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佩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7/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pril 2021.

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控罪一)及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四),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及第159A條和第10(1)(a)條,並可根據第63(1)條及159C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77/2020[2021] HKDC 5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7/2020

[2021] HKDC 5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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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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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1年4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家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志華律師行延聘,及黃思希先生,由劉志華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Conspiracy to incite other persons to commit arson)
[4]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Conspiracy to do an act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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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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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控罪一)及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四),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條及第159A條和第10(1)(a)條,並可根據第63(1)條及159C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

2.被告約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期間,與其他人串謀,達成作出管理Telegram頻道「阿囝搵老豆老母」以廣播訊息,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方、並非其政治立場的人士及/或組織,支持示威人士的非法行為,包括:

(1) 公開發布訊息,鼓勵他人提供並非其政治立場的人士及/或組織的資料,包括照片或影片及各項個人及親友的詳細資料;

(2) 公開並有系統地發布上述資料,並為了方便他人使用Telegram內置功能搜尋的 # 號標記編號排列相關人士的資料;

(3) 發布仇恨性的言詞,發出煽動性的指控,令人對政府、警方或有關人士及/或機構不滿;

(4) 在上述情況下,公開鼓勵他人作出針對受害人士,以及作出其他針對政府、警方或其他人士及/或機構採取非法的行為,包括公開煽惑他人縱火,作出襲擊、損毀財產等暴力行為,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5) 管理該頻道的人士亦會自動搜尋及/或查證。

3.上述的非法協議,如按照串謀人士的意圖得以落實,上述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採用非法手段,干犯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4.警方使用Telegram內置功能保存了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訊息紀錄,當中與本案相關的紀錄分為11個檔案保存,列為11個文件冊作為案情的一部分,MFI-2至MFI-4(1 - 11)(部分節錄內容撮要亦可參照MFI-1)。警方發現被告是該頻道的管理員,用戶名稱「mollymollie」。在被告的手提電話中,警方發現了該頻道的紀錄。該頻道發布了起碼大約9,407項訊息及一些被刪除的訊息。

5.Telegram是一個流動通訊軟件,無須付費便可以下載和安裝到流動裝置。使用Telegram的人士可以和其他用戶採用訊息溝通的功能,開設和其他用戶的溝通,可以透過知道該用戶的電話號碼,亦可以無須知道而只是知道該用戶的用戶名稱,並可以透過搜尋用戶名稱建立溝通,或透過連結和他人分享。某用戶和另一用戶之間的訊息,可以由任何一方刪除自己裝置上的紀錄,或刪除兩方的紀錄。另一方面,用戶之間可以使用秘密通訊,並把訊息設定為一段時間後自動消失。

6.Telegram除了具備上述一般用戶之間訊息溝通的功能外,亦容許用戶開設群組及頻道。就群組而言,這些群組並非公開,只可以加入群組管理員邀請的人士。就頻道而言,分為公開和私人頻道。公開頻道,任何人可以在Telegram搜尋頻道,而私人頻道,只可以透過頻道擁有人或管理員邀請下才可以加入。

該頻道的開設

7.自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違法和暴力示威事件。與該頻道採用相同名稱的頻道,其實在2019年6月已經開設,2019年8月10日,因違反使用條件被關閉及移除。

8.後來在2019年8月12日,頻道名稱為「jaifinddadmumtwo」,亦有頻道連結,由「日不落的巨人」開設為擁有人,亦委任了一名為「月離爭」的用戶為管理員,「月離爭」再委任被告和另一人「尋人專線」為管理員。「日不落的巨人」、「月離爭」和被告的管理權限為修改關於該頻道的資料、發表訊息、修改訊息、刪除訊息、加入訂閱者和新增管理員。

9.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該頻道表示「一眾admin同大家報平安,面對強權絶不害怕!我地會堅持到底」,「因為我地係無大台,全部志同道合走埋一齊,全屬義務性質,大家目標都係打港共反送中」,亦要求大家不要「捉鬼」,因為會「令到成千上萬嘅前線分化互相猜忌」。該頻道亦稱「親,MON PO狗,雖然你們叫毅進仔,但事實上你們是弱智仔,你以為香港真係有咁多admin嗎?」。

10.至10月8日,該頻道發出訊息,表示已經有4萬人訂閱。該頻道發出訊息,表示「我地總體都係反共,或許我地有時意見不合,但我地都會互相包容同體諒」。除了上述,該頻道有多次透過訊息表示要求大家不要分化、「不割蓆」的字眼,表示共同的目的。到11月28日當日,該頻道有6萬餘人訂閱。該頻道是公開頻道,所有登記了Telegram的使用者都可以根據該頻道的頻道名稱「jaifinddadmumtwo」或連結尋找到頻道,無須訂閱亦可以進入頻道閱讀內容。

11.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發出了禁制令(HCA 1957/2019),在相關時段一直維持,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故意作出以下行為,包括:

(1)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布、傳達或披露及他人屬於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2)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12.上述法庭禁制令被傳媒廣泛報導,而申請禁制令的一方亦有妥為向公眾發布相關的命令內容。就上述禁制令,2019年10月25日該頻道轉發了「老豆搵仔」表示「禁制令簡直muda muda(即日本語『無用』的意思)」,其後亦多次發布表示支持「老豆搵仔」行為的訊息,該等名稱回應禁制令的發出,當中有1萬3千餘人參與。

13.法庭亦在2019年10月31日發出另外一項禁制令(HCA 207/2019),在相關時段一直維持,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包括:

(1) 故意在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傳播、發布或重新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訊息,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造成香港境內任何人的非法人身傷害或任何財產的非法損害;

(2)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14.上述法庭禁制令被傳媒廣泛報導,而申請禁制令的一方亦有妥為向公眾發布相關的命令內容。就上述禁制令,2019年10月31日該頻道轉發了關於該禁制令的新聞,並表示「香港政府仲未柒夠」,其後2019年11月9日轉載連登討論區關於政府表示「老豆搵仔」停止運作而禁制令有效的帖文,表示「傻鳩黎,我地想知既野係無人阻到」。其後,頻道分享「老豆搵仔」的新頻道名稱及連結,表示「熱烈歡迎手足回歸」,再次表示歡迎,「齊尋親」,並轉戴「老豆搵仔」的回應,表示已經獲Telegram解鎖,同日舉行投票,表示「開返就開返,不過唔可以太暴力喎,點下人數先」,當日有2萬6千餘人參與。

15.該頻道重複鼓勵他人提供並非其政治立場的人士及/或組織的資料,包括照片或影片,及各項個人資料。在相關時段,該頻道發布了大約1,574名受害人士的資料,包括國家官員7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18人、司法人員1人、議員和政黨相關人士36名、太平紳士1人、警務人員44人、公職人員21人,其他非該頻道認同政治立場的人士1,400餘人。該頻道除了給予編號標記受害人士外,亦整合列表和清單,詳細列出受害人士的資料。當中包括發布仇恨性言論,指稱受害人士並非屬於其政治立場,以及發出煽動性的指控,令其他人對政府、警方或相關人士及/或機構不滿。

16.該頻道發布的訊息,涉及仇恨性的言論,指稱受害人士並非屬於其政治立場,令閱讀資料的人對他們不滿。一些經常出現相關的仇恨字眼如下:狗、雞、黑警、狗隊、狗屋、狗車、狗宿/狗單位、撕紙狗、支那、藍絲/藍屍、獨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是侮辱警務人員、支持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人士等等,全部發表相關上述字眼約共有1,000餘次。

17.其他仇恨性的言詞,例如從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包括用「仆街支共政府」形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用「公墓園」代替公務員、引述新聞報導「放棄督察夢,警二代做勇武派」,表揚該人行為,稱「做人做狗只係一線之間」、轉載「老豆搵仔」訊息,表示「中秋團聚倍休閒,警嫂多P唔得閒,祝你班撚樣黑警今日變史力加」。該頻道發起不記名投票,問及甚麼名稱形容親中共人士,選擇包括下列各項,並鼓勵大家踴躍投票,共計有3,500餘人投票:「蛆蟲、支那豬、東亞病夫、小粉紅、黃皮豬、粉蛆、強國狗、畜牲」。該頻道發起不記名投票,問及甚麼地方可以收容「垃圾(藍屍 + PoPo)」(PoPo是針對警務人員的稱呼),共計亦有2,500餘人投票。

煽動性的指控

18.該頻道的內容亦涉及其他煽動性的指控,令閱讀資料的人不滿,包括指控政府、警方違法執法、調查、處理被捕人士等。該頻道發起不記名投票,問及認為片段中人是否被自殺、真的自殺或其他情況,共計有1,100餘人投票。

19.在上述的情況下,公開鼓勵他人作出針對受害人士,以及作出其他針對政府、警方或其他人士及/或機構採取非法的行為。目的是鼓勵閱讀內容的人士針對上述人士,訊息內容包括自我介紹描述為「希望可以幫大家認老豆老母」,而發布受害人士資料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閱讀頻道的人知道他們的身分、容貌、聯絡方法、出現的地方等。

20.2019年8月至9月間,該頻道亦發表多項訊息,包括表示「所有mon住個channel嘅共狗黑警注意,本channel admin全部係响外國既香港人,想玩嘢可以慳啲,唔好諗住搞真正愛香港嘅人,您班淫獸狗奴才冇資格!」。該頻道亦採用多種字眼,例如「勇武、報仇、反抗、戰爭、火魔法、魔法、雞尾酒、裝修、發夢」等共逾數十次。該頻道亦用「義士」描述一些被拘捕的人士,並多次對他們表達支持。

21.在上述的情況下,除了受害人被發布資料顯示以外,該頻道多次發布關於受害人士即時或將會可能出現地點的資料,鼓勵閱讀內容的人士針對受害人士採取非法的行為,亦鼓勵閱讀內容的人士針對政府、警方或其他人士及/或機構採取非法行為的內容,該頻道多次發布關於示威日期和地點的資料。

22.在上述的情況和煽動的背景下,該頻道發布訊息,煽惑他人縱火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公開煽惑他人作出襲擊、損毀財產等暴力行為及公開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3.除了該頻道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一個名為「Wire」的程式,參與人士為該頻道的3名管理員(「日不落的巨人」、「月離爭」和被告),為這些紀錄拍攝了照片,這些被發現的紀錄顯示討論主要關於收到的資料的發布和查證。

24.警方在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了一個名為「Factcheck群」的Telegram群組,參與人士為該頻道的3名管理員(「日不落的巨人」、「月離爭」和被告),發現的492條訊息的時段為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6日,31個由被告發出,大部分都是向其他管理員報告平安,而此群組被發現的內容包括:

2019年9月29日 有關燒夷彈的原理、成分和使用
2019年9月29日 「鋁熱劑彈、燒夷彈正式投入服務,經過測試」的情況及成分
2019年10月1日 「爆破師(爆破玻璃)方法」

25.除了該頻道外,警方發現了一個名為「FC2」的Telegram群組,參與人士為該頻道的4名管理員,發現的846條訊息的時段由2019年10月至11月,61個由被告發出,大部分是向其他管理員報告平安,而此群組被發現的內容包括:

2019年10月7日 有關「毒魔法(沙林毒氣level)」的成分及使用
2019年11月8日 「如果最近啲手足死傷令你痛苦,好灰,請你花幾分鐘時間閱讀以下內容:藍絲同警察已經肆無忌彈咁殺害我地手足。點解佢地可以咁猖狂?四個字,破窗效應。當對家發現打刀斬人、搵車撞人都無事,就會開始用更殘暴嘅手法。咁我地點做好?散佈比佢地更加殘暴嘅恐嚇訊息,我地要『眾籌殺狗』,無論休班狗,便衣狗,狗公狗乸,都歡迎大家去殺,殺完被人捉就拎『安家費』……眾籌殺狗可以喺事前執行……如果我哋出高價安家費,就會令到死士無後顧之憂。一旦有死士被捉,我地要每人籌五百萬」
2019年11月17日 「暴大生研制(已經過多次測試)火法2.0德軍柄式手榴彈式」及使用方法
2019年11月22日 鋁熱劑彈改良版的內容及成分、高階燒夷彈改良版的成分、低階版燒夷彈的內容、
丁烷彈的成分等等

26.被告在上述訊息在相關的群組內發出前後,都曾經在相關的群組發訊息,被告沒有對上述訊息提出任何反對或質疑。

27.檢驗時,警方在被告的電話內仍可發現24項訊息,顯示被告從其他人提供下,收取了本案24名受害人士的個人資料。就這些被發現的24項訊息,被告會向提供資料的人回應表示已發布和提供該頻道的編號。

28.被告在被拘捕和警誡下,聲稱「我係Telegram頻道『阿囝搵老豆老母』admin,我收資料返嚟post出去唧」。

29.在多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亦表示舊頻道時,她當時已經是管理員,她是因為在2016年已經和「日不落的巨人」、「加藤乙女」等用戶認識和在Telegram成立群組,當時已經是要對一些涉及倫敦金的人士「起底」,所以她在2019年6月被「日不落的巨人」邀請協助管理舊頻道,目的是「起藍絲嘅底」,「藍絲」為支持政府或警方的人士,與參與管理該頻道的人士政見不同。被告人承認不認同「藍絲」的政見。

30.被告承認她是舊頻道的管理員(3名)和該頻道的管理員(4名)的其中之一。在舊頻道和該頻道,有人把「藍絲」的個人資料傳送給她,她過濾後在頻道發放。新頻道中,她聲稱從2019年6月至拘捕當日發布了幾十個人士的資料,她聲稱涉及警務人員的資料,則交給另一個頻道「老豆搵仔」的管理員發布,她不認識他們。

31.就發布的資料,她聲稱如果錯的資料她會刪除,但沒有考慮過刪除其他資料。她同意發布這些資料「其實某程度上佢會有危險」,而她知道「頻道入面都出現一啲嘅偏激嘅言論。她聲稱就警員的資料而言,這是因為參與管理頻道的人的共識是希望公開讓人知道有關警員的行為和其資料,而把他們的家人和兒女的資料一併公開是希望他人認得他們。她聲稱她沒有見過另外3名管理員。

32.被告已經使用了Telegram數年,加入了十幾個頻道。被告知道該頻道涉及汽油彈製作訊息的意思,但聲稱她並非發布的人,而是由其他管理員發布。她有權刪除該頻道的訊息,並知道該頻道被訂閱的人數以及訊息被人閱讀的流量。被告聲稱不知道禁制令,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禁制令。

33.就警方曾經向被告查問該頻道中發布的200餘項訊息、80項懷疑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46項懷疑煽惑他人犯縱火罪、44項懷疑煽惑他人犯傷人罪、17項懷疑煽惑他人犯刑事毀壞罪、11項懷疑串謀或唆使謀殺罪、8項懷疑煽惑他人製造或管有炸藥罪和1項煽惑他人犯綁架罪等等。被告表示部分只是轉載其他頻道,並非該頻道發布,聲稱這些訊息和資料並非由她發布的,只是其中一個管理員發布,但承認有訊息是她發布的,「炸爆佢哋個電話」即係叫他人收電話給有關受害人士,她沒有該受害人士的同意而發布她的手提電話號碼。至於其他訊息,被告聲稱只是看過小部分,並稱不記得看過甚麼部分。有部分訊息,其他管理員發布之前沒有諮詢過她。就警方曾經向被告查問該頻道中發布的1,577項受害人士的資料,她聲稱不知道發布這些資料的目的。

34.警方接觸了上述受害人士中的6名人士,其中一名人士確認就上述的訊息他沒有同意發布有關資料,在相關時段曾經接到11個沒有來電的電話。另外的5名人士則因為事件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感覺到他們發表意見的自由受壓甚至害怕等等。

35.被告現年26歲,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案發時在快餐店做兼職,她曾於2014年起接受精神科治療,亦呈上相關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的報告,顯示她患有情緒病及嚴重抑鬱症等等,均會影響她個人的判斷及集中力。由於她自小被欺凌,致使她在社交關係及社會觀上出現不良判斷,由於長期抑壓以及自己對社會公平的理念,才干犯本案,但並非為了實行傷害別人的計劃。

36.她自己的求情信亦表明,深感後悔,思想上受到影響,使用了愚蠢及錯誤的方法,希望改過自新,重投社會報答家人。其親友及僱主的求情信亦指,被告本性善良,只是一時行差踏錯,被告亦在工作期間對客人有禮貌和和靄,望予以自新機會。

37.黎大律師進一步援引多宗涉及縱火的案例,如HKSAR v Lo Po Tak CACC 608/1997、香港特別行政區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香港特別行政區楊家倫 [2019] 1 HKC 296,上述各案件分別判以4至5年監禁不等。

38.而就本案控罪四而言,最高監禁為兩年監禁。黎大律師亦指,被告雖為頻道管理員,但其角色較為被動,大部分訊息不是由她發布,也沒鼓勵其他管理員發布訊息,自己也只是看過小部分訊息等等。而雖然被告在審訊首日才認罪,但其實之前已與控方多番商討,基本上亦早已承認所有案情,控方後來卻更改控罪,望可予25 % 判刑扣減等等。

本席的考慮

39.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均為嚴重控罪。縱火罪如上述龔伯富一案已指出,香港人煙稠密,一旦發生火災下,往往造成十分嚴重後果,為保障公眾利益,應予以阻嚇性刑罰,以4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40.本案嚴重之處是透過互聯網上公開頻道的訊息,更可在短時間內煽惑多人參與,後果更加倍地嚴重,當中涉及煽惑他人縱火的訊息達39條(可參見MFI-1),更包括列出燒夷彈、鋁熱劑彈、手榴彈等各成分及使用等等,一旦有任何人士採納及製作而使用,後果完全難以想像。

41.該頻道為時達3個多月,被告身為管理員,有權修改及刪除該些訊息,卻仍然容許這些訊息存在及廣傳,案情嚴重,應予以5年或以上的監禁。但考慮到被告的角色及沒有證據顯示她自己也主動發布煽惑縱火等的訊息等等,應予以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尤其其個人的精神狀況,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被告較遲的認罪只可予以25 % 判刑扣減,認罪後減為3年監禁。

42.至於第四項控罪,按相關條例第10(1)條最高刑罰,第一次定罪為兩年,但案中涉及多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訊息,案情亦為嚴重,予以2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5個月。

43.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相關煽惑的訊息很多,涉及不同罪行,其實可予以部分分期執行,但考慮到被告因為是這些頻道的管理員而同時干犯兩項控罪。在此情況考慮下,兩罪可予以同期執行。

44.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3年監禁;

第四項控罪,15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因此,兩項控罪共判以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