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陆丰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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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牙香樹在香港一般稱為「土沉香」。除少數例外情況外,沉香屬物種的所有部分及衍生物均被列入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的物種。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0/2024[2024] HKDC 17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2024

[2024] HKDC 17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陆丰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地點: 西九龍法院大樓 
出席人士:  潘展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勁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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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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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牙香樹在香港一般稱為「土沉香」。除少數例外情況外,沉香屬物種的所有部分及衍生物均被列入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的物種。

3.2023年7月8日約1115時,警務人員於新界西貢西沙路進行反爆竊巡邏,在新界西沙路往榕樹澳村方向的無名路上編號為SKW/SH/001的涼亭附近攔截及搜查被告人。搜查發現被告人管有二十四塊沉香(土沉香)(木材)。同日約1125時,被告人被警方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取走了上述土沉香(木材),但被告人聲稱他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我唔知拎走沉香係犯法,其他我無做過。」)。

4.警方向被告人檢取了一個黑色背包,並在該背包內發現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以下物品:

(1)  一張往來港澳通行證;

(2)  二十四塊土沉香(木材);

(3)  一支手電筒;以及

(4)  一部藍色流動電話。

5.警方向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通緝人士」)檢取了一個外面印有“Campus”字樣的黑紅色背包,其後在該背包內發現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以下物品,並在被告人在場見證下作出檢查:

(1)  兩把三角銼;

(2)  一塊磨刀石;

(3)  一把手提鋸;

(4)  一把長而生鏽的扁銼;

(5)  一塊金屬;以及

(6)  一隻手套。

6.警方於2023年7月8日2311時至2330時向被告人錄取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其中包括:

(a)  被告人聲稱警方所檢獲的土沉香(木材)是他於2023年7月8日取得的。由於他當時由通緝人士引領,因此他不清楚(土沉香的)所在地。通緝人士砍伐土沉香,而被告人則跟隨通緝人士搬運土沉香(木材);

(b)  被告人聲稱通緝人士向他支付搬運土沉香(木材)費用,而被告人則一直跟隨著通緝人士;

(c)  被告人與通緝人士於2023年7月6日約1000時經羅湖進入香港。在關鍵時間,通緝人士帶被告人前來香港。被告人與通緝人士抵達香港後,一直與通緝人士住在山坡上;

(d)  被告人聲稱因為他替通緝人士把土沉香(木材)運出香港,所以於2023年7月8日在西貢出現。該次是被告人第一次來到香港。被告人進入香港後,使用八達通乘搭巴士前往西貢。被告人到達西貢後,一直跟隨著通緝人士在山坡上行走。通緝人士曾承諾向被告人支付約港幣1,000元,作為被告人把土沉香(木材)運出香港的報酬;

(e)  警方向被告人展示以下證物,被告人確認該等證物均屬於他:

(1)  一個屬於被告人的黑色背包,載有二十四塊土沉香(木材);

(2)  二十四塊屬於被告人的土沉香(木材)。通緝人士要求被告人搬運該等土沉香(木材);

(3)  一張屬於被告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及

(4)  一部屬於被告人的藍色流動電話。

7.2023年7月8日2340時至2350時,警方向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其中包括:

(a)  被告人應通緝人士要求搬運土沉香(木材)。當被告人與通緝人士被警務人員攔截時,被告人正在山坡上準備把土沉香(木材)運出香港。

8.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自然護理主任(技術事務)曾浩樑先生表示,該二十四塊檢取自被告人的木碎/木板經發現是來自沉香(沉香)。

9.該二十四塊載於1號至2D號防干擾財物袋內的沉香木碎/木板證物估計總值港幣631,550元,詳情如下所列:

防干擾財物封套編號 說明 重量〔公斤〕 估計價值〔港幣〕 備註
〔1〕號袋 木板 2.2 440,000元 每公斤港幣200,000元
〔2A〕號袋 木碎 0.167 25,050元 每公斤港幣150,000元
〔2B〕號袋 木碎 0.102 15,300元 每公斤港幣150,000元
〔2C〕號袋 木碎 0.056 8,400元 每公斤港幣150,000元
〔2D〕號袋 木板 0.714 142,800元 每公斤港幣200,000元
  合共: 3.239 631,550元  

10.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23年7月6日10時54分33秒進入香港。

11.被告人是雙程證的持有人。

12.被告人在關鍵時間與另一人或數名身份不詳的人士在香港偷竊牙香樹木材,即一般稱為「土沉香」(的木材),而上述物品為他人的財物。

定罪紀錄

13.被告人是初犯。

求情

14.被告人現年29歲,是內地居民,已婚,與現年27歲的妻子育有兩名兒子,分別7歲及2歲。妻子是家庭主婦。被告人的母親已癱瘓4年,一直由父親照顧,因此父親並無工作。被告人讀書至小學三年級程度,之後一直努力工作,曾任職工廠工人、地盤裝修工人、紥鐵工人等。

15.被告人案發時做紥鐵工人,月入人民幣3,000元,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被告人每月給予父母約人民幣1,000元,幫補他們的生活開支,是一名孝順兒子。

16.被告人是經朋友的朋友介紹,因而犯下本案。他現在非常後悔,承諾以後不再干犯,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讓他早日返回內地,繼續盡他做兒子、丈夫及父親的責任。

17.辯方呈上了案例給法庭參考[1]

判刑

18.盜竊罪最高刑罰為10年。

19.根據HKSAR v Wen Zelang(溫澤良)一案,偷竊土沉香的量刑起點為3年,加刑的比重約為25%。此3年的量刑起點被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謝錦彬[2]一案確認。

20.本案案情顯示,被告人跨境來港犯案,協助被通緝人士搬運涉案土沉香,並把它們運出香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

21.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申請加刑,是基於該指名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及程度。

22.控方呈堂兩份由偵緝督察Law Hong Yu撰寫的書面證供,綜合來說,內容包括2012年至2024年10月8日期間檢獲土沉香/與土沉香有關的犯罪行為案件的數據以支持其申請。從該些口供的附件可見,案件數目:(i)  2012年至2017年介乎54宗至134宗,涉及合共1,030棵樹幹及904.94公斤的土沉香;(ii)  2018年有41宗涉及78棵樹幹及5.073公斤;(iii)  2019年有32宗涉及53棵樹幹;(iv)  2020年有13宗涉及26棵樹幹及9.422公斤;(v)  2021年有3宗涉及3棵樹幹;(vi)  2022年有2宗涉及4棵樹幹;(vii)  2023年有25宗涉及51棵樹幹及120.95公斤;(viii)  截至2024年10月8日有4宗涉及8棵樹幹。

23.控方亦呈堂一份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自然護理主任曾浩樑先生撰寫的書面證供,內容主要顯示:土沉香生產珍貴香木,用於製作香、藥物、手工藝品及雕刻;沉香木的香脂可用作中藥用途,而野生沉香木的供應遠低於市場需求,由於一直被大量採伐,全球的數量在過往10年最少下跌30%;非法採伐威脅土沉香的自然存活;土沉香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亦被記錄在《中國植物紅皮書 — 稀有瀕危植物》;根據《廣東珍稀瀕危植物》一書,基於過度砍伐或採伐,土沉香已成為稀有及瀕危物種;土沉香在本土被視為珍貴,亦被包括在《香港稀有及珍貴植物》一書;非法採伐土沉香延伸至香港亦猖獗,在2013年至2022年,被舉報的案件有548宗,涉及1,100棵土沉香和848.7公斤沉香木。大部分非法採伐個案涉及雙程證持有者、非法入境者和少數香港居民;2020年至2022年,因中港兩地關口的關閉,非法採伐案件數目顯著下降,但2023年關口重開,案件數目急劇上升;蓄意採伐土沉香大樹導致它們的枯死或可能無法復原的損壞,屬不可持續的採伐方式,亦從廣東延伸至香港,相對細小但成熟的土沉香樹近年也被非法採伐。本地土沉香群種無疑地受到威脅,保育這群種的事宜是值得關注;檢控非法採伐者通常是不成功,這是出於偵測非法活動及收集證據的失敗或延誤;採伐土沉香可能引致森林結構、組成和再生(regeneration)的改變,例如促進入侵性物種湧入,而影響香港森林群落的生態。

24.辯方不反對上述Law督察及曾主任的書面證供呈堂,亦對相關內容無異議。

25.綜合上述書面證供內容來看,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關口受到特別措施的管制,入境香港的人數大減,2021至2022年是疫情的高峰期,故本席認為出現如上述數據反映犯案數字下降的情況。不過,2023年的數據顯示,關口重開時,犯案數字顯著上升。然而,2024年的數據則有下降的情況。

26.本席認為,Law督察的書面證供所提供的數據未能符合第27(2)(c)條所指的「該指名的罪行的普遍程度」。

27.不過,由於根據27(2)條,「控方可向法庭提供關於下述全部或任何事項的資料」,故本席認為,即使控方未能符合普遍程度,也可倚賴第27(2)(d)條加刑。小心考慮過Law督察的書面證供及曾主任的書面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在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證明因最近發生的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及程度。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

28.就非法採伐對於土沉香的影響,辯方並無異議,亦不反對控方可以以此為由(即根據第27(2)(d)條)申請加刑。辯方指出,此類案件已不再普遍,希望法庭考慮加刑10%。即使法庭認為10%的幅度是不合適,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加刑不多過25%。

29.正如上文提過,非法採伐不只限於對土沉香的影響,也對香港森林群落的生態有著負面影響,本席認為,影響性質廣泛,加刑10%不足以反映這些影響的嚴重性,合適的加刑幅度為25%。

30.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把量刑起點下調至24個月的監禁,再加刑25%,即6個月,判處被告人合共30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亚维及郑德伙DCCC  906/2023

[2]  CACC 195/2010