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淑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19/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18.

1. 申請人(周淑蘭)被控在2015年8月20日在旺角花園街,非法販運277.2克晶狀固體,內含269.1克“冰毒”。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319/2016[2019] HKCA 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19/2016

[2019] HKCA 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31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5年第4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周淑蘭(CHOW SHUK L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1月24日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周淑蘭)被控在2015年8月20日在旺角花園街,非法販運277.2克晶狀固體,內含269.1克“冰毒”。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2.2016年9月13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2016年9月29日,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14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在2016年10月14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2018年5月31日,申請人知會法庭,放棄就判刑的許可申請,該申請亦被撤銷。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由梁禮浩大律師代表提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3.經聆訊後,本庭駁回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4.控方指申請人在2015年8月20日下午約12時30分在旺角花園街182號地下附近被兩名警員(2691及48522)截查時作出反抗並和警員糾纏,結果跌倒在地上。警員48522制服申請人,並成功拘捕她。兩名警員指稱在申請人和他們糾纏及跌倒在地上期間,有一個黑白花紋膠袋從申請人的手袋跌出。警員2691拾起該膠袋,並發現膠袋內載有涉案毒品。

5.兩名警員作供時強調當他們向申請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及要求查她的身份證後,申請人反抗、捹他們的手、並移動身體似要離開現場。兩名警員包圍申請人時,申請人更有激烈掙扎,但最終被按在地上。警員2691表示不清楚申請人是如何跌倒在地上。警員48522則指申請人跌下時是面向地,雙手放在胸前。

6.兩名警員都聲稱有目睹一個黑白花紋膠袋由申請人的手袋跌出。

7.兩名警員描述申請人跌倒的位置稍有差別。警員2691指申請人跌倒在行人路上,而警員48522則指申請人跌倒在馬路上,離開坑渠邊兩至三呎。警員2691同意案發後,他即時在筆記補錄拘捕過程及和申請人進行錄影會面時都表示涉案的黑白花紋膠袋是在申請人的手袋內找到。但約3星期後,他撰寫證人供詞時,則指出黑白花紋膠袋是由申請人的手袋跌出後,由他拾起。他的解釋是他初期的描述不夠細緻。

申請人的立場及證據

8.申請人就控方的基本指控,並沒有明確表示其立場。盤問兩名警員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只是指出他們個別的證供和兩人的證供都有矛盾的地方,故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9.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

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

10.原審法官有極為小心及詳細地向陪審團解釋有關的法律原則及控方的證據,亦有向他們列出辯方在盤問證人時所表達的立場。

11.就警員2691描述黑白花紋膠袋是搜出還是跌出一事,原審法官詳細列出他的證供後,向陪審團表示:  

“第一點就係第一控方證人佢形容搜出毒品嘅地方係唔準確嘅,我哋講咗好多次㗎喇,佢喺記事簿,佢喺會面紀錄嘅筆記,佢喺錄影嘅時候所發問嘅問題,都係話嗰個黑白花紋膠袋係喺手袋裡面搵到嘅。但係佢嘅筆錄口供--筆錄口供係二十一日之後,佢就話嗰個黑白花紋膠袋係喺手袋跌出嚟,跌咗喺地下佢執起嘅。你哋要決定嘅就係點解會有兩個版本呢?第一控方證人佢就係話係原本嗰個描述唔夠細緻,咁呢樣嘢可唔可信呢?大家應該小心考慮第一控方證人點解要更改嗰個黑白花紋膠袋執到或者睇到嘅、撿獲嘅位置呢?呢個更改有咩嘢目的呢?呢個更改係咪可以增強佢嘅可信性呢?抑或其實有反效果呢?呢啲都係大家要考慮嘅問題。”(強調後加)

12.就兩名警員描述申請人跌倒的位置,原審法官向陪審團說:

“好喇,第一同第二控方證人係被告人跌低嗰個位置上面係好唔同嘅,大家應該記得㗎喇。一個就係話喺行人路上面,182號門口咁上下嘅啫。一個就話--即係第二控方證人就話係喺個馬路上面,離開坑渠邊兩至三呎,大家應該有好準確嘅圖㗎喇。佢哋兩個一齊行動嘅,點解嗰個位置會有出入呢?會唔會係佢哋記錯,是但一個記錯,抑或佢哋兩個人嘅證供都唔可信呢?佢哋點解要講不同位置嘅呢?係咪想加強佢哋證供嘅可信性呢?個目的係咩嘢呢?大家都要細心考慮呢啲問題。

剛才我提過㗎喇,大家可以信一個證人,唔信另外一個證人嘅,咁不過呢個絕對唔係叫大家去揀信第一控方證人吖,抑或信第二控方證人,唔係去揀,大家可以兩個都唔信。不過喺大家作出呢個決定嘅時候,大家應該詳細去分析個證供。如果大家決定信某一個而唔信另外一個嘅,大家就應該去考慮點解,點解你信佢吖?點解你認為另外一個可能係講錯呀,或者係記錯呢?呢啲就係大家要考慮嘅問題。當然喇,我頭先提過大家㗎喇,佢哋第一控方證人更改嗰個撿獲黑白花紋膠袋嗰個地方,個目的喺邊度呢?係咪可以加強佢嘅證據呢?呢啲都係大家應該細心考慮嘅。”(強調後加)

上訴理由

13.梁大律師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涉及原審法官就警員2691在不同階段描述涉案的黑白花紋膠袋是被搜出還是跌出,及兩名警員描述申請人跌倒的位置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

14.梁大律師指原審法官的指引不中肯,一方面剝奪了陪審團應有的職權和作用,另一方面暗示了預設的既定答案。梁大律師力稱原審法官的指引導致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15.梁大律師特別強調原審法官就有關議題對陪審團作出的以下兩段指引:

“呢個更改有咩嘢目的呢?呢個更改係咪可以增強佢嘅可信性呢?”

“佢哋兩個一齊行動嘅,…佢哋點解要講不同位置嘅呢?係咪想加強佢哋證供嘅可信性呢?個目的係咩嘢呢?”

16.梁大律師力稱上述指引明顯暗示了預設的既定答案,即兩名警員不可能說謊。梁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抹殺了兩名警員說謊的可能性,令陪審團不能自主地作出裁決。

討論

17.任何被刑事控告的被告人,都有權獲得公平審訊,這是毫無疑問的。

18.本庭亦多次強調不論控方的證據多麼強而有力,亦不論辯方的抗辯理由多麼薄弱或不可信,被告人都不應被剝奪其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見HKSAR v Hong Tsz Yin [2011] 5 HKLRD 44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金妮 [2012] 4 HKLRD 444等案)。

19.本庭亦指出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有權對案情及事實議題表達意見,但不應過分強烈,以免使人覺得法官是指引陪審團接納他的看法,或令人覺得他是作出另一篇的控方結案陳詞(見上述朱金妮HKSAR v Yeung Chor Ming [2004] 1 HKLRD 136等案)。

20.主審法官亦不應對辯方案情批評得太過不留餘地,否則會侵蝕陪審團的自主空間(見上述Hong Tsz YinMears v The Queen (1993) 97 Cr App R 239等案)。

21.但主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是否持平,審訊是否公平,必須要根據主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整體指引作出,而重點是整體指引給人的「印象和觀感」(見HKSAR v Umali [2011] 3 HKLRD 55案判案書第14(e)段)。  

22.在考慮主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是否持平、審訊是否公平、法庭亦須將案件的爭議點及雙方的立場考慮在內。

23.在本案,控方的指控是明確的。申請人被截查前,涉案毒品是在申請人的手袋內。申請人沒有作供挑戰控方的立場,而申請人的大律師向陪審團作出結案陳述時,亦沒有明確反對控方的立場。

24.辯方是依賴警員2691就黑白花紋膠袋是從申請人的手袋內搜出或跌出的不同說法及兩名警員描述申請人跌倒位置的差異,而強稱案件有疑點。

25.警員2691承認在案發後曾經說過黑白花紋膠袋是在申請人手袋內找到,他的解釋是他當時的描述不夠細緻。而事實上,該黑白花紋膠袋是在雙方糾纏時從申請人的手袋跌出來的。

26.兩名警員在宣誓下作供都明確指出涉案的黑白花紋膠袋是由申請人的手袋跌出。原審法官更有向陪審團表明,若他們認為黑白花紋膠袋可能並非是從申請人的手袋跌出,他們就必須判被告人無罪。

27.陪審團必然是接納兩名警員指黑白花紋膠袋是從申請人的手袋跌出,因此在有關時段涉案毒品是在她的管有下。陪審團亦必然接納警員2691的解釋,指黑白花紋膠袋是在申請人的手袋內找到的說法只是不準確的描述。陪審團有權接納警員2691的解釋。

28.根據兩名警員的證供,他們向申請人表露身份及表示要截查她時,申請人有激烈掙扎並和警員糾纏,更因此跌在地上。在上述情況下,兩名警員描述申請人倒地的確實位置有一些差異實在是不足為奇。

29.本庭亦多番審視過梁大律師所針對的原審法官導詞的有關段落。原審法官只是向陪審團提供一些說法,以供他們參考。本庭不同意梁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有預設既定答案或立場,及剝奪了陪審團應有的職權的說法。

30.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導詞,包括梁大律師強調的段落是中性的,整體而言亦是全面、公平及正確的。梁大律師的投訴沒有足夠基礎支持。

31.本案的裁決完全是建基在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裁決。陪審團有權裁定申請人在案發時管有涉案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32.對申請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楊振權) (袁家寧) (彭偉昌)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梁禮浩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