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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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尚有另一被告鄭廣義,面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旅程」,涉及的是另一名非法入境者。雖然案件是同一事情衍生,但由於第二被告鄭廣義不認罪,所以罪件得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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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1/2021 [2023] HKDC 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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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第一被告黎展鵬於是次聆訊中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是:
2.本案尚有另一被告鄭廣義,面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旅程」,涉及的是另一名非法入境者。雖然案件是同一事情衍生,但由於第二被告鄭廣義不認罪,所以罪件得分開處理。 有關第一被告的案情 3.於2021年7月10日晚上近八時許,警方人員自雷達發現一可疑物體自香港機場西面進入香港水域,於是派遣兩隻快艇追截,最後在香港機場西面防波堤附近截停了一隻沒有亮起航行燈的快艇。該快艇由第一被告黎展鵬掌舵,船上有一名乘客郭文聰,二人皆是來自中山的內地居民,沒有香港身份證,亦沒有按照法律獲得批准進入香港水域。警方於是以「非法入境罪」拘捕了郭文聪及控告黎展鵬「協助該郭文聰來香港的旅程」。 4.第一被告在警誡之下向警方承認他接受了郭文聰所付的金錢,同意駕駛快艇由中山送到香港。 5.由於第一被告所駕駛的快艇未備有滅火裝備,救生裝備及夜間航行燈,所以不適合航行。當時天氣及風速尚算平和,能見度有45公里。第一被告和郭文聰皆有穿上救生衣。 第一被告的量刑 6.這是一宗常見的使用不適合操作的快艇接載非法入境者的案件。根據《入境條例》37D(1)條,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罰款$5,000,000及入獄14年。 7.上訴庭就此等案件亦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如果為了金錢的利益而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來港,在沒有其他事實令案情更為嚴重之下,量刑基準為4年(見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一案CAAR 1/2018)。此案件中並無任何特別的情況可以不遵從上訴庭的指引,本案亦無任何加刑的理由。 8.就第二項控罪,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可罰款200,000元及監禁4年。 9.本案只有一名非法入境者,第一被告亦按警方指示之下接受調查,沒有企圖逃避警方追截,更沒有超載,船隻本身亦適合航行,所以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數為9個月監禁,參考HKSAR v Tang Zhuyan唐珠炎 CACC 223/2010,[2011] HKLRD 447一案。本案兩項控罪皆自同一事件衍生,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在考慮過總量刑原則之下,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0.辯方律師在求情中提及被告的背景。他51歲,內地居民,已婚,其妻有長期病患。本業農夫,兼職捕魚,在港沒有刑事紀錄。是次犯法是為了希望得到報酬以幫補家計。本席認為被告提供的背景及犯罪動機均非有效之減刑理由,所以唯一的減刑原因是被告認罪,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就應處的48個月監禁下調為3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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