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81/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anuary 2024.

1. 被告被控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二),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 ( 控罪三 )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481/2023[2024] HKDC 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1/2023

[2024] HKDC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偉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24年1月10日
出席人士:  袁詠琳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鎮壘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來興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和 [2] 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3]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被控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二),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控罪三

2.被告承認上述三項控罪及相關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3.先生(“PW1”)的公司辦公室位於皇后大道中340號華秦國際大廈1602室(“1602室”)。

4.女士(“PW2”)的公司辦公室位於皇后大道中340號華秦國際大廈1603室(“1603室”),與1602室相鄰。

5.2023年1月4日晚上7時左右,PW2檢查公司大門,鎖好後離開1603室。2023年1月5日上午8時左右,PW2返回1603室,發現大門仍然鎖上,但門柄附近有兩處撬痕,於是立即向上級報告事件。經檢查,1603室沒有東西失竊。大門維修費港幣約$20,000元。

6.2023年1月4日下午5時左右,PW1檢查公司大門,鎖好後離開1602室。2023年1月5日上午10時左右,PW1返回1602室,1603室職員通知他1603室大門發現撬痕。PW1於是立即檢查1602室大門,發現大門仍然上鎖,但門柄附近亦有一處撬痕。經檢查,1602室沒有東西失竊。大門維修費港幣約$20,000元。

7.案件報警處理。

8.華秦國際大廈閉路電視的擷取片段拍攝到2023年1月4日晚上以下情況:

閉路電視片段
時間標示
詳細內容
下午5時39分 被告穿戴黑色口罩、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及白色鞋,揹黑色背囊,經正門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到16樓
晚上7時26分 被告戴着黑色鴨舌帽,在17樓走廊徘徊,當時該層所有單位已關門,被告經樓梯離開
晚上7時48分 被告從14樓乘搭升降機到地下,離開大廈

9.2023年1月20日上午10時47分左右,警務人員在上環文咸東街巡邏,留意到被告在行人路上不時望向途經商業大廈的出入口及外牆,於是作出監視,沿路尾隨他經過永樂街德輔道西皇后街高陞街,再返回皇后街德輔道西,其間被告一直望向周圍的大廈。最後,警務人員到達修打蘭街巴士站,被告在該處等巴士。

10.上午11時左右,警務人員在巴士上截停被告。警方經搜查被告揹着的黑色背囊,發現以下物品,檢獲為證物:

(a)  一支藍色鐵筆,長約46厘米;

(b)  一把橙色手柄錘子,長約21.5厘米;

(c)  一支紅色手柄螺絲批,長約26.5厘米;

(d)  18條白色索帶;

(e)  一卷黑色膠紙;

(f)  一把黑色手柄牛肉刀,長約24厘米;

(g)  一把黑色手柄軍刀,長約24厘米;

(h)  一個黑色軍刀套;

(i)  一把黑色手柄生果刀,長約22厘米;

(j)  一頂黑色鴨舌帽;

(k)  一對淺藍色橡膠手套;

(l)  一件白色T恤;

(m)  一個黑色口罩;及

(n)  一個藍色口罩。

11.上午11時12分左右,被告被捕,罪名是‟外出時備有盜竊用具”。被告在警誡下說:‟嗰啲鐵筆,鎚仔、螺絲批、索帶、膠紙,我諗住今日攞嚟爆竊用嘅,但係我今日未爆到”。

12.上午11時15分左右,警方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再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嗰3把刀,我都係諗住攞嚟爆竊用嘅,無諗住傷害人”。

13.警方對被告進行初步調查其間,被告承認案發時企圖爆竊1602室及1603室,但不果。上午11時21分左右,警方再次拘捕被告,罪名是‟企圖爆竊”。被告在警誡下以本地話說:‟嗰日我係撬過呢兩個單位,但係我都撬唔到入去。我都係畀啲收數佬逼到走投無路先出嚟爆竊啫,阿Sir畀次機會我啦”。

14.被告隨後被帶返西區警署。經搜身,在被告身上找到現金港幣15,515.10元。

15.在一次錄影會面中,警方就‟企圖入屋犯法罪”向被告提問,被告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a)  他午後近黃昏時分去到華秦國際大廈

(b)  他經皇后大道中的正門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到頂樓,沿樓梯逐層往下走,查看四周有沒有閉路電視;

(c)  當日他穿黑色外套、藍色衞衣、藍色牛仔褲及白色運動鞋,揹黑色背囊,背囊內有些工具,包括鐵筆及螺絲批;

(d)  他去過1603室及1602室。他主要用鐵筆爆竊,將鐵筆插入門縫嘗試撬門。他揀選1603室及1602室下手,因為周圍沒有閉路電視,所有職員均已離開。他未能進入這兩個辦公室,之後離開大廈;

(e)  他獨自干犯爆竊案;

(f)  他確認在背囊內檢獲的鐵筆是用來爆竊的那支鐵筆,案中檢獲的背囊是案發時所揹的那個背囊。他企圖爆竊後,將鐵筆及其他工具放回背囊;

(g)  他確認在身上檢獲的藍色牛仔褲、衞衣、鞋及鴨舌帽是案發時所穿戴的衣物,外套已丟棄;

(h)  他在5個相關閉路電視屏幕截圖中認出自己;及

(i)  他欠債約120萬至130萬元。

被告背景

16.被告於1972年4月出生,現年51歲,育有一名15歲兒子,持有學士學位,大學畢業後一直從事運輸物流工作。被告在干犯本案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7.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於2020年成立自己的物流公司,初期生意尚算不俗,但至2022年,因一些客户拖延甚至欠付款項,導致經營困難,被告須向財務公司借貸過百萬元,他亦要轉到另一物流公司任職。被告在2022年9月份轉到一物流公司任職銷售經理,月薪為港幣45,000元,但要應付財務公司的還款,入不敷支,甚為吃力。在事發前,被告估計自己將無力再向財務公司還款,擔心有追債人士騷擾其家人,於是鋌而走險,進行爆竊以求獲得一些快錢,於是干犯本案。

18.大律師請法庭參考下列上訴庭的「判案理由書」:

•  R v Kam Ka Fu CACC 547/1996

•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儀龍CACC 284/2009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2023] HKCA 758

19.分別由被告本人、被告母親、姐姐及子女撰寫的求情信亦呈交給法庭,請法庭寛大處理被告。另外,被告於2020年曾捐贈港幣30,000元給其兒子就讀的小學,用作照顧清貧學生特別需要之用。

判刑

20.控罪一及二涉及非住宅的「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以一般的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1.控罪三涉及偷竊用的物品眾多,當中的三把刀及錘子,亦具攻擊性及殺傷力,而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2.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之一判刑折扣,這折扣已是被告可得的最大判刑折扣(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成及另一人HCMA 101/2020「判案書」第75至79段),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各控罪的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就控罪一、二及三,分別監禁20個月,20個月及12個月。

23.總刑期方面,控罪一及二在案發位置和時間上都是緊密相連的,本席下令兩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控罪三的其中5個月監禁需與控罪一的2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故此總刑期為25個月監禁。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