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永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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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12/2023[2024] HKCFI 284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2/2023

[2024] HKCFI 28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1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4320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永溢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4年6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24年6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3年2月20日1720時,於大埔汀角路與大貴街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XM3326的新界的士。

控辯雙方案情

3.裁判官扼要地指出,證人馮先生案發時駕駛私家車VU6922行駛在汀角路上。他在大貴街燈位前左一線上停車,當交通燈轉為綠燈,他跟隨前車起步。然而,他見到左二線上由上訴人駕駛的新界的士XM3326打燈並立刻切入左一線,以致他太太驚叫,而他本人則響號及馬上剎慢車速,以避免交通意外。他指上訴人切線時,他的右車頭及上訴人的左車身相距一個私家車位大約2至3米。他指當時他時速30公里,而上訴人由打燈至切線是1至2秒之內。他提供行車攝錄光碟予法庭(證物P2)。他同意駛至燈位前,曾有一輛私家車打燈,希望從左二線上切向他,但他未有容許,他隨之向太太說「咁樣𡁻我」。他否認因為這樣而沒有專注前方交通。他承認上訴人切線以後,他曾一度超越後者及向他說髒話,他否認是在報復,否則他便會停車在上訴人前方。證人有超過20年駕駛經驗。

辯方證供

4.上訴人有超過30年駕駛經驗,當時他正載客前往大尾督。他在左二線上以時速30至40公里行駛。他跟隨前方交通停車在紅燈等候。當綠燈亮起,他向前駛,進入了5條危險提示線。他指每條提示線(燈位前的白色斷續白線)是4米長,每條之間有2米距離。他為P2提供了一份說話謄本(證物D1)。

5.上訴人指出,證人是在他車後左一線上。由於他前方的士在直去的綠燈前剎車及停下等候右轉,他因此立即打左燈、望左鏡及向左望,發現有輛車在左一線上,而與證人之間相距12米。他認為是安全,故此打燈及向左一線切線。他反指是證人沒有注意前方交通。上訴人已打燈,但證人仍沒有慢車或停車。他依賴行車紀錄(證物P2)指出,後者因左一線後方另一車輛企圖切線,以致他一直注意該車輛而沒有留意前方的他已打了燈。他指證人在他完全進入左一線後才剎車,收慢車速。他指當他越過證人車頭,他與後者之間距離仍然有2至3米以上,上訴人指他已做了一切安全措施才切線,他不了解他的駕駛如何影響證人的駕駛狀況。

6.他指出,他是在打左燈及切線時才留意到證人,當時後者前方的銀色私家車已遠離了,故此他有足夠空間切線。他說,從打燈至向左看及切線不需要1秒,他認為證人已有足夠時間作出反應。他同意證人在左一線上有優先權,但他認為自己安全切線,他是猜不到證人居然加速往前駛。他同意可以等候至左一線上沒有車輛才切線,或停車於他的前車後方等候。然而,他不同意毋須在當時切線。

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斷

7.裁判官認為,證人行車正常、速度正常。無疑當證人說「咁樣𡁻我」是因為左二線上一輛私家車打燈要向他切線,而證人沒有打算讓給他。證人不同意他有需要為此而持續注意該車。裁判官同意證人的說法。而P2片段顯示,當上訴人切線時,證人響號及慢車。P2及截圖P3(1)顯示當上訴人及證人在紅燈前停車,上訴人當時在證人前方大概10米位置。由於上訴人因其前方的士停下,故此他必須停車。此時,證人向前行駛,故此兩車距離拉近。P2片段顯示,上訴人當時一打燈便切線,此舉即時引起證人太太驚呼。

8.裁判官接納證人所指,當上訴人左車頭輪越過左一線時,證人的右車頭與上訴人左車身相距大約2至3米。當上訴人三分一車身進入左一線,證人響號,而當時兩車距離更近。P2片段是一個客觀性證物。P2顯示了證人確實受到上訴人的超車影響而致剎車,避免意外。

9.裁判官觀察P2後,不接納上訴人超車時與證人有12米距離。證人響號時,上訴人是切線入了左一線三分之一,而非全面切入。上訴人指他不知道影響了證人行車,正好是因為他沒有清楚觀察左一線後方交通。若然上訴人確實小心觀察左方交通,打左燈,查看倒後鏡,他絕對不會認為左一線沒有車輛,而他有足夠空間切線。他指猜想不到證人加速,以致兩車距離由12米減至2-3米。經驗告訴裁判官,路面上許多司機往往堅持自己有優先權,不肯禮讓他人,已是尋常事情。假若上訴人見到證人突然加速,他便該加倍小心,因為這很可能意味證人是不會讓路予他,正如證人不讓路予另一私家車一樣。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切線時,沒有如一個謹慎小心的駕駛者般觀察清楚才轉線,以致影響了證人的行車,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戴律師提出六項上訴理由:

(一)  裁判官過份考慮上訴人「已進行切線時」的情況,反而錯誤地沒有著重考慮上訴人「觀察、決定切線及打燈」的情況。事實是,上訴人當時決定合理,卻因為證人不合理行為,引致兩車距離接近;

(二)  裁判官沒有足夠考慮上訴人決定切線及打燈時,證人的車輛車速緩慢,當時前方車輛及上訴人車輛有很長距離,上訴人當時決定切線及打燈是合理的;

(三)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上訴人已經觀察清楚證人慢駛,以致有安全距離空間才切線。上訴人因此並沒有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

(四)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證人案發時缺乏足夠的專注及謹慎,才是事發的主因。事實是,證人當時與乘客交談,及專注阻止右邊車輛切線而沒有專注前方交通情況;

(五)  裁判官錯誤地忽略當上訴人打燈及開始切線的同時,證人卻沒有留意上訴人正在切線,並加速駛前,顯示出證人是一個不合理的司機;

(六)  裁判官錯誤地忽略證人不合理的駕駛行為才是引致上訴人在切線時兩車距離接近及證人需要剎車的主因。

11.戴律師就其上訴理由呈交詳盡書面陳詞。首先,根據P2片段:

1:35 證人副駕駛乘客說,證人駕駛速度過慢。
2:22 證人開始持續慢速,以阻止左二線車輛(非被告人)切線。
2:28 上訴人開始打燈。
2:29 證人、被告人車輛開始切線,及大約同時證人開始加速。
2:31 證人剎車,兩車達致最近距離。
2:43 證人案發後向上訴人車輛叫罵。
2:47 證人切線至上訴人車輛前方示威。

12.就上訴理由一、二、三而言,戴律師總結是說出,上訴人理據是裁判官考慮上訴人是否不小心駕駛時過份著重上訴人「已進行切線」時兩車之間的距離,以及證人剎車鳴笛的事實,但對較早時上訴人的觀察,決定切線及切線時已經打亮轉向指示燈的事實沒有給予足夠的考量。事實是,上訴人已觀察與前車及證人車輛有相當距離,甚至指出證人同意車輛綠燈起步後幾秒,車輛相較前車已有50至100米距離。

13.P3第(1)張相片可見,上訴人已經開始切線時,證人車輛與前車相距甚遠,而在上訴人進行切線時,證人指他駕駛車輛與上訴人車輛有3至4米距離或一個私家車位距離,但從P2可見,雙方距離可能更遠。從P2中可見,上訴人開始切線同時,證人才突然加速,使得兩車距離突然縮窄,證人緊接的剎車鳴笛也是兩車距離突然縮窄的連鎖反應。

14.就上訴理由四、五、六方面,上訴方特別指出,上訴人明白他不能單憑證人不合理駕駛而構成上訴人脫罪理據。然而,這能幫助解釋、反映上訴人在合理觀察後決定切線的行為從當時情況來說是合理的。尤其指出,證人不專注的駕駛態度,切線發生前不時與坐副駕的乘客交談,包括從謄本可見,指出駕駛時道路上地下已有一塊木板,當時副駕駛的乘客曾經提到證人因為只顧着著後鏡,駕駛速度太慢,可見他駕駛態度不端,且駕駛速度較慢。

15.證人在切線發生時放慢車速,並以車身阻擋左二線上的旁邊車輛(非上訴人),並說「咁樣𡁻我呀」。證人自己庭上供述他開車起步比較慢。如上述上訴人切線時,與證人車輛之間仍有一段距離。裁判官錯誤裁定證人案發時沒有保持專注謹慎的駕駛態度。如證人保持合理駕駛應有謹慎、專注的態度,必會留意上訴人已經打燈,便不會加速,導致他需要急剎的情況。

16.就兩車相距成因而言,上訴方亦指兩車馬力不同,證人車輛是本田Freed輕型七人車,事發後亦可從左一線快速超越上訴人左二線行駛車輛。綜合考量兩車起步時間、實際距離,其說法難以令人信服。而證人在上訴人切線時沒有保持謹慎、專注,留意清楚路面情況,他不清楚上訴人車輛前方路況。證人在事件發生後向上訴人大聲叫罵,快速超越,切線進入左二線上訴人的車輛,可顯示他為報復而為,顯示出其不合理的駕駛態度。

17.總結而言,上訴方認為因證人加速和上訴人切線是同一時間發生的,本案應著重考慮上訴人打燈,決定切線及剛開始切線時,而非著重考慮證人加速後兩車的最近距離。戴律師在庭上亦補充說,證人在轉線時已作出觀察,只是指出時間方面,從打燈、立即開始扭左,時間大約只需1至2秒之間距離。

答辯人的回應

18.答辯人從行車紀錄可見:

01:57 證人車輛根據交通狀況停止在另一架車後面。
02:19 證人車輛跟著前方車輛開始向前移動。
02:29 上訴人在右邊線停在另一架車輛後面,而證人是繼續行駛中。
02:30 上訴人打算切線,所以打左邊燈,閃了一下,然後向左邊線切入。
02:31 上訴人半個車身已切入左邊行車線。
02:35 上訴人車輛切回右邊線繼續行駛。

19.就上訴理由一至三而言,答辯方指出,裁判官已正確地考慮切線時的情況,以判斷一個駕駛者是否缺乏謹慎及專注。而上訴人的證供是,他是在切線時才留意到證人,如行車紀錄上17:20:02情況一樣。顯而易見,當時證人及上訴人的車輛根本沒有12米的距離。上訴人由打燈至切線只是用了1至2秒時間。作為一個謹慎駕駛者,必然知道其他道路使用者未必能及時作出反應,尤其是上訴人在這麼短時間內突然切線,根本無法作出一個謹慎及專注駕駛者的判斷。

20.有關上訴理由四至六,主要是針對證人在上訴人切線前、切線時及切線後的情況。答辯人指出,從行車紀錄儀及裁判官的觀察,當時上訴人車輛及證人車輛根本沒有如上訴人所說的很長的距離。就算上訴人當時有打燈,但由於證人是有優先權,證人並不是一定要讓上訴人切線。更從行車紀錄儀可見,當時根本沒有足夠距離給右邊線的車輛插入其前方。因此,總結而言,答辯方認為上述所有上訴理由不應成立,上訴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21.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案,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2.首先,本席亦有機會反覆觀看相關片段,有以下的觀察:

17:19:28 證人在燈位前停在NM9886後面左一線,而上訴人的的士XM3326則在左二線,在證人右前方。
17:19:50 證人開車。
17:20:01 XM3326上訴人車輛停在左二線,打左燈,與證人車輛距離約3至4個車位。
17:20:03 兩車相距約兩個車位,上訴人車輛突然扭左,左前軚貼在中間分隔線上。[見相片P3(1)]
17:20:04 上訴人左邊車身約半駛入左一線,與證人車輛約至少於半個車身距離。[見相片P3(2)至(3)]
17:20:05 的士過燈位後,立即扭右駛向左二線。[見相片P3(4)]

23.如片段所顯示,在17:20:03至17:20:04相距約1至2秒之間,上訴人確實突然從左二線扭左,約半架車身已進入左一線,與證人車輛最近距離至少於半個車身[見相片P3(3)]。明顯地,當上訴人開始扭左時,如裁判官的觀察,兩車相距並不如上訴人所述般有12米的距離。

24.就上訴理由一至三,上訴方最主要指出,裁判官過份考慮上訴人在切線時沒有充分的觀察,忽略證人當時卻不合理地加速,而導致雙方距離顯得特別收窄。可是,誠如裁判官也指出,證人在其行車線上有優先使用權,不肯禮讓予其他切線者屬尋常事情。若上訴人看見對方突然加速,更應加倍小心。明顯地,上訴人不可能只因已打燈,便認為對方必然會讓他切線。他的證供甚至說猜不到對方會加速向前,這正正是上訴人當時判斷失誤的情況。因此,上述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25.至於上訴理由四至六,上訴方仍主要指出,裁判官忽略證人不合理的駕駛行為。首先,案中並無證據顯示證人超速,亦如以往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成HCMA 752/2006,該案原訟法庭指出:

「本案的關鍵並不僅繫於第一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因無論如何,即使第一證人在是次事件中亦有不小心,但並不會減低上訴人的罪責。裁判官正確指出本案第一證人有優先權在其正在行駛的右1線上行駛,上訴人作為切線的駕駛者對於要切入行車線的交通情況必須倍加留神,即使上訴人誤認為第一證人會容許他切線而切線,但在過程中發生碰撞,他作為切線者判斷錯誤仍等同没有專注和認真判斷對方的行車動態,及未有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切線,屬不小心無疑。即使被切線者本身亦涉不小心駕駛,那亦不構成切線駕駛者的抗辯理由。」

26.明顯地,即或證人有不小心駕駛的情況(本案其實並非如此),但這並不會免除上訴人的罪責。況且,如片段清晰可見,上訴人在燈位前由於前方車輛停定等候轉右而左一線卻可直行,上訴人竟立即打左燈扭左駛出。上訴人自己的說法也是說,包括打燈,切線前後不足1至2秒,那麼對被切線的證人顯然無法有足夠時間作出反應,因此亦必須立即剎車,以免碰撞。

27.如P3第(3)張相片清楚顯示,在17:20:04時,當上訴人車輛仍未能完全切入左一線時,其實亦只有半架車身進入到證人之左一線。證人之車輛已駛近至兩車相距少於半個車身。上訴人根本未有顧及在有優先使用權向前直駛的證人車輛。這不單顯示上訴人根本未有足夠空間及距離以進行切線,切線時亦沒有付出應有的謹慎和專注,這確實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上訴人上述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28.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袁樂衡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戴少清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