有相關的情況後,認為男方目前的情況並不足以支持把他對兒子支付贍養費的金額作出重大改變,但法庭認為,作出一個適當的調整是合適的。因此,法庭命令,男方應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5,500元調低至每月4,000元,由2021年11月1號開始。

22.法庭對本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廖玉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