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3/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y 2023.
2. 就控方案情,控方起初傳召了兩名證人,分別是黃女士Amy(PW1)和廖先生Dennis(PW2)。兩名證人皆獲發免予起訴書 [1] 。另外,控方亦依賴控辯雙方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的一份中國銀行(香港)的劉小姐(PW3)的證人口供作為證據 [2] 。及後,在法庭即將作出裁決前,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Rebuttal Evidence)」 [3] 。經考慮各方的論據及陳辭後,本席相信控方應具備更早作出是次申請的條件,但批准這項申請卻未致引起對辯方不公平;而且,在申請階段可見,有關證人的證供具備支持控方所指,辯方依賴的所謂交易是虛假及進一步提升PW1及/或PW2的可信可靠性的基礎,本席遂批准有關申請,並在2023年5月9日展開這後續的聆訊。就此,控方傳召了 羅 先生(PWR1)作供。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