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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3/2022
[2023] HKDC 10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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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志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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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Incitement to commit a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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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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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3(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
案情
Telegram群組
2.由於2019 - 2020年反修例抗議活動,兩個分別名為「520_1314勇武派」及「10.1國殤日活動討論區」的相關在線聊天群組(下稱「TG群組」)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Telegram上因而被創建。上述兩個TG群組的成員經常表達強烈反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警察的情緒,並就規劃在公眾集會進行激進行動作出廣泛討論。
「520_1314勇武派」(TG群組1)
3.「520_1314勇武派」(user ID使用者帳號:POPO_520_1314)(下稱「TG群組1」)在2020年7月25日被創建。TG 群組1的信息頁面包含反政府或反警察的標語,例如「反抗」、「PK正苦」、「習武」、「討論反擊方案」、「反警暴...勇武派力量抗爭到底」等。
4.TG群組1的聊天內容設定為公開予所有Telegram使用者查看(不論有關使用者有否訂閱TG群組1)。
5.直至2020年9月28日,TG群組1已有超過100個群組成員訂閱,並有超過3,000則貼文。
TG群組1中被告的TG帳號作出違法留言
6.在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被告使用一個名為「我發覺這地球原來很大」的Telegram user account使用者帳號(user ID使用者名稱:@tuen_mun_cow)(下稱「被告TG帳號」)在TG群組1發布以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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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日期 |
時間
(時) |
被告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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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8月5日 |
0639 |
冷靜啲先,香港夠膽咁樣揸住支槍同佢打嘅人有幾多,而且而家對家嘅人多過我哋,我哋就算揸支槍上去都係變密蜂巢,如果真係想武裝革命起碼要去返以前嘅人數,同埋真係用好汽油彈先好再升級用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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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年8月5日 |
1723 |
仲有依家首要要解決嘅係人數問題,就算呢度76個人全部都攞槍出去效果都唔會夠760人一人兩支火魔咁好
而另一個問題就係和理非根本唔肯bb做我哋co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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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0年8月5日 |
1828 |
係囉跟住我哋做一次咪死鳩晒囉跟住咪回歸原點囉,我哋掟火魔起碼佢哋都係最多都係用布袋彈,我哋死唔得去,用槍嘅話我哋真係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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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0年8月5日 |
1927 |
我之前去五金舖買玻璃樽嘅膠塞我直接攞張差佬搜到人哋有火魔嘅證物圖放大俾佢睇話要呢種佢都冇懷疑啦,同時間我仲買埋白電油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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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0年8月5日 |
2012 |
另一名為「Devil愛香港愛鼓油」的TG使用者的留言:
玩火魔,用細樽裝啤酒最好, 依家開始隔日一枝,月尾最少有6,7支啦
被告作出的回覆留言:
831唔用咁多住啦,一周年活動通常打夜晚日頭未開波咁就三支左右就夠啦,大遊行嗰啲先會玩成日咁先再整多啲啦,不過我唔係太睇好個大遊行,我反而等緊10.1玩大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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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0年8月5日 |
2019 |
屌咁樣好明顯蝸我個意圖,而且幾蚊雞買個玻璃樽好撚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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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0年8月6日 |
0000 |
我就玩開忌廉樽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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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年8月10日 |
2151 |
我覺得全部都搞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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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0年8月10日 |
2152 |
要搞到一定係831正日
又或者要等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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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0年8月10日 |
2202 |
睇吓有幾多人先啦如果人數足夠我哋先入場都未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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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0年8月10日 |
2303 |
另一名為「催淚煙」的TG使用者的留言:
我認為開花要有個目的例如係以前 set RB係想增加管治成本聲援比狗咬人舊屋嘅手足等等有目標嘅話易啲有多啲人
被告作出的回覆留言:
齋set唔夠,最好捉埋個火魔落去啲人先會覺得勇武歸咗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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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0年8月11日 |
0023 |
望就咁望啦
如果真係重燃要我守多一次Poly中大我都在所不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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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0年8月11日 |
0026 |
我直接放喺屋企其實冇咩問題
每次帶出去其實内心好大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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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0年8月11日 |
0030 |
都唔一定,但係最好遠離最多人嘅地方少少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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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0年8月11日 |
0031 |
我試過落車即刻俾狗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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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0年8月11日 |
0032 |
但係今時今日如果遠離人多嘅地方就未必可以之後再返到去開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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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0年8月11日 |
0035 |
另一名為「Devil愛香港愛鼓油」的TG使用者的留言:
5, 6枝有一定重量,走起上黎又驚撞爆樽
被告作出的回覆留言:
唔會,我會分開幾格裝一定唔會爆,重我就唔驚因為我都算跑得快
唔得,咁樣要用嘅時候攞唔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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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0年8月12日 |
1411 |
其他勇武有冇共識係搞830唔係831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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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0年8月12日 |
1514 |
帶三支火魔夠唔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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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0年8月12日 |
1911 |
屌我七一都係咁都冇事啦
我喺佢面前行過都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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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0年8月12日 |
2113 |
做嘢先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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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0年8月13日 |
2341 |
唔建議戴口罩跑,個口罩會濕, 濕咗會好辛苦,況且上戰場戴豬嘴跑嘅機會應該大過戴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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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0年8月14日 |
0018 |
下你知唔知戴咀再加埋面巾另一個好處係佢睇唔到你個面形就好難認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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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0年8月14日 |
0019 |
最近都好少放TG啦但係我都上齊gear笠多塊面巾跟住基本上佢唔會認到我再加埋基本上一掟火魔會即刻放TG,帶定可以即時還擊 |
「10.1國殤日活動討論區」(TG群組2)
7.「10.1國殤日活動討論區」(user ID使用者帳號:martyr101discuss)(下稱「TG群組2」)在2020年8月20日被創建。
8.TG群組2的聊天內容設定為公開予所有Telegram使用者查看(不論有關使用者有否訂閱TG群組2)。
9.直至2020年9月28日,TG群組2已有超過2,000個群組成員訂閱,並有超過22,700則貼文。
TG群組2中被告TG帳號作出違法留言
10.在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被告使用被告TG帳號(即同一個帳號)在TG群組2發布以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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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日期 |
時間
(時) |
被告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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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9月7日 |
2251 |
唔要
我要開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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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年9月7日 |
2324 |
另一名為「酷酊天使」的TG使用者的留言:
建議遠攻?
被告作出的回覆留言:
Of coz
火魔磚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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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0年9月13日 |
1315 |
掟埋火魔先有機會 |
拘捕及警誡被告
11.2020年9月28日約0756時在屯門湖翠路近美樂里交界,被告被警方截停,當時被告手持一部iPhone(Apple牌子手提電話)。被告因「煽惑他人縱火罪」的罪名被警方拘捕。於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12.被告簽署同意提供密碼。警方檢查被告的iPhone,發現:
(i) 被告的iPhone内存的Telegram應用程式,已經登入被告TG帳號;
(ii) 上述違法留言,分別在被告iPhone的 TG群組1和TG群組2的被告TG帳號對話紀錄中出現(即與顯示違法留言相同的內容,自TG帳號發出,並顯示在被告iPhone的右側發送聊天框中及以不同顏色表示);
(iii) 被告TG帳號為TG群組1及2的訂閱者;及
(iv) 相關的Apple ID名稱為Tong Hon Yuen(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控罪基礎
13.案發時,被告是名為「我發覺這地球原來很大」及使用者名稱為「@tuen_mun_cow」的被告TG帳號的唯一使用者。被告使用被告TG帳號分別在TG群組1和TG群組2內發布所有案中留言。
14.上述違法留言涉及網上術語,在2019 - 2020年反修例抗議活動有以下意思:
(i) 「狗/popo」,形容香港警察,用作辱罵警察的用途;
(ii) 「火魔/火魔法」,形容示威者放火或使用汽油彈,燒毀公共設施和交通工具等的行為,以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警察行動;
(iii) 「磚/磚頭」,形容示威者拋擲或掟磚頭和石塊以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使用磚頭和石塊以影響警察行動的各種策略;
(iv) 「bb」,形容「Black Bloc」,代表社會運動期間示威者的一種衣著及策略,意思是示威者全身穿著黑色衣物和保護裝備,遮蓋身體大部分位置,以幫助示威者犯法後逃離現場或不容易被警察辨認出的策略;
(v) 「831」,形容自從於2019年8月31日,香港多處發生大規模的示威活動和暴力事件,其中包括港鐵太子站一帶的衝突事件。隨後網上就有人將此術語「831」用於形容港鐵太子站一帶的衝突事件並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亦成為傳媒或網民廣泛使用的口號;
(vi) 「10.1」,形容一個特定的日子10月1日,因為當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紀念日即國慶日。而且有人於網上留言討論或發表文宣作為號召示威人士在2019年10月1日上街進行遊行及集會,並於網上文宣圖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紀念日(國慶日)改稱為「國殤日」,以表達他們對政府和當局的不滿和抗議;
(vii) 「五區」,形容示威人士曾於香港發起多次「五區」遊行或示威活動。據資料顯示,每次動員召集的「五區」都有不同的地區進行,取決於遊行發起人的策略,相信目的用作分散警方警力;
(viii) 「Set RB」,形容「Road Block」,描述抗議者使用物件阻塞道路的策略及情況,同時亦可以代表警察設置的路障;
(ix) 「勇武」,形容以激進甚至違法手段來爭取其政治訴求或對抗執法者的示威人士,「勇武」的示威人士,經常成為網民討論的對象;
(x) 「戴咀」,形容示威者在示威現場戴上俗稱「豬咀」的防護面罩。網上亦有圖文向示威者介紹示威裝備及各類型防毒面具的使用方法及與策略,一方面可以用於對抗警察施放的催淚煙,另一方面亦可以以掩飾自己身分。「戴咀」這種行為在當時的示威人士中相當常見,亦曾經被不同傳媒(包括本地或外地)於新聞報導;
(xi) 「開花」,形容一種示威者用作分散警方警力的策略,由集會、於商場唱歌、到堵路和暴力衝擊公共設施不等。其中,示威者更形容到以「開花」作為「圍魏救趙」的方式以分散警方警力,例如於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3日期間,分別發生在中文大學及理工大學一帶的較大型示威及暴力衝突事件當中,示威者便使用各區開花和在相鄰地區展開行動以用作分散警方注意力;
(xii) 「遠攻」,形容示威人士利用設備或武器向比較遠的地方進行攻擊警察的各種策略,以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警察行動。當時曾在大型示威暴力衝突出現過並且被傳媒報導的武器包括有大丫叉、磚頭、汽油彈、鋼珠、或弓箭等;
(xiii) 「水魔/水魔法」,形容示威者使用腐蝕性液體或潑灑油漆等液體的策略,以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警察行動,而在現實社會上亦有相關案件被傳媒報導。
15.案發時,在香港,被告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在TG群組1發布上述留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1)。
16.案發時,在香港,被告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在TG群組2發布上述留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3)。
17.被告現年21歲,過往在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襲擊罪,被判入勞教中心。本案則在2020年8至9月間發生。
18.代表被告的陳大律師指出被告在中六畢業後,現職搬運工人,自幼患上過度活躍症,無法跟上學業進度,亦易與別人發生爭執。辯方亦呈上被告在2023年4月最新的精神科報告,病況如常,須服藥處理。在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下,其病狀有惡化跡象,易於動怒和衝動。
19.被告的求情信表明,誤以為使用暴力可達成心中理想,已反省這會衍生更多暴力,現決定不再魯莽衝動,會在還押期間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好好增值自己。被告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亦指出,被告在成長路上遇上很多困難,但被告仍積極努力,僱主亦指被告刻苦耐勞,願意捱苦,有責任感,亦與同事相處融洽,望予以輕判。
20.陳大律師亦引述類同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張龍 [2021] HKDC 153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 [2022] HKDC 47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佩怡 [2021] HKDC 504,上述案件均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各被告分別為公共公開頻道的管理員,或曾發放大量貼文,法院分別以4至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21.陳大律師特別指出,本案被告並非在公共頻道發布信息,而只是在非公開的兩個群組與其他的成員發表言論,且並非頻道管理員,被告實際發放的信息遠較上述各案件少,被告更並非具體詳述介紹易燃物品種類或製作方法等等,被告的信息內容較空泛或簡單。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重犯機會低,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22.煽惑他人犯縱火罪為嚴重罪行,首先縱火罪本身亦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已指出,香港人煙稠密,一旦發生火災,往往造成嚴重後果,為保障公眾利益,應判予阻嚇性刑罰,或可予以4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亦如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一案指出,當時正值香港持續發生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23.本案涉及的兩個群組分別亦有超過100個及2,000個群組成員訂閱,案情嚴重。但畢竟考慮到被告並非如上述案件般為管理員或曾發放大量信息,亦考慮到被告其貼文的內容,其個人特別的背景及各項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可分別予以2年8個月及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排期審訊後才認罪,只能獲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因此,兩項控罪認罪後分別減為2年及18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項控罪可予以同期執行。
24.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年監禁;
第三項控罪,18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兩項控罪,總共判以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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