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26/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ugust 2019.
2. 第一上訴人陳克恩(別名Jack Chen)、第二上訴人Hao May(別名May Wang)和第三上訴人Yee Wenjye(別名Eric Yee)(分別簡稱為“A1”、“A2”和“A3”),被控兩項違反普通法的串謀詐騙罪 [1] ,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會同陪審團審訊 [2] 後於2016年4月2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指稱他們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而第二項控罪則指稱他們串謀詐騙中國金匯礦業有限公司 [3] 及其當時的股東;該公司爲一家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下文以其股票代碼“462”爲簡稱)。控方的指控是,各上訴人串謀以不誠實手段導致聯交所和462批准462收購新西蘭的農場,該等農場本由A2擁有的公司所持有。A1亦因處理此等串謀詐騙的指稱收益被裁定另一項洗黑錢控罪 [4] 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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