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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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反修例活動所觸發的社會事件的案件。據控方案情,於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6月28日(案發日期),被告人是一個Telegram公眾頻道「SUCK Channel」的唯一擁有人及其中一名管理員,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於「SUCK Channel」發布大量非法煽惑他人干犯不同刑事罪行的訊息,即刑事損壞(控罪1)、縱火(控罪4)、公眾妨擾(控罪10)、製造炸藥(控罪20)、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23)、參與暴動(控罪24)及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25);及18項「煽惑他人」干犯以上不同刑事罪行的交替控罪,即控罪5至9、控罪11至19,以及控罪21及22。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他的抗辯理由是他沒有發布那些非法煽惑他人犯罪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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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2021 [2022] HKDC 4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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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反修例活動所觸發的社會事件的案件。據控方案情,於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6月28日(案發日期),被告人是一個Telegram公眾頻道「SUCK Channel」的唯一擁有人及其中一名管理員,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於「SUCK Channel」發布大量非法煽惑他人干犯不同刑事罪行的訊息,即刑事損壞(控罪1)、縱火(控罪4)、公眾妨擾(控罪10)、製造炸藥(控罪20)、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23)、參與暴動(控罪24)及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25);及18項「煽惑他人」干犯以上不同刑事罪行的交替控罪,即控罪5至9、控罪11至19,以及控罪21及22。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他的抗辯理由是他沒有發布那些非法煽惑他人犯罪的訊息。 2.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全部7項串謀罪,即控罪1、4、10、20、23、24及25罪名成立。 被告人背景 3.根據警方提交有關被告人的個人背景紀錄,被告人於1994年5月28日在香港出生,現年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任職電腦技術員。 4.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5.辯方對上述資料沒有仼何補充。郭大律師只是指出被告人出自普通家庭,沒有特別為被告人求情。 量刑考慮 6.不受爭議的事實,「SUCK Channel」是公開頻道,所有登記了Telegram的使用者可以根據該頻道的頻道名稱或連結尋找到頻道,無需訂閱亦可以進入頻道閱讀內容,而訂閱該頻道的人士可以在訊息清單按入該頻道閱讀內容。而不論有否訂閲該頻道,閱讀到的內容都是相同。「SUCK Channel」有109,711名訂戶。即使在「SUCK Channel」發布的帖文/訊息不是被告本人發布,他既是該頻道的擁有人兼管理員,有權刪除或修改該些帖文或訊息,卻容許這些訊息存在及廣傳多時,實在不能推卸其罪責。 7.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CAAR 16/2020一案,上訴法庭在判案理由書指出以下:—
8.上訴庭在潘榕偉案第38段及41段所指出有關香港當時的情況及在互聯網發放訊息之快及廣泛傳播開去完全適用於本案。量刑時,本席已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由於他是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在刑期上法庭不能給予他任何寬減。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9.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3(2)條,任何人犯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上訴庭沒有為這項罪行定下量刑指引。控罪1涵蓋的時段,由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包括首尾兩日),整整有兩個月。根據控方證據,在這時段內出現有157個訊息/圖片,目的明顯是煽惑他人干犯不同類型的損壞,大部分是針對被認定為「藍絲」的店舖,但也有部分是針對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港鐡站,有小部分針對警車及警察宿舍。本席考慮被告人過往良好紀錄,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18個月。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10.《刑事罪行條例》第63(1)條訂明縱火罪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上訴庭沒有定下判刑指引,要視乎每一宗案件的獨特情節及嚴重性來作出適當判刑。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一案指出,縱火是嚴重罪行,原因是香港人煙稠密,居住及工作環境相對擠迫……因此法庭一般都會判處即時監禁,量刑起點至少為4至5年。上訴庭在 HKSAR v Yiu Siu Hong(姚少康)[2020] HKCA 1087一宗涉及在暴動時使用汽油彈向警察投擲的上訴案中更因為案情嚴重,認同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起點。根據控方證據,由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SUCK Channel」發布多則帖文煽動他人縱火,內容林林總總,包括燃燒路障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製造混亂來支援4間大學、向警署、警察宿舍、商店縱火,教導他人如何製造汽油彈、鋁熱劑彈及燒夷彈以縱火等等。本席考慮發布時段長達2個多接近3個月,情節也是相當嚴重,這項控罪應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11.這罪行是違反普通法,罰則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訂明,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本席參考過HKSAR v Tai Yiu Ting(戴耀廷)and Others [2021] 2 HKLRD 899一案。該案是佔中案件涉及9名被告人,各被裁定串謀干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干犯公眾妨擾罪罪成,部分被告人被判處8至16個月監禁,亦有部分獲判緩刑和社會服務令。第一被告人及第八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監禁16個月和8個月)提出上訴定罪及判處,皆被上訴庭駁回。本席考慮本案控罪10的罪行由2019年11月3日開始至2020年6月28日,煽動他人堵塞機場、堵塞主要道路、癱瘓交通、參與「三罷」行動、令列車停駛、癱瘓港鐡、意圖癱瘓社會、煽動他人參與在不同地區的集結活動,例如在11月的「白日」行動、「11.12破曉」行動支援在4所大學的學生;在12月的「聖誕變裝遊行」、「聖誕攬炒大行動」;在1月的「全港攬炒大行動」、「封印高鐡大行動」;在2月的「中環和你LUNCH」、「毋忘831」;在3月到入境處參與「靜坐抗議」;4月的「九龍大遊行」、「天馬」行動;5月的「5.24反惡歌法大遊行」;6月的「抗爭一周年七區聯合和你LUNCH」、「七一大遊行」等等,發布相關帖文持續長達7個多月,嚴重程度比戴耀廷案更過之。本席認為這項控罪應該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12.《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訂明這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根據控方證據,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間,一共有6則帖文分開4天發布,煽動及教導他人利用有毒/腐蝕性及可燃性的化學品、打邊爐氣體罐,和火柴頭製造炸藥來破壞警車,並附有短片和一條Youtube連結。本席參考過HKSAR v Chan Yiu Shing and Others [2018] 1 HKLRD 421。在該案,3名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因為涉及的爆炸品為煙霧彈,所以被判處2年監禁。就另一項控罪管有爆炸品,可製造鋁熱劑,所以被判處2年2個月監禁。該案第三被告人管有的物料可以製造 TATP炸藥,傷害性更大,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本席考慮過政府化驗所專家的意見有關控罪4、20和25的帖文,以本席理解,該專家對帖文記載的方法能否製造炸藥抱有懷疑,即使製造出燒夷彈“Napalm ver. 1.1”,也不會爆炸;至於鋁熱劑,他認為其威力只是近乎汽油彈。經考慮,本席認為這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年6個月。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13.《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訂明這罪行可處終身監禁。上訴庭沒有訂下量刑指引,需視乎每一宗案件的獨特情節及嚴重性來作出適當判處。根據控方證據,由2019年11月13日至18日一共有16則帖文在「SUCK Channel」發布,煽惑他人用有毒、腐蝕性及可燃性的化學物,或自製武器主要來攻擊警員。本席考慮情節實屬嚴重,認為此控罪應以監禁4年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14.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席考慮過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HKCA 275一案判詞第79段列出的判刑考慮因素。本席亦參考過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起行及另二人 [2021] HKDC 874一案,原審法官除考慮過上訴庭對暴動罪行強調的意見,也考慮過同級法院對這罪行的判刑,根據整體案情及兩名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分別採納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就本案,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根據控方證據,在這一天內一共有不少於90則帖文在「SUCK Channel」發布號召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以「圍魏救趙」方法到不同區域集結來支援居多,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的帖文不多。不過從相關帖文可見該行動名為「破曉行動」,有預先計劃,包括建議參與人士應帶同的物資,例如可用於破壞的工具如剪鉗、士巴拿、鐵筆等等,火水、電油、爆輪胎用的有釘水管等等。以這控罪的情節,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這項控罪乃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2條提出檢控被告人,這條例訂明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0年。這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也是視乎案件的情節和嚴重性來作出適當判刑。根據控方證據,在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這兩天,「SUCK Channel」發布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芥子毒氣,甚至附有教學連結,煽動他人向警署、警察宿舍、警車及港鐡進行破壞,進行「屠殺」,導致他人「休克死亡」。根據病理學家黎醫生參考過黃博士的證人供詞後提供的意見,氯氣是有毒氣體,有強烈刺鼻會令人迴避的氣味。在家居意外將酸性物質混入漂白水,會釋放小量氯氣,一般症狀是輕微,可完全康復。倘若暴露於高度的氯氣中,會出現氣促、強烈咳嗽、反胃、嘔吐、心口痛、腹痛、角膜似被燒的感覺。更嚴重的情況更會致命。本席認為以上情節相當嚴重和駭人。本席考慮只有3則帖文在兩天內發布,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年6個月。 總刑期 16.每項控罪判處的刑期如下:—
17.就本案的7項罪行,論嚴重性,縱火、製造炸藥、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為嚴重,餘下的刑事損壞罪與公眾妨擾罪為次。區域法院的判刑權限最高是監禁7年。鑑於這7項控罪當中大部分在時間及性質有重疊的情況,本席認為控罪20製造炸藥罪、控罪23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24暴動罪及控罪25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這4項控罪判處的刑期應與控罪4縱火罪判處的6年監禁同期執行。這5項控罪總刑期為6年。至於控罪1刑事損壞罪及控罪10公眾妨擾罪,情節和時段上亦有重疊,本席認為這兩項控罪判處的刑期應同期執行,由於罪行性質與其餘5項罪行不同,本席認為控罪1和10的判處刑期當中6個月應與控罪4、20、23、24及25的總刑期(6年)分期執行。 18.本案7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6年6個月(7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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