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漢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92/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23.
1. 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人謝永森(下稱「謝」)共同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1] 罪,分別涉及634 克可卡因(控罪 1)及3,165 克可卡因(控罪 2)。謝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兩項控罪。申請人則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下稱「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總刑期25 年9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6 cases
|
CACC 192/2022, [2023] HKCA 1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9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12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人謝永森(下稱「謝」)共同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1]罪,分別涉及634 克可卡因(控罪 1)及3,165 克可卡因(控罪 2)。謝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兩項控罪。申請人則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下稱「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總刑期25 年9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黎匡晉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時,申請人表示及確認放棄就判刑上訴並獲接納,本席下令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3.聆訊後,本席拒絶就申請人的定罪發出上訴許可,以下是理由。 控方案情 4.於2019年4月14日下午4 時28 分,申請人駕駛輕型貨車(下稱「VJ4407」),駛至上水中心停車場的出入口後停下。謝下車後,申請人逗留在司機位等候。下午4 時45 分,謝在步出上水中心第5 座11 樓G 室(「案發單位」)時被控方第二證人(偵緝警員 4522)截查,控方第二證人在謝手持的紙袋裡內檢獲內兩塊634克可卡因的磚狀物體(涉及控罪 1),謝隨即被拘捕。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9604)也在短時間內向坐在VJ4407司機位的申請人展示委任證,當時申請人雙手扼軚盤,控方第一證人把申請人拉下車,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把他拘捕。警誡下,申請人表示「冇嘢講」。 5.其後警員從VJ4407內搜獲鎖匙並以此進入案發單位。搜查後,發現1個尼龍袋內有共8 磚共含2,939 克可卡因的固體、及226 克可卡因的白色粉狀物質(涉及控罪 2)。屋內也搜獲一部用作毒品包裝工具的封口機、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 6.申請人的基因被發現在涉及控罪 2毒品其中4 袋的可再封膠袋上,一個在現場檢獲的塑膠瓶上發現申請人的指模,單位廚房窗邊牆磚上也發現申請人的右掌紋。 7.上水中心在2019年4 月4 日至11 日的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顯示,申請人多次單獨、或與謝一起進入上水中心。 8.申請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他是安裝宜家傢俬廚櫃的外判商,經朋友介紹而認識謝,二人是朋友和同事關係,案發單位是他應謝的要求,以自己名義代謝租下,他不知道、也沒問過謝為何有這樣要求。案發當日他在上水清河邨接載謝到上水中心,但對謝為何去那裡、什麼時候要求他接載、是否第一次車謝到上水中心、車過多少次、或有否車過謝到其他地方,他一概以「不記得」回覆。申請人稱對案中毒品毫不知情,也不知道誰屬。就他車上檢獲的一條鎖匙掛著寫著SSC5-11-G的掛牌,他也不知道是否代表上水中心第5 座11 樓G 室。 9.控辯雙方不爭議申請人於2019年3 月8 日與案發單位業主簽訂租約,為期2 年,月租為港幣12,500 元。本案中涉及兩項控罪的毒品,於2019 年4 月的總市值超過港幣560 萬元。 辯方案情 10.申請人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原審法官撮述申請人的證供如下[2]:
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及陳詞 11.申請方提出唯一的上訴理據是原審法官的導詞不持平,致使申請人被剝奪了公平審訊機會,以下是例子:
12.黎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在眾多的關鍵議題提供自己的意見,該些意見明顯地是與辯方的講法相惋悖。雖然它們是加插在較中性的觀察之中,但原審法官的意見表達是大大抵消了辯方在結案陳詞的力度:HKSAR v Chiong Bernard [8]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金妮 [9]。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的說法有給人把辯方的講法逐點擊破的印象,對辯方構成的積累性損害,足以令知情的旁觀者覺得被告沒有得到公平審訊,申請人的定罪裁決並不穩妥。 答辯人的陳詞 13.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雷明雋指黎大律師對原審法官總結辭的投訴屬斷章取義。雷檢控官強調原審法官在總結辭已非常詳盡地向陪審團複述申請人的案情,特別是他只負責駕車,對單位內的毒品毫不知情,解釋了他為何以他的名義替這租用有關單位和對其指紋、掌紋及DNA在單位被找到的解釋,又公道地向陪審團作岀了所有對申請人有利的指引,確保陪審團不會不恰當地對申請人作岀任何不利的推論。申請人在其陳詞內列出的例子,全部曲解原審法官的說話。原審法官只是將相關事實向陪審團指出,或向陪審團提出疑問以協助陪審團分析。 14.雷檢控官力陳原審法官的總結辭,無可批評。申請人的定罪安全穩妥,他的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應予以拒絕。 討論 15.上訴法庭在考慮一篇導詞是否持平的時候,須對導詞作整體考慮以決定其內容有否給人偏頗的印象[10]:
16.在 R v Nelson [11],Simon Brown LJ 說:
18.原審法官在導詞之初,已道明本案的核心議題是申請人是否知道謝前往案發單位拿毒品,他是否與謝一同販運該些毒品,和他是否對單位內有控罪2的毒品知情。原審法官也簡單說出控辯雙方的說法[13]。原審法官也向陪審員說明,他們須考慮雙方大律師的結案陳詞。至於他可能對某些證據所發表的意見,原審法官說[14]:
19.陪審團不可能不知道本案的關鍵在於申請人是否知道謝去拿取毒品及單位內是否有毒品[15],原審法官在分析「知情」作為「管有」其中一重要元素時,多次表示如果陪審團認為申請人所稱對案中毒品、和單位內的毒品不知情的說法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均須判申請人罪名不成立[16]。 20.就辯方結案陳詞中有關申請人衣著的立場,原審法官說 [17]:
21.就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不記得」的回答時,原審法官說 [18]:
22.觀乎上述的段落的上文下理,本席並不認為原審法官有逾越了陪審員的職責,又或者他的言詞有令陪審團認為不得不採納他對某些事實的看法。如Nelson一案所述,原審法官沒有責任隱瞞一些辯方說法上的不可能、自相矛盾或違反邏輯之處,指出這些部份不一定是偏頗,尤其是原審法官多次向陪審團表示就着事實裁定方面全屬他們的範疇。本席認為整篇導詞並沒有一面倒地傾向某一方的偏頗印象。 23.原審法官就着申請人是否知情一點,簡約複述控方大律師的論調時說[19]:
24.同一道理,原審法官並沒有指令陪審團必定要作出某種推論,這只是按照控方陳詞的說法,引導陪審員去運用他們的常識和人生經驗。事實上,原審法官一早便在導詞中說[20]:
25.申請方最倚重來投訴導詞不當的部份,是原審法官以一班人行劫銀行,負責開車和把風的人均共同參與犯罪的勾當的例子 [21],卻沒有在例子中強調陪審團仍須滿意申請人是「知情」的。原審法官其後在闡述控方的立場是陪審團應考慮毒品的重量和價值,來作出申請人對毒品知情的推論時說[22]:
由此可見,原審法官由始至終都不斷提醒陪審團考慮申請人是否知情。 26.事實上,觀乎申請方列舉上述例子的上文下理,原審法官無疑是在向陪審團解釋「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以例子來闡釋參與者可以担當不同的角色[23],但原審法官絶對沒有忽略了向陪審團解釋參與者(不論角色)均須有犯罪意圖[24]。 27.本席認為,申請人就着定罪上訴沒有合理可爭拗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 條,向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即申請人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上訴卷宗第15頁C-P [3] 上訴卷宗第30頁T-31頁E [4] 上訴卷宗第28頁R-29頁B [5] 上訴卷宗第29頁E-I [6] 上訴卷宗第18頁Q-19頁C [7] 上訴卷宗第21頁K-P [8] [2012] 5 HKLRD 86 [9] [2012] 4 HKLRD 444 [10] HKSAR v Hong Tsz Yin, [2011] 5 HKLRD 447 [11] [1997] Crim LR 234 [12] [2011] 3 HKLRD 55 [13] 上訴卷宗第 16頁A-F [14] 上訴卷宗第19頁F-G [15] 上訴卷宗第26頁B-C [16] 上訴卷宗第26頁T-U, 第27頁E-F [17] 上訴卷宗第30頁U-31頁E [18] 上訴卷宗第18頁Q-19頁C [19] 上訴卷宗第28頁S - 29頁A [20] 上訴卷宗第17頁T-U [21] 上訴卷宗第21頁K-O [22] 上訴卷宗第26頁J-P [23] 上訴卷宗第20頁R-S [24] 上訴卷宗第21頁C-E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19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